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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內一方獲得遺產,離婚后獲得產權,原配偶能否分割
趙某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確認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屋(下稱涉案房屋)中,孫某君享有50%的產權份額;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孫某君與李某旭原系夫妻,雙方于1999年4月19日登記結婚,李某旭系再婚,與前妻陳某育有一女李某涵,李某旭與孫某君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趙某輝。2016年6月19日,李某旭之母周某因病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之父李某鵬因病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時留有涉案房屋等一些遺產。2018年11月7日,為出售房屋,李某旭與孫某君協(xié)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確認涉案房屋由李某旭繼承。2018年12月李某旭死亡。孫某君認為,涉案房屋繼承開始時,其與李某旭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故李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于二人婚內共同財產,孫某君應享有涉案房屋50%的產權份額,故訴至法院,訴如訴請。二、被告辯稱被告李某涵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孫某君起訴案由明顯錯誤,應為離婚后財產糾紛,趙某輝不應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2.李某旭取得涉案房屋是基于周某和李某鵬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于2017年2月9日共同協(xié)商一致簽署的《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即李某旭于2017年2月9日已確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不能成為孫某君確權的原始依據;3.孫某君在離婚前已知曉上述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離婚時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已明確表明離婚時雙方共同財產無遺漏,系默認將涉案房屋分割給了李某旭,且其在代理趙某輝訴李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中明確自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遺產;4.孫某君的起訴已過了離婚后一年內起訴的除斥期間,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權利已經滅失。三、法院查明李某旭與陳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于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李某涵,1997年雙方協(xié)議離婚。1999年4月19日,李某旭與孫某君登記結婚,二人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趙某輝。2016年6月19日,李某旭之母周某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之父李某鵬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李某鶴和李某龍在×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內容為:登記在母親周某名下的東城區(qū)×房產及其房屋內現有的家具、家電、裝修等歸長子李某旭繼承所有;…。2017年3月22日,李某旭曾以李某鶴、李某龍為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撤訴。2018年11月7日,李某旭與孫某君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李某旭、李某鶴和李某龍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調解協(xié)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協(xié)議書:被繼承人周某遺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產由李某旭繼承。后三人共同向本院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本院當日作出裁定書,確認調解協(xié)議有效。2018年12月30日,李某旭去世。2019年5月8日,孫某君作為趙某輝的法定代理人以李某涵為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撤訴。庭審中,孫某君為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50%產權份額,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周某、李某鵬死亡證明,部分案卷復印件(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書);證據2.孫某君和李某旭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趙某輝出生證明復印件;證據3.李某旭死亡證明、趙某輝訴李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起訴狀。趙某輝對孫某君提供的上述證據均認可。李某涵認可證據1中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但對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司法確認是對李某旭、李某鶴、李某龍三方于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內容的確權,王某旭父母的遺產在2017年2月9日就分割完畢,從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的內容來看,只是對李某旭主張的其父母的部分遺產進行確認,房屋在李某旭、李某鶴、李某龍達成調解協(xié)議時就已經分割完畢了,孫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此情況。李某涵對證據2、3的真實性和關聯系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趙某輝為證明其為孫某君和李某旭婚生子女,提供了派出所證明信和出生證明,孫某君和李某涵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認可。李某涵為證明孫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涉案房屋的繼承分割事宜并默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遺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和遺產分割協(xié)議;證據2.之前案件撤訴筆錄;證據3.錄音光盤及文字打印件;證據4.之前民事起訴狀及法院傳票。孫某君對上述證據1、2、4的真實性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孫某君稱,自己從未看見過律師見證書及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等相關文件,李某旭與李某鶴、李某龍在2017年2月9日達成遺產分割協(xié)議后又產生分歧,遺產處于共有狀態(tài),直到2018年11月27日本院出具裁定書予以分割,因此孫某君與李某旭離婚時涉案房屋尚未繼承分割,故無法在離婚時一并處理。因趙某輝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無法確定繼承份額,故提起本訴。趙某輝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孫某君一致。四、法院判決確認孫某君對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五、案件分析1.關鍵法律問題: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確定李某旭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通過繼承取得的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孫某君是否有權主張對該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李某旭獲得涉案房屋產權的時間雖在與孫某君離婚之后,但李某旭父母死亡時間在其與孫某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李某旭通過法定繼承的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被告抗辯理由分析:李某涵提出的孫某君起訴案由錯誤、李某旭已在2017年確定取得房屋所有權、孫某君默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財產及起訴已過除斥期間等抗辯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案由問題,孫某君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其對涉案房屋的產權份額主張,并非單純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李某旭雖然在2017年簽訂了遺產分割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在后續(xù)產生分歧,且房屋直至2018年11月27日才經法院裁定確認由李某旭繼承,在此之前房屋的繼承狀態(tài)并不明確;孫某君并未默認涉案房屋為李某旭個人財產,其在離婚時無法確定房屋的繼承分割情況,不能視為對房屋產權的放棄;同時,起訴也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六、辦案心得1.法律依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律師緊緊圍繞這一法律依據,論證了李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孫某君爭取產權份額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2.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孫某君在訴訟中提供了一系列證據,包括死亡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出生證明、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書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了李某旭父母的死亡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涉案房屋的繼承過程。律師通過對這些證據的合理運用,增強了孫某君主張的可信度??傊?,在處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案件中,律師需要準確把握法律依據,全面收集和運用證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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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未過戶前出賣人去世其繼承人不愿出售怎么辦
請求:1.確認林某與孫某杰、李某及F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有效;2.案件受理費由李某、孫某濤、孫某旭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22日,孫某杰作為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對孫某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A號居住的房屋進行騰退安置,按人均45平方米(含)對孫某杰安置現房后另安置期房肆套。2013年2月27日,林某與孫某杰、李某及第三人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林某購買孫某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的房產,售價為人民幣71萬元,付款方式及相關條款。簽訂合同后,林某共向孫某杰支付購房款66萬元。另,林某委托王某代為辦理上述房屋買賣的相關事宜。李某與孫某杰系夫妻關系,孫某濤系孫某杰的兒子,孫某旭系孫某杰的女兒,孫某杰已于2018年3月14日去世。林某認為,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F孫某杰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李某、孫某濤、孫某旭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二、被告辯稱被告李某、孫某旭辯稱:不同意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認可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還有其他人的份額,我們無權處分涉案房屋。另外,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簽署過程中李某正在與孫某杰賭氣,沒有看合同。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對我沒有任何保障。第三人F公司述稱:我方對于合同效力不發(fā)表意見,由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孫某濤、第三人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發(fā)表辯論意見,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三、法院查明2013年2月23日,孫某杰作為出售方(甲方),林某作為買受方(乙方),F公司作為居間方(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約定房屋交易價格及相關事宜。2013年2月27日,孫某杰作為出售方(即甲方),李某作為共有人,林某作為買售方(即乙方),王某作為林某的委托代理人,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尾部簽章處,孫某杰、李某在甲方(共有人)處簽字捺手印,王某代林某在乙方處簽字捺手印。2013年3月15日,孫某杰出具《保證書》。2014年3月7日,孫某濤簽署《同意書》。2013年2月27日,案外人王某通過銀行向孫某杰轉賬53萬元,孫某杰確認收到涉案房屋購房款和定金55萬元。2013年4月26日,孫某杰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購房款10萬元。2014年3月7日,孫某杰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購房款1萬元。孫某杰和孫某濤共同在收款人處簽字。孫某杰于2018年3月14日去世,其父母先于孫某杰去世。孫某杰去世之前配偶系李某,二人育有一女孫某旭。另孫某杰與前妻育有一子孫某濤,孫某濤與趙某于2011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后二人于2017年2月24日協(xié)議離婚。另查一,2011年11月22日,孫某杰作為被騰退人,與拆遷辦簽訂《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對孫某杰的房屋進行騰退安置,實際騰退人口數5人。2012年3月18日,孫某杰在《房屋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附件》上簽字安置房屋四套。另查二,孫某濤與趙某于2017年2月24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就財產內容有相關約定。另查三,各方認可涉案房屋現在由林某控制、使用。另查四,各方認可涉案房屋目前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涉案房屋不屬于經濟適用房。四、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林某與孫某杰、被告李某、第三人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五、案件分析1.合同效力的認定依據:涉案房屋系孫某杰基于騰退安置協(xié)議取得,不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在轉讓權利上無特別限制,故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雖然涉案房屋涉及其他人員的財產性權益,但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秦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孫某濤在《同意書》中作出確認且共同收取部分購房款,張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的表述表明其對售房一事明知且未提出異議,同時該合同也未明顯侵害孫某旭的合法利益。李某主張未閱讀合同條款即簽字,但其作為成年理性主體,應對其簽字行為及法律后果具有預見性。2.合同有效性的綜合考量:從合同本身來看,未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從合同涉及的各方主體行為來看,雖然房屋涉及多人權益,但相關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們對房屋出售一事有一定的認知和默認,未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實質性的反對理由。從合同的履行情況來看,原告林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且實際控制、使用涉案房屋。六、勝訴辦案心得(從原告林某角度)1.證據的充分準備:在本案中,原告林某提供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銀行轉賬記錄、收據、《保證書》、《同意書》等一系列證據,充分證明了合同的簽訂過程、付款情況以及各方的行為態(tài)度。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合同效力時起到了關鍵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2.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關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對于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合同效力的認定。在本案中,律師依據法律規(guī)定,指出雖然涉案房屋涉及多人權益,但這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有利的判決結果??傊?,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準備證據,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深入分析合同各方行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涉及多人權益的房屋交易,應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處分權問題而引發(fā)合同效力爭議。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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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一方要求分割宅基地上房屋但未提交建房許可法院支持嗎
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于密云區(qū)H號院內的北正房三間的西邊兩間、西廂房兩間歸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9年9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未對共同財產密云區(qū)H號院內的房屋進行分割。原告為今后生活方便,并與被告分開戶口,故訴至法院。二、被告辯稱被告孫某辯稱,此院內房屋系我父母所有,與我無關,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被告孫某與原告林某于2009年12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在密云區(qū)H號院內居住,并對北正房三間進行了裝修、房頂瓦倒垅。審理中,林某提出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該院內建設了東、西廂房各兩間。孫某對此不予認可,辯稱東、西廂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時其與林某均有出力,但未出錢。本院依法向林某釋明其應當向法院遞交涉案房屋翻建、新建的審批手續(xù),否則不能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林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遞交其與孫某翻建北正房及新建東、西廂房的審批手續(xù)。四、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證據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原告林某主張密云區(qū)H號院內的部分房屋歸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翻建北正房及新建東、西廂房的審批手續(xù)。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當事人應充分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積極收集和整理能夠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2.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對于農村房屋的所有權認定,通常需要考慮建房審批手續(xù)等因素。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的審批手續(xù),法院難以認定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在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審批手續(xù),因此無法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六、辦案心得1.明確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中,被告孫某的辯稱得到法院支持,關鍵在于其明確了法律對于房屋所有權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在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時,孫某能夠依據法律規(guī)定,指出院內房屋系其父母所有,與自己無關,并強調原告未能提供翻建和新建房屋的審批手續(xù),不能主張房屋所有權。這為其在訴訟中取得勝利奠定了基礎。2.合理的答辯策略:孫某在答辯中采取了合理的策略,一方面明確否認原告的主張,另一方面指出原告證據的不足。這種答辯策略有助于引導法院的審理方向,使法院更加關注原告證據的缺失,從而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3.注重事實依據:孫某在訴訟中能夠提供一定的事實依據,如辯稱東、西廂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時自己與原告雖有出力但未出錢。這種基于事實的答辯能夠增強其主張的可信度,使法院更容易接受其觀點??傊?,在處理涉及房屋所有權糾紛的案件中,當事人應明確法律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答辯策略,并注重提供事實依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當事人也應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在訴訟前充分準備能夠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承擔不利后果。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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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老人與子女簽署分配協(xié)議后母親又有新的遺囑以哪份協(xié)議為準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分割吳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孫某杰與孫某君各占二分之一份額;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孫某杰是吳某孫女。孫某杰的父親孫某鵬系吳某與孫某輝的五兒子。孫某輝與子女孫某英、孫某君、孫某旭、孫某鵬等,于1983年訂立《分家協(xié)議》,載明趙某輝現有北房6間,西邊北房2間孫某君居住,東邊2間孫某鵬居住,中間2間父母居住,二位老人百年之后西向歸孫某君所有,東向歸孫某鵬所有。趙某輝歸孫某英、孫某鵬兄弟二人撫養(yǎng),百年后住房一間歸孫某鵬。2010年5月25日,孫某輝與拆遷辦達成《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2012年,孫某輝去世。2013年7月,吳某向回遷單位北京C公司出具《承諾書》,與北京C公司簽署《回遷安置交房協(xié)議書》并獲得訴爭房屋所有權。2017年2月,孫某鵬去世。吳某不但不根據《分家協(xié)議》將應屬于孫某杰的房屋產權分配給她,反而于2017年10月,以繼承糾紛為由將孫某杰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孫某鵬名下房產?,F孫某杰認為,因《分家協(xié)議》約定其中一間房屋在孫某輝去世后歸孫某鵬所有,因此,海淀區(qū)一號房屋一半的份額應屬于孫某鵬,另一半為孫某君所有。孫某杰是孫某鵬之女,依法應獲得回遷房屋一半的份額。吳某已去世,故訴至法院。孫某君的訴訟請求與孫某杰一致。二、被告辯稱被告孫某英辯稱:聽從法院判決。被告孫某旭辯稱:1.《分家協(xié)議》中約定東數第三間北房在孫某輝去世后歸孫某鵬所有所附加條件客觀上并未成就。協(xié)議明確約定,趙某輝歸孫某英、孫某鵬兄弟二人撫養(yǎng),百年后住房一間歸孫某鵬,但事實上孫某輝在老年至病逝期間均由我養(yǎng)老送終,因此孫某鵬并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2.協(xié)議約定東數第三間北房在孫某輝病逝前已經在2010年遇到拆遷,致使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事實上已經滅失,導致無法繼承。3.涉案房屋與協(xié)議中約定的房屋不屬于同一處標的物。另,2011年9月26日,孫某輝與吳某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給我,且我也實際接受了贈與,亦實際居住使用。因此涉案房屋與二原告無關。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鑫辯稱:認可《分家協(xié)議》,孫某鵬一家履行了分家協(xié)議,贍養(yǎng)了老人。孫某旭稱父母一直由其贍養(yǎng)直到養(yǎng)老送終,不知道一直是什么時間,房屋沒有拆遷的時候,父母一直是和孫某杰和孫某鵬生活,孫某鵬贍養(yǎng)了父母。故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孫某輝、吳某系夫妻關系,共有五子女,長子孫某英,次子孫某君、三子孫某旭、四子孫某鵬、長女孫某鑫。孫某杰系孫某鵬與杜某之獨生女。孫某鵬與杜某于2003年離婚,未再婚。孫某輝、吳某在海淀區(qū)有6間北房。1983年9月3日,孫某輝、吳某及孫某英、孫某君、孫某旭、孫某鵬就房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約定東數第一間、二間北房歸孫某鵬所有,東數第三、四間北房歸孫某輝、吳某所有,第五、六間北房歸孫某君所有。孫某輝由孫某英、孫某鵬贍養(yǎng),孫某輝去世后,東數第三間北房歸孫某鵬所有。吳某由孫某旭、孫某君贍養(yǎng),吳某去世后,東數第四間北房歸孫某君所有。事后孫某鑫對分家協(xié)議亦表示認可。2000年,孫某輝、吳某訴至本院,要求孫某君、孫某鵬將其所有的二間北房騰空。經本院判決孫某君騰空北房西數第三間、孫某鵬騰退北房東數第三間。孫某君不服上訴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5月25日,孫某輝與北京市某拆遷辦簽訂《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安置房屋一套,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助費在扣除購房款后余款為202794.2元。2012年5月2日,孫某輝去世。2013年7月15日,吳某與北京C公司簽訂《回遷安置交房協(xié)議書》,取得一號房屋。2017年2月25日,孫某鵬去世。2019年1月18日,吳某去世。另查,拆遷協(xié)議簽訂前,孫某輝、吳某由孫某鵬一家照顧較多,其他子女亦盡贍養(yǎng)義務。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孫某輝、吳某與孫某旭共同生活,孫某旭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對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1.孫某旭稱孫某輝與吳某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其,提供了2011年9月26日《贈予協(xié)議》及光盤,但二原告對該協(xié)議及錄像的真實性、關聯性均不認可,法院不予確認。2.孫某旭稱吳某生前立有遺囑,提供了吳某于2017年7月15日由北京市律師事務所進行見證《遺囑》一份。法院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3.田某、李某作證,2010年拆遷后,吳某、孫某輝搬到三兒子孫某旭家,由孫某旭和林某進行照顧,孫某輝生病住院身后事都是由孫某旭負擔。二原告代理人及孫某鑫對于證人作證持有異議,法院將結合證據予以綜合認定。訴訟中,經詢問二原告,對于孫某輝遺產部分,均同意由孫某杰繼承。孫某旭主張因老人生前與孫某旭一起居住,由孫某旭負責養(yǎng)老送終,故孫某旭應當多分。孫某鑫認為,孫某杰贍養(yǎng)了老人,后吳某工資均由孫某旭持有,房屋也由孫某旭居住,其同意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英表示在拆遷前,兒女均贍養(yǎng)了老人,同意法定繼承。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義務歸孫某杰、孫某旭按份共有,其中孫某杰占25%份額、孫某旭占75%份額;2.駁回孫某杰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孫某君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分家協(xié)議》的效力:1983年孫某輝、吳某及子女就房產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協(xié)議約定了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及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的歸屬,屬于附有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遺囑。2.爭議焦點分析:遺囑標的物變更是否影響遺囑效力:屬于孫某輝、吳某的北房2間經過拆遷取得一號房屋,系原北房的財產轉化,不屬于遺囑標的物滅失,二原告可基于協(xié)議主張繼承?!顿浥c協(xié)議》的效力: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贈與人已去世,繼承人不認可且不同意繼承履行該協(xié)議,故《贈與協(xié)議》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吳某代書遺囑的效力: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要求,有視頻為證,能體現吳某真實意思,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吳某通過代書遺囑變更了其之前的遺囑,應以該遺囑為準。3.遺產份額的確定:對于一號房屋中屬于孫某輝的遺產份額,應依據1983年協(xié)議約定確定。孫某鵬一家履行了對孫某輝的贍養(yǎng)義務,孫某輝去世后,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歸孫某鵬所有。孫某鵬去世后,其應繼承遺產由孫某杰、吳某轉繼承。吳某的份額依照其遺囑由孫某旭繼承。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運用:在本案中,孫某旭提供了吳某的代書遺囑及相關證人證言,證明吳某在晚年由其照顧且遺囑真實有效。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吳某遺產份額的歸屬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注重收集和整理能夠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yǎng)義務以及遺囑真實性的證據。2.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遺囑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和效力認定有清晰的認識。在本案中,吳某的代書遺囑形式上符合要求,并有視頻為證,能夠體現吳某的真實意思,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同時,對于《分家協(xié)議》和《贈與協(xié)議》的效力分析,也基于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為當事人爭取了有利的判決結果。3.訴訟策略的制定:在面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時,律師制定了合理的訴訟策略。強調孫某旭對吳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以及吳某后訂立的遺囑的合法性。同時,對于二原告提出的質疑進行了有效的抗辯,如對《贈與協(xié)議》的不認可和對孫某鵬一家贍養(yǎng)義務的質疑進行反駁。這種訴訟策略有助于當事人在復雜的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重視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全面的法律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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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生前分別立下遺囑但未注明日期法院是否認可
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由三原告共同繼承。事實與理由:高先生與林女士系夫妻關系,本案原被告系二人之子。高先生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林女士于2019年4月4日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原被告均有繼承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遺產。二、被告辯稱二被告辯稱:不同意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2014年初,父母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三原告不愿接手照料老人,高某輝為讓父母安度晚年,于2014年接到身邊照顧。原Y號院落拆遷補償款合計1809693元。經法院判決,確認父母名下兩套回遷安置房屋購房款及后續(xù)生活支出情況,高某輝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三原告未盡贍養(yǎng)義務。高先生生前在2015年訂立有遺囑,將其名下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由高某輝繼承;林女士也訂立遺囑,將其名下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由高某濤繼承。應按老人遺囑草稿意思,將一號歸高某輝所有,二號房屋歸高某濤所有。高某輝應多分遺產,三原告應不分或少分遺產。三、法院查明高先生與林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五子一女,分別為高某杰、高某聰、高某輝、高某濤、高某鵬和高某亮。高先生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林女士于2019年4月4日去世。高先生和林女士的父母均在其去世前去世,二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訴訟中,高某亮表示放棄對高先生和林女士遺產的繼承權,不參加本案訴訟。2010年5月30日,高某鵬作為林女士委托代理人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房屋拆遷騰退補償協(xié)議書(定向)》,Y號院拆遷共獲騰退補償款1809693.60元。2011年8月2日,高某鵬與高先生、林女士簽訂《拆遷款分割協(xié)議》,后經法院調解按此協(xié)議分割拆遷款。Y號院拆遷后,高先生、林女士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訴訟中,二被告稱高先生和林女士曾于2015年各自訂立“遺囑”,并提交“遺囑”打印件,三原告對其真實性不認可。經查,高先生和林女士拆遷后曾租房居住,后與高某鵬、高先生共同居住過一段時間,安置房屋交付后,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內,自2014年春節(jié)開始,其日常生活主要由高某輝負責,高某濤、高先生予以協(xié)助,存折、銀行卡等平時由高某輝保管。訴訟中,雙方認可高先生和林女士去世后,一號房屋閑置,二號由高某輝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兩套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屋確認單(購房合同)均由高某輝持有,二號鑰匙由高某輝持有,一號鑰匙由高某濤持有。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的相關權益由原告高某鵬繼承百分之三十八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杰繼承百分之三十六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聰繼承百分之二十六的權利份額;2.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的相關權益由被告高某輝繼承百分之五十二的權利份額、由被告高某濤繼承百分之三十八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聰繼承百分之十的權利份額。五、案件分析1.遺囑效力的認定:二被告雖稱二被繼承人生前曾立有遺囑,但提交的“遺囑”打印件沒有立遺囑的落款日期,立遺囑人無簽字或指紋,無法證明確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故高先生和林女士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2.遺產的范圍確定:涉案一號和二號房屋系被繼承人高先生和林女士的合法遺產,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3.繼承份額的考量因素:高某亮明確表示放棄對高先生和林女士遺產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不考慮其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高某輝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扶養(yǎng)較多,法院據此確定高某輝繼承遺產房屋較大份額。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收集與運用:雖然二被告主張的遺囑未被法院認定有效,但在訴訟過程中,二被告通過提交拆遷補償款分割協(xié)議、被繼承人生活支出情況以及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照顧情況等證據,試圖證明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這些證據雖然未能直接實現按照遺囑繼承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對遺產分配份額的考量。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注重收集和整理能夠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yǎng)義務的證據,以爭取更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2.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理解:律師準確把握了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一般原則以及對盡到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律師根據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實際照顧情況,依據法律規(guī)定提出合理的主張,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高的遺產份額。3.訴訟策略的調整:在遺囑未被認定有效的情況下,律師及時調整訴訟策略,強調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扶養(yǎng)事實,以爭取在法定繼承中獲得更多的份額。這種靈活的訴訟策略有助于當事人在復雜的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guī)定,注重證據的收集和整理,靈活調整訴訟策略,以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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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對房屋處分的“遺囑”未有老人簽名法院是否認可其效力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2.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為林某明、林某平、林某迪、林某志之父母。林先生于2010年5月31日死亡,秦女士于2020年2月11日死亡,林某迪于2021年1月8日死亡。林某迪之夫龔某宇,之女龔某奧,之子龔某輝。林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兩套房產,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二、被告辯稱被告林某明辯稱:二被繼承人于2005年左右共同書寫一份自書遺囑,但未簽字,明確表示林先生名下所有財產歸林某明、林某君所有;秦女士名下所有財產歸三個女兒所有。1995年,林先生給房管部寫了一份申請,二號房屋為林某明申請的。兩套房屋都在林先生名下。生前就說給我們,因為照顧老人情緒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被告林某平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為林某明、林某平、林某迪、林某志之父母。林先生于2010年死亡,秦女士于2020年死亡,林某迪于2021年死亡。林某迪之夫龔某宇,之女龔某奧,之子龔某輝。林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兩套房產。審理中,林某明申請對遺產中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一號房屋總價4804054元、二號房屋總價3234690元。另,林某明提交了林先生筆書“遺囑”和申請材料、二被繼承人殯葬費用票據、撫恤金發(fā)放明細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林某明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由被告林某明繼承,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被告林某明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被告林某明名下;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房屋補償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給付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房屋補償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元;2.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由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由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各繼承九分之一份額進行按份繼承,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名下。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各十八萬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給付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各六萬一千五百一十六元;3.駁回原告林某志其他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遺囑效力的認定:二被繼承人所留“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對其效力不予確認。2.遺產的繼承方式:由于被繼承人未留有有效遺囑,全部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規(guī)定進行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被繼承人的四個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而作為繼承人之一的林某迪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故應由林某迪繼承的遺產份額應轉給其繼承人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3.遺產房屋的分配原則:遺產房屋按照物盡其用、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的原則進行分配。法院確定由林某明繼承一號房屋,由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按照相應份額繼承二號房屋,并根據房屋評估價值計算各方的折價補償款差額。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局限性與應對:雖然林某明提交了被繼承人的筆書“遺囑”和申請材料等證據,但這些證據未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及時調整訴訟策略,以法定繼承為基礎進行辯護。同時,對于林某明主張的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等情況,律師應通過其他證據如殯葬費用票據、撫恤金發(fā)放明細等,盡量強化林某明在遺產分配中的合理地位。2.對法定繼承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以及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時遺產的轉繼承規(guī)則。在本案中,由于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成為必然選擇。律師通過對法律規(guī)定的深入分析,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為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即林某明繼承了價值較高的一號房屋,并通過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方式平衡其他繼承人的權益。3.遺產分配原則的運用:律師充分運用遺產房屋分配的原則,強調物盡其用、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在本案中,法院根據這一原則確定了具體的房屋分配方案,使得遺產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公平。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充分考慮遺產的性質和各繼承人的實際情況,運用相關原則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分配結果??傊?,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把握遺囑的效力認定、法定繼承規(guī)定和遺產分配原則,靈活運用法律知識和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同時,在證據收集和整理方面,應注重證據的有效性和關聯性,以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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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發(fā)病回家后猝死,是否算工傷?
發(fā)生、工作地點發(fā)生,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發(fā)生。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8小時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突發(fā)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y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yī)院治療的,并不屬于適用范圍。也有意見認為,如突發(fā)疾病發(fā)作時尚處于較危重狀態(tài),且有正當理由事后未能及時送醫(yī)施救導致死亡的,不能排除在視同工傷范圍之外。律師補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痉梢罁俊豆kU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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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律師補充:保險業(yè)務經營中經常出現投保單與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或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或者保險憑證的內容記載時間或記載方式不一致等問題。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guī)則認定:(一)投保單與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不一致的,以投保單為準。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經保險人說明并經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簽收的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載明的內容為準;(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三)保險憑證記載的時間不同的,以形成時間在后的為準;(四)保險憑證存在手寫和打印兩種方式的,以雙方簽字、蓋章的手寫部分的內容為準?!痉梢罁俊侗kU法》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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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
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未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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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xié)議中對訴爭房屋的贈與約定能否撤銷?
行(已過一年),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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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領的結婚證是否合法有效
月兩人共同返家,按農村風俗“結婚”。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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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的情形
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