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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借父母名義買房未還清貸款前可以起訴過戶嗎
            訟請求:1、請求判令秦某慧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2、本案訴訟費由秦某慧承擔。事實與理由:張某文與秦某慧之子周某剛是夫妻關系,于2013年7月13日登記結婚,2017年4月24日育有一子。2013年初,張某文與周某剛決定購買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打算登記在張某文名下。因張某文當時沒有購房資質,周某剛名下已經有房產,張某文對當時未婚夫周某剛及其家人出于完全信任,故將涉案房屋暫時登記在秦某慧名下。涉案房屋購房款全部由張某文的母親林某娟出資,同時一直是張某文和其丈夫周某剛實際使用和管理涉案房屋。所有購房事宜均由張某文夫婦親自辦理,秦某慧僅在銀行貸款面簽時去簽過字,其他購房事宜均沒有參加。張某文多次與秦某慧協商,希望秦某慧配合將房屋登記回張某文名下或配合張某文將房屋出售,秦某慧均以各種理由推拖,故張某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被告辯稱秦某慧辯稱,不同意張某文的訴訟請求。1、我方是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2、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借名買房的意思表示;3、事實上,我方在購買涉案房屋之后,正是出于親情和最起碼的信任考慮,才將房屋管理全權交給張某文和周某剛夫妻二人的,因此,周某剛或張某文負有替秦某慧管理涉案房屋的責任;4、本案實際上是因為家庭內部矛盾而引起,意圖侵占秦某慧及其家人財產,本案張某文的起訴目的同樣在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文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查明2013年1月18日,秦某慧(買受人)與(出賣人)北京B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張某文主張與秦某慧之間有口頭借名買房的協議,涉案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上的簽名是其母親林某娟代簽,秦某慧當時并沒有到場。秦某慧主張其本人到場簽訂合同。但雙方均不申請對該筆跡進行鑒定。張某文主張2013年1月11日,其母親林某娟交納了購房定金5萬元,2013年1月18日交納了購房首付款164502元,當日,其丈夫周某剛交納了購房首付款200000元且該200000元也是由林某娟轉給周某剛,并提供相應銀行流水予以證明。2014年1月27日,秦某慧(借款人)、周某剛(共同借款人)與T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以涉案房屋作為抵押借款960000元。2014年11月3日,北京B公司出具發票一張,載明收到秦某慧購房款共計404005元。2014年2月12日,北京B公司出具發票一張,載明收到秦某慧購房款共計960000元。2016年6月5日,北京M公司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秦某慧產權代辦費等785元,收據上載明交款人為張某文。2016年6月5日,北京B公司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秦某慧公共維修基金17360元。2017年3月30日,張某文之夫周某剛交納涉案房屋契稅13640.05元,為涉案房屋辦理完稅證明。張某文主張2016年6月5日收房,且收房的全部手續由其本人辦理,秦某慧并沒有到場,且收房的相關文件原件均在張某文處,并提交辦理不動產通知書、北京市業主一卡通、房屋交付驗收小貼士、面接結算協議、住宅分戶驗收表、入住指南、住宅質量保證書、業主手冊等予以證明。秦某慧認可其沒有到場,但主張是其委托張某文和周某剛辦理。2017年9月1日,涉案房屋辦理了產權證書。該不動產權證原件在秦某慧處。張某文辯稱,因T銀行要求必須本人到場才能交付不動產權證,當時已與秦某慧產生矛盾,故秦某慧不同意將不動產權證交付給張某文。另查,涉案房屋的物業費、水電燃氣費、供暖費等均由張某文交納,且相關票據等均在張某文處。秦某慧對此事實表示認可,但辯稱因其不在國內故委托張某文和周某剛管理涉案房屋。另查,涉案房屋在收房之后便對外出租,且由張某文之夫周某剛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金交納至周某剛賬戶。秦某慧主張有涉案房屋租賃合同是與其簽署,并提交租房合同予以證明,同時主張有部分租金是直接打入其本人賬戶,后續才打入周某剛賬戶,由周某剛代為管理用于償還涉案房屋貸款,并提交秦某慧與周某剛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2011年8月2日,秦某慧向周某剛共轉賬342874元。秦某慧主張上述金額為借款,并主張因上述借款,張某文、周某剛夫婦二人均同意以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后續貸款還款的方式償還借款。張某文對借款事實不認可,主張秦某慧與周某剛系母子關系,之間有多筆資金往來,對秦某慧主張以購房首付款及還貸的方式償還借款的說法亦不認可。另查,涉案房屋的貸款除三筆外,均由周某剛、張某文償還貸款。T銀行對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權。截止2020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仍剩余849057.27元未償還。本案中,張某文之母林某娟、張某文之夫周某剛均提交聲明,同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庭審中,張某文提交其北京市購房資格核驗結果,證明其具備購房資格。庭審中,周某剛(張某文之夫,秦某慧之子)作為證人出庭,其證明的內容均與張某文的主張相符。庭審中,秦某丹(秦某慧之妹)作為證人出庭,證明秦某慧轉賬給周某剛的錢系借款,周某剛曾向秦某慧稱以交納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支付貸款的形式償還借款。裁判結果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秦某慧協助張某文償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的按揭貸款本息并配合解除在上述房屋設立的抵押權;二、在本判決第一項履行完畢后10日內,秦某慧配合張某文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的產權轉移變更登記至張某文名下。房產律師點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敖杳I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買房是一種典型的“名實不符”的行為。秦某慧主張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貸款還款均是其子周某剛(張某文之夫)為償還借款出資的,后續的收房及辦理涉案房屋相關手續以及將涉案房屋對外租賃,均是秦某慧委托周某剛和張某文管理的。但秦某慧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且周某剛對于借款事實并不認可,周某剛亦不認可替秦某慧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貸款還款的事實,故法院對秦某慧的主張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貸款還款為林某娟、張某文及周某剛支付。同時,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續、契稅交納、公共維修基金交納等以及涉案房屋的物業費、水電燃氣費交納等也均為張某文和周某剛辦理,相關票據原件也均在張某文處,對此秦某慧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此外,涉案房屋的租賃事宜,大部分由張某文之夫周某剛辦理,相關租金亦支付至周某剛賬戶。秦某慧雖提交部分租房合同、租金支付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但僅能證明一季度的租金支付至秦某慧賬戶,故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完全由秦某慧管理及實際產權人情況。綜上,法院認定張某文與秦某慧之間的借名買房事實存在?,F張某文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且林某娟、周某剛均同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法院不持異議。因涉案房屋上仍有抵押權,張某文明確表示同意一次性償還剩余未還貸款以解除抵押權,T銀行表示同意,法院亦不持異議。故關于張某文請求判令秦某慧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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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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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其他法院查封房屋起訴過戶法院無法支持
            求:1、請求確認原、被告之間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成立,確認原告為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實際購房人;2、被告協助原告將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原告名下,或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事實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舅媽。2010年初,原告向北京G公司購買坐落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由于原告名下已有兩套房產,受銀行信貸政策影響再購房時首付款比例及利率會有限制和調整,故原、被告達成口頭協議,原告借用被告名義購房。2010年2月,被告與北京G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原告向北京G公司支付首付款2330183元,按揭貸款1980000元由原告按月使用被告的銀行卡向銀行支付。2011年3月20日,原告以被告名義辦理了收房手續,原告繳納了維修基金等各項費用,并在被告的協助下于2013年4月25日領取產權證。該房自入住至今所有的物業費、供暖費等均由原告負擔,相關合同、發票、繳費收據等也由原告持有。收房后,原告將該房出租,所得租金收益由原告收取。被告拒絕承認原告為實際購房人,并多次揚言出售房屋,企圖霸占原告的房產。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借名買房的合意。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是被告購買。房屋交付后,被告將該房出租,租金收益由被告所有。原、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是借款關系,與購房行為無關。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原告系被告的舅媽。2010年,被告與北京G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購買北京G公司開發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房價款4310183元,首付款2330183元,按揭貸款1980000元。2010年4月20日,被告作為借款人與貸款人H銀行、保證人北京G公司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合同》。2013年4月25日,被告取得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證書。2013年7月23日,被告與H銀行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被告委托H銀行代為申請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等事項。2019年12月11日,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的貸款結清。訴訟中,本院查明房屋已經被其他法院司法查封,并有抵押。裁判結果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就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并要求被告協助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經法院至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事務中心查詢,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被其他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并有抵押,因此該房不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條件。無論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在房屋有查封、抵押的情形下,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無法支持。待查封解除、抵押注銷后,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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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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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母親去世父親未經其他子女同意出售房屋有效嗎
            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2015年5月15日被告張某文和張某君就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和理由:被告張某文與劉某玲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張某慧、張某濤、張某霖、張某英4名子女。被告張某君系張某濤之子。劉某玲于2014年7月1日去世。1998年,張某文與劉某玲承租的涉案房屋房改,原告和張某濤共同出資34175元購買了涉案房屋,之后取得涉案房屋的產權證,登記在張某文名下。家庭協議約定原告占有涉案房屋2/3產權份額,張某濤占有一個11平米臥室產權份額。劉某玲去世后,2015年5月15日,張某文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涉案房屋以出售的形式過戶給張某君。張某文出售涉案房屋的行為未經原告同意屬于無權處分,原告未對涉案房屋買賣合同進行追認,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被告張某文、張某君辯稱,原告所述家庭協議不存在,原告的出資屬于親屬之間的幫扶贈與行為和借款行為。涉案買賣合同依法有效,不存在兩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權益的情況。原告應當為其出資購房款是其享有所有權的借名買房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答辯意見第一點就是家庭協議不存在,出資屬于親屬之間的幫扶的贈與行為和借款行為。第二,合同應當依法有效,不存在兩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權益的情況。第三,原告應當為其出資購房款是其享有所有權的借名買房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涉案房屋是張某文單位在1998年分配給其租住的,其單位房改售房時張某文購買了該房屋的終身使用權,該款項是張某文的兩個兒子以借款的方式交付的。2015年3月,應單位相關房產部門的要求,張某文補交了相應的款項成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張某文自始至終沒有表述過這個房子由兩個兒子出資購買后,房屋所有權給兩個兒子的任何意思表示。劉某玲去世之后,張某文和張某君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沒有房款的給付,實際是贈與關系。2015年5月,涉案房屋過戶到張某君名下,但該房屋現在是原告一家居住。2014年7月張某文的配偶劉某玲去世后,在世的繼承人客觀上沒有分割房產,但是2015年過戶時,張某文、張某濤、張某慧、張某霖都同意過戶給張某君。且當時張某文讓兩個女兒張某慧、張某霖通知了原告,告知其再不贍養老人就將房屋過戶給張某君。原告的配偶答復愛給誰給誰。這說明潛在的共有人達成一致意見,至少原告也沒有明確的拒絕。所以過戶之前是經過全體繼承人明確告知的。張某文和張某君不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在過戶時,張某文向張某濤、張某霖、張某慧當面表示過。綜上所述,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三人張某慧述稱,原告對父母盡的義務少,在我母親去世后,我父親決定把房子過戶給張某君,我去原告家告訴她這件事,但原告沒在家,他愛人表示房子愛給誰給誰。第三人張某濤述稱,我們當時同意把房子過戶給張某君。買房子經過是我親手辦的,買的是居住權不是產權,產權是過戶之前我們補交的錢。第三人張某霖述稱:我們當時同意把房子過戶給張某君。法院查明劉某玲與被告張某文系夫妻關系。二人共有五名子女,分別是長子張某濤(本案第三人)、次子張某英(本案原告)、長女張某慧(本案第三人)、次女張某霖(本案第三人),被告張某君系張某濤之子。劉某玲于2014年7月1日去世。1998年12月20日,張某文與單位簽訂《單位出售公有住房協議書》,約定張某文以33104元的價格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02年6月,涉案房屋登記至張某文名下。2015年5月4日,張某文與張某君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張某文將涉案房屋以16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君。2015年5月15日,涉案房屋登記至張某君名下。張某文、張某君均認可張某君并未向張某文支付對價,雙方之間實際是贈與關系?,F張某英訴至本院,要求法院確認張某文與張某君于2015年5月4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庭審中,張某英主張涉案房屋是由其和張某濤共同出資所購買,購房時家庭成員協議確定由其享有涉案房屋2/3的產權份額,張某濤占有一個11平方米臥室的產權份額。張某文在劉某玲去世后,擅自處分涉案房產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涉案買賣合同無效。張某文認可涉案房屋是由張某英、張某濤共同出資所購買,但認為其與妻子劉某玲從未表示過要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張某濤和張某英,張某濤、張某英的出資與房屋產權無關,其家庭成員之間也不存在張某英對涉案房屋享有2/3產權的約定。張某英提交了一份協議書,用以證明其主張的上述事實,但該協議書上沒有相關人員簽字,張某文、張某君、張某慧、張某濤、張某霖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均不認可。裁判結果被告張某文與被告張某君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房產律師點評涉案房屋為張某文與劉某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購買,購買該房屋時,張某英雖有出資,但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張某文名下,張某英主張其對該房屋享有2/3產權的陳述意見,缺乏證據證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據現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應為張某文與劉某玲的夫妻共同財產。劉某玲去世后,張某文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張某君時,雖征得了張某濤、張某慧、張某霖的同意并認可,但張某文、張某君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英知曉并認可張某文處分涉案房屋的行為,張某文、張某君在明知張某英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的情況下,通過贈與的方式完成房屋產權過戶的行為屬于惡意串通,法院對張某英要求確認張某文、張某君于2015年5月4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請求予以支持。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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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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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降低子女撫養費
            李某每月支付劉某5000元撫養費,如果孩
            銀川律師-陳杰律師 陳杰律師
            201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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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婚案件二審勝訴
            向,一年后,孩子一歲半,女方回來起訴離婚
            銀川律師-曹全聰律師 曹全聰律師
            201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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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性戀離婚
            直未與她進行夫妻生活,她經調查詢問得知,
            銀川律師-謝文東律師 謝文東律師
            20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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