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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婚內一方獲得遺產,離婚后獲得產權,原配偶能否分割
            趙某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確認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屋(下稱涉案房屋)中,孫某君享有50%的產權份額;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孫某君與李某旭原系夫妻,雙方于1999年4月19日登記結婚,李某旭系再婚,與前妻陳某育有一女李某涵,李某旭與孫某君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趙某輝。2016年6月19日,李某旭之母周某因病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之父李某鵬因病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時留有涉案房屋等一些遺產。2018年11月7日,為出售房屋,李某旭與孫某君協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確認涉案房屋由李某旭繼承。2018年12月李某旭死亡。孫某君認為,涉案房屋繼承開始時,其與李某旭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故李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于二人婚內共同財產,孫某君應享有涉案房屋50%的產權份額,故訴至法院,訴如訴請。二、被告辯稱被告李某涵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孫某君起訴案由明顯錯誤,應為離婚后財產糾紛,趙某輝不應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2.李某旭取得涉案房屋是基于周某和李某鵬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于2017年2月9日共同協商一致簽署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即李某旭于2017年2月9日已確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不能成為孫某君確權的原始依據;3.孫某君在離婚前已知曉上述遺產分割協議書,離婚時在離婚協議書中已明確表明離婚時雙方共同財產無遺漏,系默認將涉案房屋分割給了李某旭,且其在代理趙某輝訴李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中明確自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遺產;4.孫某君的起訴已過了離婚后一年內起訴的除斥期間,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權利已經滅失。三、法院查明李某旭與陳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于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李某涵,1997年雙方協議離婚。1999年4月19日,李某旭與孫某君登記結婚,二人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趙某輝。2016年6月19日,李某旭之母周某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之父李某鵬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李某鶴和李某龍在×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登記在母親周某名下的東城區(qū)×房產及其房屋內現有的家具、家電、裝修等歸長子李某旭繼承所有;…。2017年3月22日,李某旭曾以李某鶴、李某龍為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撤訴。2018年11月7日,李某旭與孫某君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民政局協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李某旭、李某鶴和李某龍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調解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協議書:被繼承人周某遺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產由李某旭繼承。后三人共同向本院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本院當日作出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有效。2018年12月30日,李某旭去世。2019年5月8日,孫某君作為趙某輝的法定代理人以李某涵為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撤訴。庭審中,孫某君為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50%產權份額,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周某、李某鵬死亡證明,部分案卷復印件(調解協議及裁定書);證據2.孫某君和李某旭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復印件、趙某輝出生證明復印件;證據3.李某旭死亡證明、趙某輝訴李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起訴狀。趙某輝對孫某君提供的上述證據均認可。李某涵認可證據1中的真實性和關聯性,但對調解協議及裁定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司法確認是對李某旭、李某鶴、李某龍三方于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內容的確權,王某旭父母的遺產在2017年2月9日就分割完畢,從調解協議及裁定的內容來看,只是對李某旭主張的其父母的部分遺產進行確認,房屋在李某旭、李某鶴、李某龍達成調解協議時就已經分割完畢了,孫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此情況。李某涵對證據2、3的真實性和關聯系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趙某輝為證明其為孫某君和李某旭婚生子女,提供了派出所證明信和出生證明,孫某君和李某涵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認可。李某涵為證明孫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涉案房屋的繼承分割事宜并默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遺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和遺產分割協議;證據2.之前案件撤訴筆錄;證據3.錄音光盤及文字打印件;證據4.之前民事起訴狀及法院傳票。孫某君對上述證據1、2、4的真實性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孫某君稱,自己從未看見過律師見證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李某旭與李某鶴、李某龍在2017年2月9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后又產生分歧,遺產處于共有狀態(tài),直到2018年11月27日本院出具裁定書予以分割,因此孫某君與李某旭離婚時涉案房屋尚未繼承分割,故無法在離婚時一并處理。因趙某輝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無法確定繼承份額,故提起本訴。趙某輝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孫某君一致。四、法院判決確認孫某君對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五、案件分析1.關鍵法律問題: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確定李某旭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通過繼承取得的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孫某君是否有權主張對該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李某旭獲得涉案房屋產權的時間雖在與孫某君離婚之后,但李某旭父母死亡時間在其與孫某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李某旭通過法定繼承的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被告抗辯理由分析:李某涵提出的孫某君起訴案由錯誤、李某旭已在2017年確定取得房屋所有權、孫某君默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財產及起訴已過除斥期間等抗辯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案由問題,孫某君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其對涉案房屋的產權份額主張,并非單純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李某旭雖然在2017年簽訂了遺產分割協議,但該協議在后續(xù)產生分歧,且房屋直至2018年11月27日才經法院裁定確認由李某旭繼承,在此之前房屋的繼承狀態(tài)并不明確;孫某君并未默認涉案房屋為李某旭個人財產,其在離婚時無法確定房屋的繼承分割情況,不能視為對房屋產權的放棄;同時,起訴也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六、辦案心得1.法律依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律師緊緊圍繞這一法律依據,論證了李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孫某君爭取產權份額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2.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孫某君在訴訟中提供了一系列證據,包括死亡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出生證明、調解協議及裁定書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了李某旭父母的死亡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涉案房屋的繼承過程。律師通過對這些證據的合理運用,增強了孫某君主張的可信度??傊?,在處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案件中,律師需要準確把握法律依據,全面收集和運用證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西區(qū)律師-靳雙權律師
            靳雙權律師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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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購買房屋未過戶前出賣人去世其繼承人不愿出售怎么辦
            請求:1.確認林某與孫某杰、李某及F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有效;2.案件受理費由李某、孫某濤、孫某旭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22日,孫某杰作為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安置協議書》,約定對孫某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A號居住的房屋進行騰退安置,按人均45平方米(含)對孫某杰安置現房后另安置期房肆套。2013年2月27日,林某與孫某杰、李某及第三人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林某購買孫某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的房產,售價為人民幣71萬元,付款方式及相關條款。簽訂合同后,林某共向孫某杰支付購房款66萬元。另,林某委托王某代為辦理上述房屋買賣的相關事宜。李某與孫某杰系夫妻關系,孫某濤系孫某杰的兒子,孫某旭系孫某杰的女兒,孫某杰已于2018年3月14日去世。林某認為,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F孫某杰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李某、孫某濤、孫某旭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二、被告辯稱被告李某、孫某旭辯稱:不同意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認可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還有其他人的份額,我們無權處分涉案房屋。另外,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簽署過程中李某正在與孫某杰賭氣,沒有看合同。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對我沒有任何保障。第三人F公司述稱:我方對于合同效力不發(fā)表意見,由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孫某濤、第三人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發(fā)表辯論意見,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三、法院查明2013年2月23日,孫某杰作為出售方(甲方),林某作為買受方(乙方),F公司作為居間方(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約定房屋交易價格及相關事宜。2013年2月27日,孫某杰作為出售方(即甲方),李某作為共有人,林某作為買售方(即乙方),王某作為林某的委托代理人,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尾部簽章處,孫某杰、李某在甲方(共有人)處簽字捺手印,王某代林某在乙方處簽字捺手印。2013年3月15日,孫某杰出具《保證書》。2014年3月7日,孫某濤簽署《同意書》。2013年2月27日,案外人王某通過銀行向孫某杰轉賬53萬元,孫某杰確認收到涉案房屋購房款和定金55萬元。2013年4月26日,孫某杰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購房款10萬元。2014年3月7日,孫某杰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購房款1萬元。孫某杰和孫某濤共同在收款人處簽字。孫某杰于2018年3月14日去世,其父母先于孫某杰去世。孫某杰去世之前配偶系李某,二人育有一女孫某旭。另孫某杰與前妻育有一子孫某濤,孫某濤與趙某于2011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后二人于2017年2月24日協議離婚。另查一,2011年11月22日,孫某杰作為被騰退人,與拆遷辦簽訂《安置協議書》,約定對孫某杰的房屋進行騰退安置,實際騰退人口數5人。2012年3月18日,孫某杰在《房屋騰退安置協議書附件》上簽字安置房屋四套。另查二,孫某濤與趙某于2017年2月24日簽訂離婚協議就財產內容有相關約定。另查三,各方認可涉案房屋現在由林某控制、使用。另查四,各方認可涉案房屋目前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涉案房屋不屬于經濟適用房。四、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林某與孫某杰、被告李某、第三人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五、案件分析1.合同效力的認定依據:涉案房屋系孫某杰基于騰退安置協議取得,不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在轉讓權利上無特別限制,故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雖然涉案房屋涉及其他人員的財產性權益,但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秦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孫某濤在《同意書》中作出確認且共同收取部分購房款,張某在離婚協議中的表述表明其對售房一事明知且未提出異議,同時該合同也未明顯侵害孫某旭的合法利益。李某主張未閱讀合同條款即簽字,但其作為成年理性主體,應對其簽字行為及法律后果具有預見性。2.合同有效性的綜合考量:從合同本身來看,未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從合同涉及的各方主體行為來看,雖然房屋涉及多人權益,但相關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們對房屋出售一事有一定的認知和默認,未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實質性的反對理由。從合同的履行情況來看,原告林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且實際控制、使用涉案房屋。六、勝訴辦案心得(從原告林某角度)1.證據的充分準備:在本案中,原告林某提供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銀行轉賬記錄、收據、《保證書》、《同意書》等一系列證據,充分證明了合同的簽訂過程、付款情況以及各方的行為態(tài)度。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合同效力時起到了關鍵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2.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關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對于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合同效力的認定。在本案中,律師依據法律規(guī)定,指出雖然涉案房屋涉及多人權益,但這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有利的判決結果??傊?,在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準備證據,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深入分析合同各方行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涉及多人權益的房屋交易,應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處分權問題而引發(fā)合同效力爭議。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西區(qū)律師-靳雙權律師
            靳雙權律師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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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某妨礙公務罪成功無罪辯護案例
            前對本案的認真研究,辯護人認為,依據本案
            西區(qū)律師-袁勇律師
            袁勇律師
            201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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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攀枝花律師對黎某職務侵占案的成功辯護
            枝花李明華律師尋求幫助。接受委托后,李明
            西區(qū)律師-李明華律師
            李明華律師
            2012-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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