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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犯難:婚內買的房離婚時分配糾紛?
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依法判決其享有昌平區(qū)一號房屋60%的份額。趙女士與陳某剛于1996年10月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第三人陳某蘭系陳某剛與前妻所生之女。2002年,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濟適用房,后因該房屋在離婚訴訟中未予處理,趙女士提起本次訴訟。二、原告訴求依法判決原告趙女士享有昌平區(qū)一號房屋60%的份額。事實與理由:涉訴房屋是原被告婚后以夫妻名義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應屬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2021年5月3日,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但以涉訴房屋因陳某蘭居住以及涉訴房屋款項有可能有拆遷款為由,認為涉訴房屋有可能涉及陳某蘭的利益而未予處理。故在二人離婚后,應當對該房屋予以依法分割。三、被告辯稱1.陳某剛答辯稱:這個房子是祖業(yè)產,和原告沒有關系。2.陳某蘭述稱:房子是拆遷得來的,是祖業(yè)產,有證明人,所以房子和原告沒有太多關系。四、法院查明1.原告趙女士與被告陳某剛于1996年10月7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第三人陳某蘭系陳某剛與前妻所生之女,一直與陳某剛和趙女士生活在一起。趙女士與陳某剛于2021年5月3日經法院判決離婚。2.2002年6月13日,陳某剛與北京H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一號房屋,購房款為309441元,其中首付款69441元,剩余24萬元為按揭貸款。房屋購買后,一直由原被告及陳某蘭共同居住使用。2002年9月27日,購房貸款償還完畢。3.2004年,上述房屋辦理了所有權證,登記所有權人為陳某剛,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住房。關于購房款來源,原被告均認可向他人借款10萬元支付首付款及其他費用,后用拆遷補償款償還。原告趙女士稱還支付過定金2萬元,被告及第三人不認可。原告稱剩余貸款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被告及第三人稱是用拆遷補償款償還。4.2002年9月21日,陳某剛與拆遷辦簽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拆除朝陽區(qū)F號宅院,在冊人口2人分別為陳某剛和陳某蘭。協(xié)議約定陳某剛共可得拆遷補償款和補助費347562元。陳某剛稱F號宅院和房屋是他父母的,分兩份協(xié)議簽訂,另一份是他父母和他妹妹簽訂。趙女士稱該宅院是陳某剛和他母親的,她與陳某剛結婚后建了兩個小房也有補償,但陳某剛否認。陳某剛和陳某蘭稱他們戶籍為居民戶,宅院是陳某剛母親從姥姥處繼承而來,房屋是其父母建設。5.陳某剛與趙女士離婚后,趙女士從一號房屋中搬離。陳某剛與陳某蘭后將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為其二人按份共有,其中陳某蘭享有90%所有權份額,陳某剛享有10%所有權份額。原被告及第三人對房屋所有權歸屬均主張所有權,被告、第三人之間不徹底分割該房屋。雙方協(xié)商房屋價值為450萬元。五、裁判結果1.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一號房屋歸陳某剛、陳某蘭共同所有。2.陳某剛、陳某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5日內支付趙女士房屋折價款112.5萬元。3.駁回趙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六、房產律師點評一號房屋的歸屬是本案爭議焦點,確定房屋歸屬應從主觀購房主體和客觀出資主體兩方面分析。該房屋首付款系借款,剩余款項為金融機構借貸,原被告當時無充裕資金,購房是因面臨拆遷無房居住且有拆遷款具備購房能力。購房資金雖為借款,但實際計劃用拆遷款購房,且拆遷款數(shù)額能涵蓋購房出資。趙女士稱貸款償還來自夫妻雙方收入,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從支付首付款到償還全部貸款僅3個月,在首付需借貸的情況下,3個月難以賺取大量金錢償還近24萬元貸款,故法院認為除3個月按揭還貸1000多元外,剩余購房資金基本來源于拆遷款。關于拆遷款歸屬,趙女士稱婚后有建房但未提交證據(jù),法院不予采信。趙女士未列入拆遷居住在冊人口,故拆遷款中無其直接份額。陳某剛和陳某蘭稱宅院和房屋不是他們的,但依據(jù)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他們享有347562元拆遷款。單獨簽訂拆遷貨幣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陳某剛父母將部分拆遷利益贈與陳某剛和陳某蘭,且陳某剛母親不否認。因家庭內部未約定陳某剛和陳某蘭的拆遷款份額,法院視為二人均分拆遷利益。夫妻婚后所得贈與財產在無約定情況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陳某剛所得拆遷款中有一半應屬于趙女士。購買涉案房屋應視為原被告和第三人都有出資。從購房目的和陳某蘭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的事實看,購房主觀上是為家庭購房,房屋應為家庭共同財產。綜合考慮房屋資金來源和購房居住情況,法院酌情確定原告趙女士享有涉案房屋25%的所有權份額,陳某剛和陳某蘭享有75%的所有權份額?,F(xiàn)涉案房屋實際由陳某剛和陳某蘭居住使用,且二人所占份額較大,故法院判決涉案房屋歸陳某剛和陳某蘭所有,二人給付趙女士相應份額的折價款。辦案心得一、婚姻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區(qū)分在本案中,涉及到婚姻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問題。昌平區(qū)一號房屋的歸屬爭議凸顯了在復雜家庭關系中明確財產性質的重要性。對于再婚家庭而言,尤其需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共同申請的經濟適用房等重大財產的性質進行明確界定。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協(xié)助當事人梳理財產的來源和出資情況,區(qū)分婚姻財產與家庭共有財產。對于可能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員利益的財產,應通過收集證據(jù)、了解家庭財產分配的歷史情況等方式,準確確定財產的歸屬。二、證據(jù)在財產分割中的關鍵作用趙女士在主張對房屋的份額時,因未能提供婚后建房以及貸款償還來自夫妻共同收入的證據(jù),導致其主張在法院認定中受到一定影響。這充分體現(xiàn)了證據(jù)在財產分割中的關鍵作用。在婚姻財產糾紛中,當事人應注重收集和保留與財產相關的證據(jù),如購房合同、付款憑證、借款協(xié)議、拆遷補償協(xié)議等。律師在代理案件時,要指導當事人正確收集和整理證據(jù),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提高勝訴的可能性。三、家庭內部財產約定的重要性本案中,由于家庭內部在拆遷款分配以及房屋出資等問題上未進行明確約定,導致在房屋歸屬的認定上產生了爭議。這提醒我們,在家庭關系中,對于重大財產的分配和歸屬,應進行明確的約定。家庭內部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的方式,明確拆遷款、房產等財產的歸屬和份額,避免在日后發(fā)生糾紛時因約定不明而產生爭議。律師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建議,幫助當事人制定合理的家庭財產約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四、法院對家庭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法院在認定一號房屋的歸屬時,綜合考慮了主觀購房主體和客觀出資主體、購房目的以及居住情況等因素。這體現(xiàn)了法院在處理家庭共同財產糾紛時的綜合考量原則。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了解法院對家庭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從多個角度為當事人提供合理的訴訟策略。同時,當事人也應認識到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的全面性和公正性,積極配合法院的調查和審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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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宅基地子女參與建房后拆遷安置利益分配糾紛
提出訴訟請求,包括對北京市大興區(qū)H號院進行析產繼承,對北京市大興區(qū)F號院甲、乙院子所得拆遷補償款及拆遷補助獎勵2605242元進行析產分割、繼承,并要求被告負擔本案訴訟費。林女士與趙某強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82年結婚,2016年離婚。高某與趙某鵬(2020年7月去世)共有三子女,分別為趙某強、趙某宇和趙某坤。二、原告訴求1.對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H號院進行析產繼承。2.對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F號院甲、乙院子所得拆遷補償款及拆遷補助獎勵2605242元進行析產分割、繼承。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林女士與趙某強婚后于1984年獲批宅基地一處,即H號院,同年與高某、趙某鵬共同建設北正房5間,房屋準建證登記在趙某鵬名下。房屋建成后,林女士、趙某強及二人子女一直在H號院居住至今;趙某鵬、高某等一直在F號院甲乙院子居住。2007年,林女士、趙某強和高某、趙某鵬共同翻建了F號甲乙院子。2011年,林女士與趙某強在H號院加建前排正房5間。因大家庭從未進行過分家,且趙某鵬的遺產亦未進行繼承分割,F(xiàn)號院甲乙院子拆遷所得補助款及拆遷利益由高某、趙某宇和趙某坤掌握,故訴至法院。三、被告辯稱1.高某、趙某坤、趙某宇辯稱:不同意林女士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林女士作為原告不適格,因其與趙某強已離婚,不再為家庭成員,無權以分家析產、繼承法律關系起訴;F號甲乙院子在趙某鵬在世時已處分完畢,分給趙某宇和趙某坤,不存在繼承情況。2.趙某強辯稱:同意林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四、法院查明趙某鵬與高某共有三個子女,分別為趙某強、趙某宇、趙某坤。林女士與趙某強于1982年結婚,2016年5月離婚。關于H號院房屋情況:現(xiàn)有北正房5間和南房5間。北正房5間建設時間為1984年,準建證登記在趙某鵬名下。林女士與趙某強稱系共同出資所建,趙某宇和趙某坤稱系趙某鵬和高某夫婦出資所建。因雙方證據(jù)均不足以排除他方參與建房并出資的可能性,結合林女士與趙某強的結婚時間和居住情況,法院推定北正房由林女士、趙某強、高某、趙某鵬共同出資所建。關于南房5間,雙方認可系林女士和趙某強出資所建。H號院迄今尚未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尚未騰退。關于H號院人員居住情況:林女士和趙某強稱一直由他們和子女居??;高某等稱無人居住。關于F號院甲乙院子:雙方均認可拆遷時房屋系趙某強和林女士操持翻建,但出資存在爭議。林女士和趙某強稱二人出資所建,高某等稱高某和趙某鵬出資,且給了趙某強、林女士10000元勞務費和76000元工錢。法院推定F號院甲乙院子系林女士、趙某強、高某和趙某鵬共同出資所建。2019年8月19日,趙某坤與北京W公司簽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除騰退補償協(xié)議》,獲得拆遷補償款1120330元,選購安置房屋一套。拆遷檔案入戶調查登記表中載明戶籍在冊人口為高某和趙某鵬。同日,趙某宇與北京W公司簽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除騰退補償協(xié)議》,獲得拆遷補償款1015392元,選購安置房屋一套。入戶調查登記表中載明人口為趙某宇等三人,但三人均非戶籍在冊人口。2019年10月19日,趙某鵬和高某立代書遺囑一份,由劉某峰和翟某鍵見證,見證人劉某峰代書。遺囑內容為將北京市大興區(qū)H號院的拆遷房收益全部遺留給次子趙某宇。經詢問,拆遷時林女士和趙某強戶籍地為北京市大興區(qū)S號,趙某鵬生前和高某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大興區(qū)F號。五、裁判結果1.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H號院北正房由林女士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趙某強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額,高某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額,趙某坤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額,趙某宇享有十二分之一的份額;位于北京市大興區(qū)H號院南房由林女士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趙某強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2.趙某坤和趙某宇給付林女士F號甲、乙院子拆遷補償款162781.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3.趙某坤和趙某宇給付趙某強F號甲、乙院子拆遷補償款389051.38元。4.F號院甲、乙院子拆遷獲得的安置房屋指標25.59平方米對應的房屋安置利益由趙某強繼承。六、房產律師點評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本案中,訴爭標的財產系林女士與趙某強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產生,同時趙某鵬去世,林女士以分家析產與繼承糾紛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對高某等主張林女士作為原告不適格的意見,法院不予采信。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高某和趙某鵬所立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處分H號院房產內容涉及他人利益,故涉及個人合法享有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涉及他人財產部分無效。因H號院所在村已納入改造土地開發(fā)項目范圍內,目前只適宜在各繼承人之間就遺產份額進行分割,不宜對實物予以分割或進行折價補償。根據(jù)查明情況,對H號院房屋份額進行分割:林女士享有北正房四分之一份額和南房二分之一份額;趙某強享有北正房四分之一份額和南房二分之一份額;高某享有北正房三分之一份額;趙某坤和趙某宇各自享有北正房十二分之一份額。法院對H號院內房屋繼承問題的劃分不影響行政主管機關對違反行政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予以處理,也不涉及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關于F號院,根據(jù)一戶一宅原則,F(xiàn)號院宅基地使用權人為高某和趙某鵬,享有安置房屋購買權的人亦應為高某和趙某鵬,趙某坤和趙某宇所享有的安置房屋購買權基于作為直系親屬取得。為簡化法律關系,先就F號院所獲得的拆除騰退補償款進行分割。根據(jù)雙方對被拆遷房屋的貢獻及實際管理居住情況,確定分割原則: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拆遷利益由高某和趙某鵬享有,與房屋相關的拆遷利益由趙某鵬、高某、趙某強和林女士四人共有。各項獎勵分割如下:房屋重置成新價補償費等四項費用補償款由高某、趙某鵬和林女士、趙某強平均分割;其余各項費用補償款由高某和趙某鵬享有;趙某鵬享有的利益由高某、趙某強、趙某宇和趙某坤共同繼承。經計算,林女士獲得拆遷補償款162781.50元,趙某強應獲得拆遷補償款389051.38元,高某應獲得拆遷補償款1131349.38元,趙某坤和趙某宇各自應繼承的拆遷補償款數(shù)額為226269.88元。關于安置房屋,F(xiàn)號院甲乙院子的宅基地使用權認為應為戶籍在冊人口高某和趙某鵬,回遷房安置指標的享有人為趙某鵬和高某。F號甲乙院子安置房屋指標面積為204.75平方米,趙某鵬的安置房指標為102.38平方米,故趙某強可繼承安置房屋指標為25.59平方米,該指標現(xiàn)為趙某坤和趙某宇占有使用。經法院釋明,要求雙方出價或協(xié)商競價安置房屋,趙某強要求以15000元價格購買安置房,趙某坤和趙某宇未出價。因現(xiàn)有安置房屋尚未建成,不具備市場評估條件,故本案對于房屋不做實體處理,雙方可待安置房屋市場價格確定后另行處理。又因F號院甲乙院子中拆遷利益均由趙某坤和趙某宇取得,故給付林女士和趙某強的相應拆遷利益,由趙某坤和趙某宇負擔。因高某、趙某坤和趙某宇未向法院遞交書面文件要求對于其三人之間拆遷利益進行分割,本案中對于除林女士和趙某強之外的應歸高某、趙某坤和趙某宇所有的拆遷利益不予處理。辦案心得一、明確財產權益的重要性在本案中,涉及多個宅院的析產繼承問題,由于財產權益不明確,導致了各方的爭議。這提醒我們在家庭財產關系中,尤其是涉及宅基地、房屋等重大財產時,應盡早明確各方的權益。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以及個人財產,應通過協(xié)議、登記等方式進行明確界定。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的歸屬和分配進行約定,避免在離婚或其他情況下出現(xiàn)財產糾紛。對于家庭共有財產,如本案中的宅院,家庭成員可以通過分家協(xié)議等方式明確各自的份額,以減少日后的爭議。二、證據(jù)在析產繼承案件中的關鍵作用在本案中,各方對于房屋的出資建設情況存在爭議,而法院在判斷時主要依據(jù)各方提供的證據(jù)。這表明在析產繼承案件中,證據(jù)的收集和保存至關重要。當事人在涉及財產交易、建設等活動時,應保留相關的證據(jù),如付款憑證、建設合同、證人證言等。在析產繼承糾紛中,這些證據(jù)可以證明各方的出資情況、貢獻大小等,從而影響財產的分割。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應指導當事人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jù),以提高當事人的勝訴概率。三、遺囑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本案中,趙某鵬和高某所立遺囑因涉及他人利益部分無效。這提醒我們在訂立遺囑時,應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應明確、具體,不得處分他人的財產。律師在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或審查遺囑時,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確保遺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遺囑問題引發(fā)糾紛。四、尊重法律原則和政策規(guī)定本案中,法院在處理析產繼承問題時,充分考慮了法律原則和政策規(guī)定。例如,根據(jù)一戶一宅原則確定宅基地使用權人,根據(jù)拆遷改造政策確定安置房屋購買權人等。這提醒我們在處理財產糾紛時,應尊重法律原則和政策規(guī)定。律師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和政策,為當事人提供合法、合理的解決方案。同時,當事人也應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遵守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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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購翡翠但貨不對板,商家不予退款時,可起訴維權消費者權益!
翠手鐲而與其相識。2023年8月30日,原被告在微信上磋商一小圈口冰黃飄花圓條手鐲的買賣事宜,被告向原告展示該手鐲的外觀照片及佩戴視頻。次日,雙方達成買賣合意,確認該手鐲價款為2萬元,鑒賞期為48小時。后原告向被告交付貨款2萬元。然而,在2023年9月2日(鑒定期內),原告在收到商品后發(fā)現(xiàn)商品與被告所展示的商品存在明顯不符,并在第一時間向被告提出退貨,但被告不僅推脫責任,甚至還直接拒絕退換貨。無奈之下,原告委托本律師介入處理。辦案思路:本案系信息網(wǎng)絡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被告許某提供的圖片是原告鐘某選擇向其購買商品的直接原因,被告許某應向原告鐘某交付與圖片相一致的商品,但涉案翡翠手鐲的顏色、種水、透明度均與被告許某提供的圖片和雙方洽談的內容存在一定差別。因此,我方律師秉持著對法律的尊重和對當事人權益的維護,抓住涉案翡翠手鐲的顏色和透明度等對實現(xiàn)合同目的有重要影響的部分所存在的差別皆不在合理范圍內,致使原告鐘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直接指出被告的合同履行構成瑕疵履行,同時對雙方之間存在的鑒賞期約定進行舉證。最終,我方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法院支持我方主張,要求被告全額退還原告已支付的購貨款。判決結果:一、限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鐘某手鐲貨款20000元;二、原告鐘某應在被告許某返還貨款20000元的當天退還涉案翡翠手鐲給被告許某;三、駁回原告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XXX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許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在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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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銷,發(fā)生工傷的員工如何維權
傷保險,陳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A公司賠償工傷待遇損失。仲裁期間,A公司注銷。王某、李某為A公司的股東及清算組成員。陳某變更仲裁請求為:請求王某、李某賠償工傷待遇損失。由于勞動仲裁委未支持陳某的請求,陳某訴至法院?!九袥Q結果】王某、李某連帶賠償陳某工傷待遇損失?!韭蓭熃庾x】《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钡@并不意味著公司股東可以隨意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法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蓖跄?、李某是A公司的股東及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在清算過程中,明知公司職工陳某構成工傷且已有傷殘鑒定,卻未考慮其工傷待遇賠付問題,損害了職工陳某的利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為用工主體注銷,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公司清算組成員明知職工的工傷待遇損失尚未得到賠付,卻將公司予以注銷。勞動者請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對其主張予以支持,旨在表明,即使用工主體已注銷,勞動者權益亦可以得到有效保護。至于賠償限額的問題。因本案判決是基于其二人的清算組成員身份的侵權賠償責任,而非基于股東身份的出資責任,故不存在賠償限額。即,無論陳某最終應得的賠償額是多少,其二人都應當全額賠償。本案的判決也旨在引導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用工主體責任,股東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不得未經依法清算或者虛假清算即注銷公司,更不能以“金蟬脫殼”伎倆逃避責任。請注意,當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失效,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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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肇事方為何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故造成黃某受傷及雙方車輛損壞。事發(fā)道路無中心線,水泥路面,路面干燥,視線良好。2024年2月18日凌晨,黃某在家中死亡。2024年4月22日,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根據(jù)現(xiàn)場出警視頻、尸檢和車輛痕跡鑒定意見、詢問視頻,作出的第1XX822202404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超速行駛、未減速靠右行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黃某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時,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超速行駛、行駛時未系安全帶、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趙某不服該責任認定書,3日內委托律師事務所律師向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復核申請。2024年5月11日,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復核結果認定,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1XX82220240400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據(jù)不足,責令其對案件重新調查、認定?!咎幚斫Y果】一、趙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黃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二、本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為復核后重新作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第1XX82220240400XX號)予以撤銷?!韭蓭熃庾x】本案中,律師根據(jù)案件事實向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提出復核申請,其主要觀點如下:一、黃某在駕駛車輛時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應負事故全部責任。二、黃某的死亡和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沒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交警大隊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黃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胸、腹部損傷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但黃某沒系安全帶、延誤治療、誤診,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律師申請對黃某的死亡與交通事故受傷的因果關系參與度進行鑒定。三、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趙某超速行駛?!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公路,最高行駛速度為每小時40公里。本案中,痕跡司法鑒定認定:趙某和黃某在事發(fā)時的行駛速度分別為59.69km/h和58.00km/h。該鑒定時速僅為約數(shù),不是確切、準確的數(shù)據(jù)。即使都超速,雙方應當是同等責任,不能因此認定趙某負主要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第二條規(guī)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sh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xiàn)場的。根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主要證據(jù)不足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依法責令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認定。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重新認定的結果為雙方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趙某依法不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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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某高院為何裁定再審
右側硬膜外血腫,雙側額葉腦挫傷等傷情。經法醫(yī)鑒定,李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胡某當日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2018年1月31日,C區(qū)檢察院以胡某犯故意傷害罪向C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告人胡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害人李某提起自訴,認為王某亦犯故意傷害罪,C區(qū)法院駁回起訴。李某不服,提起上訴。某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23年11月,李某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有誤,王某和胡某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論處”等為由,向某高院申訴。?【判決結果】某高院認為,原審裁定確有錯誤,指定某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韭蓭熃庾x】《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關于胡某犯罪的認定根據(jù)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材料,胡某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條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二、關于王某和胡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依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準確認定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對同一被害人共同故意實施傷害行為,無論是否能夠證明傷害結果具體由哪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的,均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處理。本案中,公安機關在處理時未對王某和胡某的犯罪行為進行整體評價,忽略了王某的犯罪行為。王某和胡某的共同加害行為應當按照共同犯罪認定。三、關于王某和胡某主犯、從犯的認定根據(jù)監(jiān)控錄像所呈現(xiàn),是王某先行挑起犯意,并先于胡某對被害人李某實施的毆打。從這個角度來看,王某的行為更符合故意傷害的幫助犯角色(實為共同正犯)。在胡某加入后,王某仍繼續(xù)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王某明顯表現(xiàn)對胡某行為的默許。被害人倒地昏迷后,王某向其身上吐痰,更加彰顯了王某對于暴力行為的肆意囂張和對他人安危的漠視。沒有王某的共同加害行為,胡某一人不至于對被害人造成如此嚴重的傷害。在這一案件中,至少可以認定王某具備幫助犯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