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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地鋼管租賃合同糾紛
            ,與設備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從設備租賃公司租用鋼管、扣件、圍擋等周轉材料,《租賃合同》上有乙公司的印章及張某某個人簽字。項目完工后張某某與設備租賃公司簽署結算單并出具租賃費欠條,因張某某未及時支付租賃款,設備租賃共計將乙公司及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及張某某對租賃費承擔連帶責任。在一審敗訴的背景下,耿律師接受施工單位乙公司的委托,從民法典及合同通則司法解釋的角度向法院闡述說明代理的法律規定及依據,并提交了相關案例用以支撐自己的觀點,經過多次溝通,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完全認可了耿律師的觀點,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改判,駁回了設備租賃公司對乙公司支付租賃費的訴訟請求。耿律師代理的案件取得勝訴
            蘇州律師-耿正義律師 耿正義律師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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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買到手的二手車被查封,可以要求停止對車輛的執行?
            件上千件,始終以專業、誠信、高效、嚴謹、精進、仗義執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支持。案情簡介2022年3月,孫某購買朱某二手汽車一輛,雙方簽訂二手汽車買賣合同,孫某向朱某支付36萬元車款,朱某將車輛及所有手續交付孫某。2023年1月,孫某購買了涉案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險。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朱某因欠邢某貨款被訴至法院,法院查封了朱某名下的涉案車輛。2022年6月21日,孫某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被告知車輛被法院查封。2022年8月1日,法院判決朱某歸還邢某貨款。后孫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孫某為涉案車輛所有權人,邢某不得執行涉案車輛。法院審理A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案涉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誰。孫某與朱某簽訂的二手汽車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雙方均應切實履行。孫某提交的銀行流水明細及微信轉賬憑證可以證明孫某已向朱某付清全部購車款36萬元;孫某持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交強險標志及交強險保單可以證明孫某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法院予以認可。本案中,孫某與朱某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的時間系2022年3月2日,簽訂合同的當天即完成付款與交付車輛。而邢某起訴朱某的時間為2022年5月23日,故孫某實際占有、使用案涉車輛的時間早于邢某起訴朱某的時間。動產物權變動采取交付生效主義,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應當予以適用,朱某向孫某交付車輛后即取得車輛所有權。邢某作為一般債權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善意第三人”,其債權無法對抗物權。邢某辯稱案涉車輛的市場價格在38萬元到50萬元之間,孫某與朱某達成的交易價格為36萬元,明顯低于市場交易價格,存在惡意串通。法院認為,二手車的市場交易價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同車輛具有不同的車況,二手車交易網站無法對案涉車輛作出精準估價,且實際成交價格與交易網站查詢的價格差別不大,故對于邢某的辯稱,法院不予采納。庭審中,孫某陳述,車輛交付后因疫情封控原因導致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符合客觀實際,法院予以采納。故本案可以排除孫某與朱某惡意串通損害邢某利益的可能性。綜上,孫某作為車輛買受人主張對案涉車輛享有所有權,要求排除對案涉車輛的執行,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孫某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邢某不得執行涉案車輛。判決作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律師說法原物權法規定了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對此予以沿用。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應當予以適用,該基本原則在執行異議之訴中并未動搖。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異議人為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機動車買受人并已實際交付,異議人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在該類案件中,要實質審查異議人是否為真實買受人并完成交付,在排除虛假訴訟合理懷疑、可以認定異議人為真實物權人的情況下,異議人具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蘇州律師-趙江濤律師 趙江濤律師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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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債務人公司注銷時,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
            件上千件,始終以專業、誠信、高效、嚴謹、精進、仗義執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支持?;景盖?019年8月8日,趙某(甲方,委托方)與A公司(乙方,受托方)簽訂《委托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向甲方推薦借款人,同時委托乙方尋找債權受讓人,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將其債權向第三方轉讓;出借金額為100萬元,意向出借日期為2019年8月8日,到期回收日期為2020年8月8日;對于甲方出借資金,其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0%。該《委托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合同》落款處,趙某某(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以擔保人的身份手寫注明“此合同到期公司若不能兌現,本人愿承擔兌付責任”。2020年6月9日,趙某某作為清算組負責人申請注銷A公司,北京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1日核定準予注銷該公司。訴訟中,對于主債務人A公司欠債權人趙某100萬元以及利息,趙某某并無異議。趙某某辯稱,本案是保證合同糾紛,自己僅為一般保證人,趙某應先起訴A公司,而A公司已注銷,趙某在A公司公告注銷時并未申報債權。裁判要旨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已經失效)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北景钢?,趙某某在《委托個人出借咨詢與服務合同》中書寫的內容為“此合同到期公司若不能兌現,本人愿承擔兌付責任”,因此,其提供的擔保類型屬于一般保證?!稉7ā返谑邨l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笨梢钥闯?,上述關于先訴抗辯權喪失的具體情形,并未涵蓋本案中債務人已經辦理注銷登記的情況?!睹穹ǖ洹返诹侔耸邨l第二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可以看出,在“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況下,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喪失,這是一條新增規定。法院認為,應適用上述《民法典》有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新增規定,認定趙某某作為一般保證人已經喪失先訴抗辯權。這是因為,趙某某自書承擔兌付責任的前提為A公司“不能兌現”債務,現A公司已辦理注銷登記,主體資格已滅失,履行債務的能力亦喪失,由趙某某承擔責任,未減損其合法權益或增加其法定義務。而且,趙某某作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100%的股東,在明知A公司對趙某負有債務的情況下,未履行通知義務即徑行注銷公司,主觀上負有過錯,在趙某某同時作為一般保證人的情況下,認定其喪失先訴抗辯權,系立法應有之義,亦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合理預期。法院依照《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趙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趙某支付100萬元及相應利息(以100萬元為計算基數,自2020年10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按年息10%計算)。
            蘇州律師-趙江濤律師 趙江濤律師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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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產權人認為是受到脅迫能否撤銷合同
            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秦某燕全面履行購房《協議書》即將秦某燕位于北京市宣武區(西城區)一號的住房過戶給趙某文: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秦某燕向趙某文賠償損失,共計人民幣108000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由秦某燕承擔。事實與理由:2005年7月21日,趙某文、秦某燕簽訂了《協議書》,約定秦某燕將其位于北京市宣武區一號賣予趙某文,房屋總價款人民幣40萬元?!秴f議書》還約定,秦某燕承諾如因在房屋產權變更時身在國外,將委托親屬代辦。至2005年7月30日,趙某文向秦某燕支付了全部房款。其中,2005年7月26日、2005年7月27日及2005年7月30日,趙某文分別向秦某燕支付了購房款人民幣7萬元、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13萬元(其中包含趙某文代秦某燕向第三方支付的8000元瓷磚款及22000元運輸費)。繳付房款后,趙某文便開始要求秦某燕配合將受讓房屋進行過戶變更并換領房屋所有權證,然而,秦某燕卻總是以身在國外不方便等理由拒不配合產權變更手續。期間也從未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委托其親屬代為辦理產權變更事宜。時至今日,趙某文持有的仍然是登記在秦某燕名下的房屋產權證明。秦某燕明確表示不再履行約定義務,拒絕將房屋過戶的不誠信行為給趙某文造成了極大的損失,已構成嚴重違約。被告辯稱秦某燕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親屬合同時收到脅迫理應予以撤銷。二、原告沒有履行所謂房屋買賣合同義務,沒有向被告支付40萬元購房款。被告亦沒有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之所以能夠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系其持有涉案房屋的房門鑰匙和被告及家人常年居住海外所致。原告訴稱其已向被告支付40萬元購房款與事實不符,原告在脅迫被告簽署賣房相關文件后,沒有向被告支付任何購房款,沒有履行所謂買房人支付房款的主要義務,同樣被告也從未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原告。原告之所以能夠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系其擁有涉案房屋的鑰匙,而房屋鑰匙之所以掌握在原告手中,是因為被告病重需要照顧時,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方便其進屋照顧所致。三、涉案房屋系被告的丈夫齊某亮所屬單位K公司分配的公房,1999年11月2日齊某亮去世,涉案房屋于2002年K公司出售,使用了齊某亮工齡給予優惠價出售給被告,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齊某德、齊某君系齊某亮與被告的婚生子女。齊某亮去世后,涉案房屋為被告與齊某德、齊某君共同共有。被告沒有單獨處分涉案房屋的權利。四、原告明知涉案房屋系被告與齊某德、齊某君共同共有,且在齊某德、齊某君不可能知情的情況下,偽造公證書,用以制造齊某德、齊某君同意被告出售涉案房屋的假象,足以證明原告非善意買受人,無權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第一,被告在被脅迫出賣涉案房屋前后,從未向齊某德、齊某君提及過出售房屋事宜,齊某德最早是在2018年10月接到法院通知,要求領取原告提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之訴,收到相關材料時才知道這個事情。該公證書中被告當時的丈夫姓名不是公證書中所呈現的姓名。上述事實足以證明原告非善意買受人,其妄圖以公證書所謂合法形式欺騙法院以達到掩蓋其非法所有涉案房屋的目的。涉案房屋系中央在京機構已購公房,該類房屋未經主管機關審批,不得上市交易。涉案房屋屬于中央在京機構已購公有住房,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涉案房屋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上市交易。綜上所述,被告認為原告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違背被告的真實意愿,對其做出出售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并已向法院提供偽造的公證書等手段,掩蓋其非法占有涉案房屋的目的,已滿足合同撤銷和合同無效的構成條件,請求貴院依法查明案情,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齊某德、齊某君述稱,第一,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1999年11月2日,齊某亮去世,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之規定,該房屋屬于遺產,該房屋的性質應該屬于秦某燕、齊某德、齊某君共同共有,本案中,該涉案房屋的交易未取得齊某德、齊某君的同意,在齊某德、齊某君不同意、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處分,該處分系無權處分。共有財產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秦某燕擅自處分該房屋的行為已經侵害了齊某德、齊某君的優先購買權。第二,該涉案房屋是登記在秦某燕名下的已購公房。秦某燕與齊某亮于1958年4月15日結婚,2002年7月2日簽訂了房改房買賣契約,當時約定價格是16387元,但是按照實際上該房屋的建筑面積74.991平米,成本價是每平米1560元,該房屋的實際價款為116859.6元。所以根據上述交易細則可以看出,該房屋屬于房改房,根據齊某亮工齡所購置的房屋。根據《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的規定,該房屋不具備上市交易的資格,所以該買賣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強制性規定,也不符合央產房上市交易準則,該買賣合同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是一個無效的合同。第三,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我們也看到了原告所購置房屋非善意取得,并存在偽造證據之嫌疑,故知該房屋的購置主體不符合善意取得之標準,所以針對原告要求過戶的請求,我們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予以駁回。針對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這一項,我們認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法院查明齊某亮與秦某燕系夫妻關系,齊某德、齊某君是齊某亮與秦某燕之子女。1999年11月2日,齊某亮死亡。2002年7月2日,K公司(甲方,賣方)與秦某燕(乙方,買方)簽訂《房改房買賣契約》,約定甲方將宣武區一號房屋(建筑面積74.91平方米)出售給乙方,房價款16387元,公共維修基金2424.24元。契約第二條約定,乙方依據房改相關政策承受以下折扣:1.工齡折扣:年工齡折扣率0.9%;工齡計算從參加革命工作當年起,至該職工離退休止,夫妻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一律計算到建立公積金的前一年止;……。2004年12月21日,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登記至秦某燕名下。2011年7月29日,秦某燕在未回國的情況下,委托他人補辦了該房屋的產權證。趙某文表示,2005年秦某燕與趙某文簽訂協議書,約定秦某燕將上述房屋出售給趙某文,趙某文向秦某燕支付40萬元購房款后,秦某燕將涉案房屋及產權證、《房改房買賣契約》、收據交付給趙某文。秦某燕對此不認可,秦某燕表示其未與趙某文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書,當時只是因為病重需要趙某文的照顧,違心的答應了趙某文的購房要求,并按照趙某文的口述書寫了一份賣房保證書,趙某文也未支付40萬元購房款,當時為了方便趙某文照顧秦某燕,將房屋的鑰匙交給了趙某文,2005年8月出國時房屋的證件都放在房屋內。趙某文為證明雙方存在買賣關系,出示了兩份《協議書》,趙某文表示兩份《協議書》分別由趙某文與秦某燕手寫,協議的內容形成于2005年7月21日,但實際簽訂的時間是2005年7月30日。協議主要內容為:北京市宣武區一號三居室是秦某燕的私有產權,有償轉讓給趙某文,每平方米伍仟元。1、秦某燕的丈夫子女同意秦某燕將房屋轉讓趙某文的公證;2、轉讓后秦某燕的房款,趙某文分兩次付清,第一次不少于總房款的四分之三(三十五萬元),第二次雙方辦理手續的同時,趙某文將所余房款全部付清給秦某燕;辦理手續時如秦某燕因故不能回國,則委托親屬代辦;5、趙某文的外孫陳某立為其付款的四分之三,所以在做該房屋過戶手續時,寫明此房歸趙某文、陳某立共有;6、趙某文看到公證或雙方簽約三日內將第一次交付房款給秦某燕;7、雙方遵守協議,違約應賠償損失。落款日期為2005年7月21日。庭審中,秦某燕不認可兩份協議書中簽名的真實性,秦某燕表示當時被逼寫的是賣房保證書,并非賣房協議,但不知道保證書的具體內容。趙某文為證明其已經支付了40萬元購房款,出示了收條五張。秦某燕對收條中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趙某文表示,涉案房屋自2005年8月開始一直由趙某文居住,2018年政府對樓房進行加固,在2018年8月30日搬離涉案房屋半年,房屋相關費用也都是趙某文負擔的。秦某燕對此不予認可,秦某燕表示,2018年回國時,交納了涉案房屋2018年至2019年度的供暖費、2015年至2018年的物業費。趙某文為證明其長期居住涉案房屋,出示北京市西城區街居委會的證明,秦某燕表示,該證明不能證明趙某文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僅能說明趙某文2019年前及加固后居住在涉案房屋。秦某燕出示供暖費發票及物業費發票,證明其交納2018年至2019年度的供暖費、2015年至2018年的物業費。趙某文認為,2018年已就涉案房屋提起訴訟,秦某燕是在此情況下才交納了物業費和供暖費。另查,趙某文提起本案的訴訟后,齊某德在本院對秦某燕、齊某君提起了繼承的訴訟。以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齊某亮工齡為由,主張分割涉案房屋的份額。2019年8月16日,齊某德、齊某君和秦某燕達成調解意見,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協議內容為:登記在秦某燕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中,屬于齊某亮的遺產份額由秦某燕、齊某德、齊某君繼承,繼承后齊某德占房屋所有權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齊某君占房屋所有權份額的百分之二點五,秦某燕占房屋所有權份額的百分之九十五。涉案房屋仍登記在秦某燕名下。裁判結果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秦某燕將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產權過戶至原告趙某文名下,第三人齊某德、齊某君予以協助。二、駁回原告趙某文的其他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本案第一個問題,秦某燕與趙某文之間就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買賣關系,以及趙某文是否已足額支付了房款。首先,趙某文出示的買賣協議及房款收條,均有秦某燕的簽字,秦某燕對此雖不認可簽名的真實性,但其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證明。且秦某燕自認曾根據趙某文的要求書寫過買賣房屋的書面材料,但秦某燕主張系受趙某文脅迫所寫,亦無證據可以證明。其次,涉案房屋原始的房屋產權證等,均由趙某文持有,秦某燕也自述將房屋鑰匙交給趙某文。秦某燕雖表示涉案房屋證件均放在房屋內,并未交給趙某文。既然如此,秦某燕在未回國的情況下,于2011年委托他人補辦產權證,有悖常理。最后,趙某文長期居住涉案房屋,秦某燕未提出過異議。秦某燕雖于2018年交納了涉案房屋部分物業費和供暖費,但此時雙方已就涉案房屋產生了糾紛。綜上,法院認為,秦某燕與趙某文之間就涉案房屋存在買賣關系,且趙某文已向秦某燕支付了全部房款40萬元。本案第二個問題,秦某燕于2005年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趙某文時,是否享有房屋的所有權。第一,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案房屋經房改售房,秦某燕與K公司簽訂《房改房買賣契約》,并取得房屋的產權。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限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或夫妻有明確書面約定的范圍。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齊某亮在秦某燕與K公司簽訂買賣契約及取得涉案房屋產權之前已去世,因此,無論房改購房時是否使用了齊某亮的工齡,但因其當時已經死亡,喪失民事權利能力,不能再行取得財產,故涉案房屋產權并非齊某亮與秦某燕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第二,購買公房時使用已死亡配偶的工齡折抵房款的,從房改政策可以看出,職工的工齡優惠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慮到我國長期低工資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當于將多年的工資差額一次性補發給職工。職工生前雖未實際取得工齡優惠,但工齡優惠實際來源于死者生前的貢獻,應理解為個人的財產利益。該福利具有極強的人身屬性,不能無視已故配偶的人身屬性而將福利隨意歸于健在配偶一方。遺產形式不應拘泥于公民死亡時已有的物質財產,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為而轉化的財產利益。因此,工齡優惠應認定為專屬于已故配偶個人的財產性利益,可作為已故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本案中,如秦某燕購買涉案房屋時使用了齊某亮的工齡,對應部分轉化的財產利益,可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三,上述所獲工齡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對應齊某亮享有涉案房屋物權的問題。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分別為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秦某燕與K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并依法予以登記,取得了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即依法取得不動產物權。出資份額并不能當然對應為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份額。依據上述分析意見,涉案房屋中并不含有齊某亮的產權份額,秦某燕有權處分涉案房屋。秦某燕與趙某文就涉案房屋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義務,趙某文已向秦某燕支付了40萬元的購房款,現其要求秦某燕履行涉案房屋的過戶義務,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因齊某德、齊某君與秦某燕已在繼承訴訟對齊某亮工齡對應的利益進行了確認,即齊某德、齊某君各占涉案房屋百分之二點五的份額,因此,齊某德、齊某君均有義務協助趙某文完成涉案房屋的過戶義務。因雙方未明確約定產權過戶的期限,趙某文以此為由主張損失108000元,缺乏依據,法院對此不予支持。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蘇州律師-靳雙權律師 靳雙權律師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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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母去世留下遺囑并有見證人但見證人未簽字是否有效
            請求:請求法院判令由原告四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孫某芳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并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原告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概括為:原告四人及被告母親劉某霞(已故)均為劉某鵬、孫某芳子女。劉某鵬于1997年8月22日去世。孫某芳于1999年4月購買了涉案房屋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房屋產權人為孫某芳。被告母親劉某霞系2005年5月病逝。2017年7月31日,被繼承人孫某芳立自書遺囑一份,明確表示在其百年之后,其遺產由劉某聰、劉某亮、劉某鑫、劉某川四人共同繼承。2018年3月21日孫某芳去世,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希望與其協商遵照遺囑處置涉案財產未果,故現訴至法院。被告辯稱被告唐某勤方的答辯意見概括為:不同意原告方涉案訴求;對涉案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對涉案原告方提交的兩個有關涉案遺囑訂立時的證人證言不予認可,涉案兩名證人沒有在遺囑上簽字,不是合法的見證人;此外,兩名證人年歲高,忘性大,在原告提交的視頻中兩個人當即對2017年間的遺囑訂立時的事情能詳細記憶違背常情,且兩個人的證言有出入,所以涉案兩個人的證言系虛假陳述;對原告方所述涉案訴爭房產是孫某芳的個人財產不予認可,對該涉案房屋要求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被告唐某浩方的答辯意見如上相同。法院查明涉案人員劉某鵬、孫某芳婚后育有子女五人,既涉案原告劉某聰、劉某亮、劉某霞、劉某鑫、劉某川;劉某霞系涉案被告唐某浩之妻。涉案房屋原系劉某鵬承租公房,后劉某鵬于1997年8月22日去世,其未留有遺囑,親屬間亦未在其去世后就相關家庭財產予以析產分割。原告方陳述涉案房屋承租人關系未在劉某鵬去世后進行更改,后該涉案房屋在房改時于1999年4月由孫某芳出資購房變更為商品房,于2013年10月16日取得房屋產權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孫某芳。涉案當事人劉某霞于2005年5月26日去世,其與唐某浩婚生子女為一人既被告唐某勤。原告方涉案陳述2017年7月31日,被繼承人孫某芳立自書遺囑一份,明確表示在其百年之后,其遺產由劉某聰、劉某亮、劉某鑫、劉某川四人共同繼承。2018年3月21日孫某芳去世,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方,希望共同協商遵照遺囑處置涉案財產未果,故現訴至法院。被告方涉案不認可該遺囑真實性,認為涉案房屋并非只是孫某芳的財產,其中有劉某鵬的工齡折算及夫妻共同財產參與了該房屋的購置,且劉某霞去世前亦對被繼承人等盡到贍養義務,故涉案房屋應予法定繼承。就涉案遺囑的效力問題,法庭曾組織雙方談話,被告方認為孫某芳不認識字,該遺囑不是其書寫,且孫某芳在世時,唐某勤亦去看望老人,故老人在立遺囑時不會排除唐某勤的繼承權益的,另外該遺囑訂立時也沒有影像資料佐證;原告方則陳述訂立該遺囑時,有鄰居等兩位老人在場目睹證明系被繼承人孫某芳自己書寫的涉案遺囑;法庭詢問各方是否對該份遺囑予以司法鑒定,被告陳述應該由原告自行鑒定,原告認可自行準備材料予以開展鑒定程序。此后,雙方較長時間內未能有效提交鑒定對比材料,在法院再次開庭時,原告就此陳述因時間久遠,有關鑒定所需要準備的材料都無法找查到,故當庭無法提交書面對比材料;被告當庭也沒有相關對該遺囑否定性書面證據材料提交法庭;原告涉案提交其方代理人前往涉案兩位目睹孫某芳書寫遺囑時現場情形的親屬街坊了解情況的詢問筆錄以及完整取證過程的視頻光盤資料佐證涉案遺囑之效力;對于被告方涉案對兩份證人證言的質疑,原告方代理人當庭陳述,該兩份證言提取前已經電話聯系告知了證人等代理人前去取證為何事情,故在視頻錄制過程中證人能當場詳細說明當時見證遺囑訂立的經過,且兩名證人非被繼承人孫某芳請去的遺囑見證人,二人是作為現場目睹者身份佐證涉案遺囑是孫某芳所書寫;此外,正是因為兩個人的所述相互有差異的地方,不完全一樣,才說明涉案證言的真實性,不是我方事先串通作出的虛假陳述。裁判結果一、判令被繼承人孫某芳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份額由原告劉某聰、劉某亮、劉某鑫、劉某川等四人共同繼承十二分之十一;二、判令被繼承人孫某芳名下的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所有權份額由被告唐某勤、唐某浩相應一并繼承十二分之一。房產律師點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原告方出示的涉案遺囑雖因雙方無法提交對比材料而未能展開司法鑒定,但涉案有兩名目睹遺囑訂立情形的證人在案為證,證實該遺囑確系孫某芳自己書寫,并有其簽名及日期落款,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故對涉案遺囑之效力予以認可。但是,涉案房屋原為劉某鵬承租公房,劉某鵬、孫某芳在世居住該房期間,被繼承人各子女,包括劉某霞在世期間均對兩名老人侍奉盡孝;在劉某鵬去世后,家庭財產并未析產分割,后雖由孫某芳出面購置涉案房屋并辦理產權證書,但該房屋應有劉某鵬相關權益在其中;此外,被告涉案陳述其母親劉某霞于2005年5月去世前亦曾向被繼承人孫某芳盡到相應的贍養義務。綜上,法院認為涉案房屋繼承事項由兩部分民事關系組成:其一為涉案遺囑繼承,涉及的財產為涉案房屋中孫某芳自有的夫妻財產之一半產權份額以及孫某芳應繼承劉某鵬的相應產權遺產份額,上述產權份額依照涉案遺囑繼承,由原告劉某聰、劉某亮、劉某鑫、劉某川四人共同繼承;其二為涉案房屋中應為劉某鵬生前相關權益延續轉化而形成的現有涉案房屋有關產權份額權益。該份房屋權益應予以法定繼承。對該份額的繼承追溯劉某鵬去世時的親屬情況,繼承人應為孫某芳、劉某聰、劉某亮、劉某霞、劉某鑫、劉某川等六人?,F孫某芳去世前留有遺囑,故孫某芳相關應繼承份額歸屬原告方四人;涉案繼承人劉某霞已去世,其夫唐某浩與其女唐某勤應予繼承劉某霞所有之份額,現二人涉案未就劉某霞所繼承份額分割形成具體意見,考慮唐某勤系唐某浩獨生女兒及親情關系,本庭就不再進一步細分劉某霞遺產繼承的份額比例,父女二人若有進一步分割需要,可另行析產確權主張。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蘇州律師-靳雙權律師 靳雙權律師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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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分子女主張父母口頭將房屋由其子女繼承法院認可嗎
            請求1.判令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繼承,各占六分之一。2.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陳某超、陳某濤、陳某君、陳某輝系兄弟姐妹,被告陳某江系陳某賢之子,陳某賢于2000年去世,父親陳某鵬于1972年去世,母親秦某于2006年去世。1998年秦某購買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于母親去世多年,幾個繼承人也多次協商該房產的繼承問題,但均不能達成一致,現為盡早解決該房屋繼承問題,特向法院起訴。被告辯稱陳某超、陳某濤辯稱,認可原告所述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同意原告訴訟請求,六子女平均分配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陳某君辯稱,認可原告所述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我母親生前的想法是把房子留給兩個孫子分別是陳某江和陳某輝的兒子陳某奇,但是沒有留下遺囑,我現在也主張把房子留給陳某江和陳某奇。陳某輝辯稱,認可原告所述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屬于我和我父母的共同財產,我占三分之二的份額。這套房屋是我單位分給我的房子。我家拆遷的時候安置了兩個兩居室,我跟我母親被安置了一個兩居室,陳某文和陳某超安置了一個兩居室,當時我愛人懷孕了我向單位申請換了一個三居室,我母親還帶著孫子陳某江。因此單位就給了一個三居室就是現在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這個三居室一開始是承租公房,等房改后進行了購買。老人生前的意愿是將該房屋留給陳某輝一家。原告無權提起本次繼承訴訟。結合本案的相關事實,秦某生前所承租的公房拆遷安置后,獲得回遷房屋三套及衍生房屋一套。上述四套房屋均來源于秦某生前承租的公房拆遷,實際房產權利人也均應為秦某本人。本案各方當事人間雖然沒有就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分配達成書面協議,但原告以實際落戶并長期居住回遷安置房一套的方式放棄了對本案爭議房屋的分配權利,故原告無權要求對本案爭議房屋進行繼承分割。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陳某輝本人缺乏勞動能力。此外,被繼承人秦某生前始終與陳某輝共同生活。陳某輝作為同住的子女,本身勢必會在日常生活中付出較多勞務。同時,鑒于本案原告及其他各被告因照顧家庭及經濟條件等原因約束,秦某的撫養義務幾乎全部由陳某輝負擔。在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繼承分配份額上,依法本身也應由陳某輝多分。其次,陳某輝及其配偶目前名下沒有任何房產,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是其長久以來以及未來的唯一住所,故在本案爭議房屋繼承問題上也應由陳某輝繼承房產為宜。最后因秦某本身存款有限,不具備付款條件。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購房款實際為陳某輝及其配偶交納。根據現有相關判例,類似案情中已經有相關人民法院認定由房款實際支付人及房屋實際居住人繼承房屋,故請貴院予以參考,由陳某輝繼承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為宜。陳某江、李某辯稱:認可親屬關系及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我們主張一號房屋拆遷安置時我們是拆遷安置人口,對這套房屋占三分之二的份額。法院查明被繼承人秦某與陳某鵬系夫妻關系,雙方生育子女六人分別為:陳某超、陳某文、陳某賢、陳某濤、陳某君、陳某輝,其中陳某賢于2000年10月26日去世。被告李某為陳某賢之妻,陳某江為陳某賢之子。秦某于2006年4月26日去世,陳某鵬于1972年5月14日去世。審理中,原、被告均表示秦某與陳某鵬的父母均先于秦某與陳某鵬死亡。1991年8月,單位與陳某文、陳某賢、秦某(被遷戶)簽訂《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居民協議書》,乙方陳某文、陳某賢、秦某同志正式房叁間,正式戶口14人(其中應安置人口10人),關于安置事宜雙方遵照《北京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共同協議1993年上述地區進行回遷,秦某(承租方)與單位(產權單位)、房地產管理所(房屋管理單位)簽訂《中央國家機關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約定由秦某(工作單位:機關托兒所)承租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使用面積56.33㎡,其中居室3間)。1998年6月19日(兩次)、1999年6月23日、2000年7月3日,秦某作為付款人,分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房地產管理所交納了西城區一號房屋的房價款、利息、維修基金30000元、1613元、11127元、19779元。2000年9月14日,秦某與單位(賣方、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內容為一、根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將座落于西城區住宅樓房壹套,總建筑面積76.80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經查,購買訴爭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時折算男方工齡22年、女方工齡23年。審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對折算陳某鵬的工齡對應財產價值不要求單獨計算,同意全部計入秦某所享有的財產份額作為秦某遺產進行分割。2001年,訴爭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所有權自單位轉移登記至秦某名下(產權來源:成本,產價:59785元)。2020年陳某輝起訴被告陳某超、陳某文、陳某濤、陳某君、陳某江、李某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要求:1.判決確認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產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為證明其主張,陳某輝在該中提交了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拆遷安置協議書、房屋產權登記申請表、說明2份、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結果告知單。本院經審理后認為“訴爭房屋系秦某拆遷安置取得,后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經房改售房,秦某購買了該房屋的所有權是不爭事實,該房屋應當認定為秦某的個人財產。原告主張其享有訴爭房屋三分之二的所有權并無充足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F本案原告訴訟請求系基于共有權確認而提起的訴訟,其主張在本案認定不能成立后,原、被告對于訴爭房屋的繼承權利應當依繼承關系予以判定,在本案中對此不予認定和判決。另外應當指出,原告主張拆遷時系分配其二間房屋(因妻子懷孕),秦某分配一間房屋,并就此提供了公司出具的《證明》《說明》,但因當時拆遷安置時訴爭房屋僅為承租公房,其陳述的事實并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分割的依據,且該事實亦不能否認后秦某購買房屋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021年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告陳某輝的全部訴訟請求。另查,陳某江、李某已另行起訴要求確認基于拆遷安置其對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該案正在審理中。關于秦某年老后經濟狀況,原、被告均表示其有退休金,可以滿足其生活支出。關于秦某年老后的居住及各子女的照顧情況,原、被告雙方意見不一,各執己見,但均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事實。經本院主持調解,各方當事人對本案爭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裁判結果一、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陳某文、陳某超、陳某濤、陳某君、陳某輝、陳某江共同繼承,繼承后各占該房屋六分之一的份額。二、駁回陳某濤、陳某君、陳某輝、陳某江、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系秦某拆遷安置取得承租權,后以房屋承租人的身份經房改售房由秦某購買,且已經辦理產權登記,登記在秦某名下,故屬于秦某的財產,秦某死亡后屬于秦某的遺產。購買該房屋時折算了陳某鵬的工齡,原、被告均表示對折算陳某鵬工齡所對應財產利益不要求單獨計算,同意計入秦某所有享有份額中,基于當事人有權處分其權利,且現未發現存在損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故法院對此不持異議。陳某輝主張對該房屋享有份額,對此已另行起訴,法院生效判決已經駁回其訴訟請求,故法院對陳某輝上述抗辯不予采信。陳某江、李某主張該房屋系拆遷安置取得,拆遷安置時其二人是拆遷安置人口,對這套房屋占三分之二的份額,但因當時拆遷安置時該房屋僅為承租公房,上述抗辯的事實并不能作為房屋所有權分割的依據,亦不能否認之后秦某購買房屋和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故法院對陳某江、李某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陳某江、李某另行起訴基于拆遷安置對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享有居住權一節,并非本案繼承處理該房屋前提條件,故不應中止本案對該房屋的繼承處理。本案對爭議房屋的繼承,亦不影響陳某江、李某是否基于本案繼承以外的法律關系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益的認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陳某輝、陳某君主張秦某口頭表示過將訴爭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留給其孫子,但未有證據證明符合口頭遺囑形式要求?;诂F無證據證明秦某留有有效遺囑,故對秦某所留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秦某的配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秦某的遺產應由其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陳某賢先于秦某死亡,故陳某江代位陳某賢繼承秦某的遺產。至此,秦某遺留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應由陳某文、陳某超、陳某濤、陳某君、陳某輝、陳某江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陳某輝、陳某江主張對秦某盡了較多贍養義務,要求多分遺產,但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故法院不予采信。陳某輝主張其系殘疾缺乏勞動能力,根據本人陳述其現在每月工資四千多元,不屬于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故對其要求在分割遺產時予以照顧的請求不予支持。秦某的遺產由陳某文、陳某超、陳某濤、陳某君、陳某輝、陳某江均等繼承。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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