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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多位子女名下如何判斷房屋歸屬
請求: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位于北京市宣武區一號房屋過戶手續,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訴訟過程中,趙某英增加訴訟請求:請求貴院依法確認原告趙某英與吳某文、吳某尚就北京市宣武區一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借名買房合同有效。事實和理由:趙某英與吳某聰系夫妻關系,育有吳某文、吳某尚二人。吳某文與秦某霞系夫妻關系,二人未育有子女。吳某聰于2016年2月4日死亡,吳某文于2015年6月25日死亡。2001年7月,趙某英借用吳某文、吳某尚的名義購買了北京市宣武區一號房屋。2002年房屋交付。趙某英將房屋裝修后用于對外出租至今,租金一直由趙某英收取。2004年房產證下發,登記在吳某尚名下,由吳某尚與吳某文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房屋系趙某英借名購買,房屋也一直由趙某英占有使用收取相關收益,趙某英系實際權利人。綜上所述,趙某英借用吳某文、吳某尚的名義購買了房屋,因吳某文去世,吳某尚、秦某霞有義務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辯稱秦某霞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的房屋屬于吳某文的合法財產,應當按照遺產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處理。原告與吳某文之間并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原告也不具有借名買房的合理理由。原告將房屋登記在吳某文名下是將房屋對吳某文的贈與行為,且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吳某尚辯稱,房屋是趙某英的房產,吳某文在世的時候都認可。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法院查明吳某聰、趙某英夫婦育有二名子女,分別為吳某文、吳某尚。吳某文與秦某霞于2009年8月21日登記結婚,二人未生育子女。2001年7月7日,買受人趙某英與出賣人北京F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簽訂《認購書》顯示:趙某英認購一號商品房,認購金為1萬元。同日,F公司收到交款人趙某英交納的認購金1萬元。趙某英出示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出賣人F公司,買受人吳某尚、吳某文,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的一號房屋(以下簡稱商品房),房價款為756234元。趙某英出示的F公司收據顯示:2001年7月15日F公司收到交款人趙某英支付的吳某尚、吳某文首付款680611元。訴訟中,趙某英稱“2001年7月7日趙某英與涉案房屋簽訂了認購書,7月7日當天趙某英交納1萬元的定金,就是收據上交款人的名字。7月15號吳某聰和趙某英分別代吳某尚、吳某文名義簽署了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并繳納了680611元的購房款?!眳悄成蟹Q“商品房買賣合同上不是我簽名”。秦某霞稱“當時秦某霞與吳某文沒有結婚,所以不知道”。2002年6月,趙某英辦理了案涉房屋的入住手續,并對房屋進行裝修,房屋從收房至今都沒有由家人居住,一直到現在都是出租狀態。2002年7月11日,趙某英補交了房屋尾款75623元,差額6080.7元。房產證寫明:房屋共有權人吳某文,房屋所有權證持證人吳某尚,共有權人所占份額二分之一。涉及產權證辦理的所有費用都是趙某英交納。吳某文在2015年6月25日死亡。吳某聰在2016年2月4日死亡。2018年4月23日,法院就原告秦某霞與被告趙某英、被告吳某尚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作出調解書,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繼承人吳某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二號的房產由被告吳某尚繼承所有,被告吳某尚支付原告秦某霞房屋折價款七十七萬三千六百一十七元;雙方對此再無其他爭議。本院針對借名買房約定等相關事項進行詢問。趙某英稱“首先是沒有簽訂過書面合同,因為是跟子女之間。在2001年趙某英去選房,相中了案涉房屋。簽訂了認購書,當時趙某英已經有房子,而當時正在拆遷,如果說在拆遷的時候,趙某英名下有其他的房屋,她可能會獲得的拆遷利益會減少,她是出于這方面的一個考量,就把這個房子就先寫在子女的名下。是趙某英與吳某文、吳某尚的約定?!辈门薪Y果駁回趙某英的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趙某英就其與吳某尚、吳某文之間存在關于案涉房屋借名買房約定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借名買房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登記于吳某尚、吳某文名下的案涉房屋購房款及辦理產權登記的相關費用均是趙某英支付,而基于與吳某文、吳某尚之間的母子、母女關系,趙某英的出資行為存在多種可能性,現并無趙某英與吳某尚、吳某文關于借名買房約定的證據,且借用兩名子女的名義購買一處房產有違一般生活常識,故趙某英對案涉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但并不因此構成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綜上所述,趙某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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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父母名義買房未還清貸款前可以起訴過戶嗎
訟請求:1、請求判令秦某慧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2、本案訴訟費由秦某慧承擔。事實與理由:張某文與秦某慧之子周某剛是夫妻關系,于2013年7月13日登記結婚,2017年4月24日育有一子。2013年初,張某文與周某剛決定購買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打算登記在張某文名下。因張某文當時沒有購房資質,周某剛名下已經有房產,張某文對當時未婚夫周某剛及其家人出于完全信任,故將涉案房屋暫時登記在秦某慧名下。涉案房屋購房款全部由張某文的母親林某娟出資,同時一直是張某文和其丈夫周某剛實際使用和管理涉案房屋。所有購房事宜均由張某文夫婦親自辦理,秦某慧僅在銀行貸款面簽時去簽過字,其他購房事宜均沒有參加。張某文多次與秦某慧協商,希望秦某慧配合將房屋登記回張某文名下或配合張某文將房屋出售,秦某慧均以各種理由推拖,故張某文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被告辯稱秦某慧辯稱,不同意張某文的訴訟請求。1、我方是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2、雙方之間根本不存在借名買房的意思表示;3、事實上,我方在購買涉案房屋之后,正是出于親情和最起碼的信任考慮,才將房屋管理全權交給張某文和周某剛夫妻二人的,因此,周某剛或張某文負有替秦某慧管理涉案房屋的責任;4、本案實際上是因為家庭內部矛盾而引起,意圖侵占秦某慧及其家人財產,本案張某文的起訴目的同樣在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張某文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查明2013年1月18日,秦某慧(買受人)與(出賣人)北京B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張某文主張與秦某慧之間有口頭借名買房的協議,涉案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上的簽名是其母親林某娟代簽,秦某慧當時并沒有到場。秦某慧主張其本人到場簽訂合同。但雙方均不申請對該筆跡進行鑒定。張某文主張2013年1月11日,其母親林某娟交納了購房定金5萬元,2013年1月18日交納了購房首付款164502元,當日,其丈夫周某剛交納了購房首付款200000元且該200000元也是由林某娟轉給周某剛,并提供相應銀行流水予以證明。2014年1月27日,秦某慧(借款人)、周某剛(共同借款人)與T銀行簽訂《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以涉案房屋作為抵押借款960000元。2014年11月3日,北京B公司出具發票一張,載明收到秦某慧購房款共計404005元。2014年2月12日,北京B公司出具發票一張,載明收到秦某慧購房款共計960000元。2016年6月5日,北京M公司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秦某慧產權代辦費等785元,收據上載明交款人為張某文。2016年6月5日,北京B公司出具收據,載明收到秦某慧公共維修基金17360元。2017年3月30日,張某文之夫周某剛交納涉案房屋契稅13640.05元,為涉案房屋辦理完稅證明。張某文主張2016年6月5日收房,且收房的全部手續由其本人辦理,秦某慧并沒有到場,且收房的相關文件原件均在張某文處,并提交辦理不動產通知書、北京市業主一卡通、房屋交付驗收小貼士、面接結算協議、住宅分戶驗收表、入住指南、住宅質量保證書、業主手冊等予以證明。秦某慧認可其沒有到場,但主張是其委托張某文和周某剛辦理。2017年9月1日,涉案房屋辦理了產權證書。該不動產權證原件在秦某慧處。張某文辯稱,因T銀行要求必須本人到場才能交付不動產權證,當時已與秦某慧產生矛盾,故秦某慧不同意將不動產權證交付給張某文。另查,涉案房屋的物業費、水電燃氣費、供暖費等均由張某文交納,且相關票據等均在張某文處。秦某慧對此事實表示認可,但辯稱因其不在國內故委托張某文和周某剛管理涉案房屋。另查,涉案房屋在收房之后便對外出租,且由張某文之夫周某剛作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租金交納至周某剛賬戶。秦某慧主張有涉案房屋租賃合同是與其簽署,并提交租房合同予以證明,同時主張有部分租金是直接打入其本人賬戶,后續才打入周某剛賬戶,由周某剛代為管理用于償還涉案房屋貸款,并提交秦某慧與周某剛的微信聊天記錄予以證明。2011年8月2日,秦某慧向周某剛共轉賬342874元。秦某慧主張上述金額為借款,并主張因上述借款,張某文、周某剛夫婦二人均同意以涉案房屋首付款及后續貸款還款的方式償還借款。張某文對借款事實不認可,主張秦某慧與周某剛系母子關系,之間有多筆資金往來,對秦某慧主張以購房首付款及還貸的方式償還借款的說法亦不認可。另查,涉案房屋的貸款除三筆外,均由周某剛、張某文償還貸款。T銀行對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權。截止2020年11月16日,涉案房屋的抵押貸款仍剩余849057.27元未償還。本案中,張某文之母林某娟、張某文之夫周某剛均提交聲明,同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庭審中,張某文提交其北京市購房資格核驗結果,證明其具備購房資格。庭審中,周某剛(張某文之夫,秦某慧之子)作為證人出庭,其證明的內容均與張某文的主張相符。庭審中,秦某丹(秦某慧之妹)作為證人出庭,證明秦某慧轉賬給周某剛的錢系借款,周某剛曾向秦某慧稱以交納涉案房屋首付款及支付貸款的形式償還借款。裁判結果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秦某慧協助張某文償還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的按揭貸款本息并配合解除在上述房屋設立的抵押權;二、在本判決第一項履行完畢后10日內,秦某慧配合張某文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的產權轉移變更登記至張某文名下。房產律師點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敖杳I房”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由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買房是一種典型的“名實不符”的行為。秦某慧主張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貸款還款均是其子周某剛(張某文之夫)為償還借款出資的,后續的收房及辦理涉案房屋相關手續以及將涉案房屋對外租賃,均是秦某慧委托周某剛和張某文管理的。但秦某慧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上述主張,且周某剛對于借款事實并不認可,周某剛亦不認可替秦某慧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貸款還款的事實,故法院對秦某慧的主張不予采信。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及貸款還款為林某娟、張某文及周某剛支付。同時,涉案房屋的收房手續、契稅交納、公共維修基金交納等以及涉案房屋的物業費、水電燃氣費交納等也均為張某文和周某剛辦理,相關票據原件也均在張某文處,對此秦某慧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此外,涉案房屋的租賃事宜,大部分由張某文之夫周某剛辦理,相關租金亦支付至周某剛賬戶。秦某慧雖提交部分租房合同、租金支付憑證及微信聊天記錄,但僅能證明一季度的租金支付至秦某慧賬戶,故上述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完全由秦某慧管理及實際產權人情況。綜上,法院認定張某文與秦某慧之間的借名買房事實存在?,F張某文具備北京市購房資格,且林某娟、周某剛均同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法院不持異議。因涉案房屋上仍有抵押權,張某文明確表示同意一次性償還剩余未還貸款以解除抵押權,T銀行表示同意,法院亦不持異議。故關于張某文請求判令秦某慧將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一號房屋過戶至張某文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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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中,車輛的所有權人是否必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陶某車輛右轉未提前駛入右側車道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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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等7人訴楊某某、戴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駛至建設路口時,與林某某發生碰撞,導致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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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城鎮戶口卻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賠償
1月14日出生,住廣東省潮安縣XX,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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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地攤商販追索交通事故賠償按城鎮居民標準獲判傷殘賠償金
題,本律師解答了交通事故索賠的項目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