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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為其出資購買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起訴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A號售房款的五分之一份額及B號院、C號院部分房產份額。張某杰、張某歌、高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張某杰不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A號房屋中相應折價款。爭議焦點為A號房屋的權屬問題。原告訴求及理由張某涵:1.一審起訴請求:-判令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A號售房款由張某涵繼承五分之一份額,即由張某杰直接給付張某涵售房款80萬元。-判令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B號院的房產由張某涵繼承五分之一份額;位于C號院內北房東起第1、2間房屋由張某涵繼承。2.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某杰、張某歌、高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張某莉:同意張某涵的訴訟請求,如果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有屬于張某莉的份額,要求依法繼承。被告辯稱張某杰、張某歌、高某:1.一審辯稱:不同意張某涵的訴訟請求,A號售房款不是遺產,B號院部分房屋主體結構不存在無法繼承,C號院房屋繼承應另案解決。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為張某杰不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A號房屋中相應折價款。3.事實與理由:一審明顯超審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A號房屋是借名買房,不是張某鵬、秦某芬夫妻共同財產;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張某涵只能繼承張某鵬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的財產性利益,不能繼承A號房屋份額,B號院原房產已滅失不宜進行分割,一審將B號院繼承分割有悖方便生產生活原則。法院查明情況張某鵬與秦某芬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子四女。秦某芬于2010年8月24日死亡,張某君于2016年5月27日死亡,張某芝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張某鵬于2018年12月2日死亡。部分繼承人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本案不再將其列為當事人。B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張某君,院內原有北房4間、東房2間系張某鵬和秦某芬夫婦所建,西房2間系張某君、高某夫婦婚后所建。2019年張某杰拆除B號院內原有房屋并新建二層樓房,無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C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也是張某君,院內房屋系張某君、高某夫婦婚后購買和新建。張某鵬曾承租原H號公有住房1間,后通過危房回購獲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買了一號房產(即A號房屋),房屋交付后張某君出資裝修并一家居住在該房屋內。2017年張某杰代理張某鵬將一號房產出售給案外人,售房款被張某杰夫婦用于購買昌平區(qū)X號房屋。另查,張某涵曾起訴要求繼承秦某芬遺產,后撤訴。本案訴訟中,雙方對一號房產購房款出資情況存在爭議,張某杰、張某歌、高某主張一號房產系張某君夫婦出資,僅借用張某鵬指標購房,但僅提供了證人證言且內容來自高某轉述,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佐證。裁判結果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B號院內原有北房四間、東房二間由張某涵、張某莉分別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由高某、張某杰、張某歌共同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二、張某杰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分別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昌平區(qū)一號售房款中屬于秦某芬的遺產份額折價款517500元。房產律師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號房屋的權屬問題。A號房屋來源于張某鵬承租的公房進行危房回購所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后通過購買所得。A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結算通知單等均載明簽訂一方為張某鵬,且該房屋物權登記于張某鵬名下,故A號房屋權屬上應屬于張某鵬和秦某芬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杰、張某歌、高某提出A號房屋屬于張某君、張某杰、高某三人共有,張某鵬只是享有購房指標,即便房屋中有秦某芬的權利份額,秦某芬已將其權益贈與張某杰之理由,均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且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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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單位房改購買時部分子女有出資老人去世后房屋歸屬糾紛
起訴要求劉某文、劉某益協助將涉案房屋產權過戶至其名下,劉某中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聲明》能否作為劉某中以劉某鵬名義購買案涉房屋的依據,即劉某中與劉某鵬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原告訴求及理由1.一審起訴請求:-判令劉某文、劉某益協助劉某中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產權過戶至劉某中名下。-判令劉某文、劉某益承擔訴訟費。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劉某中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劉某文、劉某益負擔。-事實和理由包括一審法院認定錯誤,《聲明》能體現借名買房意思表示;之前訴訟未提及借名買房不影響合同成立;劉某中未自認案涉房屋系父母共同財產;劉某中出資情況可由《聲明》證明;陳某英未簽字不影響借名買房關系;一審判決將劉某文意見列于認定事實部分不當。被告辯稱劉某文辯稱:-同意一審判決。具體理由包括劉某中主張與劉某鵬夫婦達成借名買房協議與事實不符;《聲明》無效;劉某中一直清楚涉案房屋為劉某鵬夫婦合法財產;借名買房應適用嚴格證據制,本案不存在房屋實際權利人與產權人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劉某益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劉某中的上訴請求。認為劉某中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涉案房屋是劉某鵬單位公房,劉某鵬夫婦未與劉某中達成借名買房關系。法院查明情況劉某中、劉某強、劉某文系劉某鵬、陳某英夫婦的子女,劉某強去世后劉某益為其之子。1996年6月30日,劉某鵬與R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涉案房屋,1997年10月20日取得產權證。庭審中,劉某中提交《聲明》,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劉某中所交,產權應歸劉某中所有等內容,聲明人處有劉某鵬簽名,證明人處有劉某文、趙某芬簽名。劉某文、劉某益對《聲明》提出異議。關于涉案房屋出資情況,劉某中提供六份收據,劉某文、劉某益對出資為劉某中所出提出質疑,劉某益提交補交購房款收據,載明交款人為劉某鵬。另查明,劉某中曾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被法院駁回后上訴,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重審后法院再次駁回劉某中的訴訟請求,劉某中上訴被駁回。二審中,劉某中提交新證據,劉某文、劉某益未提交新證據,對劉某中證據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二審補充查明劉某中與劉某文、劉某益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的相關情況,以及劉某中曾向劉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條等情況。裁判結果駁回劉某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根據本案及之前判決認定的事實,訴爭《聲明》的真實性應予確認。但本案中,劉某鵬獲得的以特定價格購買涉案房屋的機會并非單純購房名額,房屋價款折算了劉某鵬的工齡,包含的財產性權益屬劉某鵬、陳某英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由夫妻共同處分?!堵暶鳌分须m載明涉案房屋由劉某中出資購買,產權歸劉某中所有,但無陳某英簽字,不能直接體現陳某英對房屋的處分意見。自劉某鵬取得產權證后多年間,劉某中未與劉某鵬、陳某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劉某鵬去世后,劉某中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陳某英知曉并同意《聲明》內容或予以追認。在案證據顯示劉某中曾在借款時以放棄涉案房屋繼承權作為還款保證,還曾咨詢遺囑事宜并以父母贈予為由提起前案訴訟。綜合來看,劉某中以借名買房為由要求劉某文、劉某益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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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名義買房對方不愿意過戶怎么辦
上訴請求發(fā)回重審或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趙某霞、吳某坤所有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周某峰與趙某霞、吳某坤之間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原告訴求及理由趙某霞辯稱:-不同意周某峰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趙某霞、吳某坤與周某峰存在真實的借名買房關系,包括已支付全部房款及借名費、一直控制使用案涉房屋、保管相關原件、簽訂借名買房協議、周某峰曾自認借名買房、趙某霞和吳某坤借名買房時有購房資格等。吳某坤辯稱:-不認可周某峰關于我方與趙某霞勾結的說法,不認可趙某霞所述與其占用房屋的事實,對于所謂借名買房的事情本來就沒有書面協議。法院查明情況趙某霞與吳某坤曾系夫妻,于2003年10月4日登記結婚,2018年1月2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吳某坤與周某峰因買賣一號房屋于2012年經同事介紹認識。2013年3月22日,周某峰與北京D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間,吳某坤、趙某霞向周某峰賬戶轉賬支付了購房款、車位及物業(yè)費、稅費等費用。2014年11月6日,一號房屋登記至周某峰名下。庭審中,趙某霞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復印件,吳某坤、周某峰均稱未簽訂過該協議。趙某霞還提交了公證書、電話錄音、房屋照片、車位辦理登記表復印件、裝修管理費發(fā)票及裝修單據、北京市物業(yè)服務合同等及吳某坤的銀行流水、代收代繳收據等證據,證明借名買房關系及房屋使用情況。吳某坤對部分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周某峰同意吳某坤的質證意見。經法庭詢問,吳某坤與周某峰一致稱雙方開始是借款,后來轉為購房款,買賣合同已解除,購房款已退清,但周某峰至今未收回一號房屋。周某峰提交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吳某坤于2017年向其轉賬。裁判結果一、周某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趙某霞將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趙某霞、吳某坤名下;二、駁回趙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周某峰與趙某霞、吳某坤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趙某霞主張與周某峰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但僅提供復印件,吳某坤及周某峰均否認該協議的存在,法院無法認定該復印件。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及相關稅費均由吳某坤和趙某霞交納,涉案房屋的裝修也系由吳某坤負責并購買了家具。趙某霞提供證據證實了其及家人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事實,周某峰雖否認其喪失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及管理,但未提供證據反駁趙某霞的主張,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實際系由趙某霞、吳某坤予以控制使用。特別是結合周某峰在錄音中曾認可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2017年吳某坤仍在向周某峰轉賬支付房屋物業(yè)費、趙某霞持有代收代繳收據等事實,足以認定趙某霞、吳某坤與周某峰之間存在借名購買涉案房屋的合同關系。趙某霞、吳某坤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周某峰產生借名買房的關系,并不違反限購政策。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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