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律師力證遺囑無效,助當事人獲三分之一房產份額
承權?”楊律師代理這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后,針對案件的法律要點進行了詳細分析,并展開了調查取證工作。在與團隊研討下初步判斷認為,該案件的核心爭議點集中在趙女士于2019年6月訂立的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具體而言,該遺囑的效力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查和確認:1)形式要件的審查: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打印遺囑屬于法律認可的一種遺囑形式,但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2)實質要件的審查:除了形式要件外,遺囑的實質內容也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例如,遺囑應當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行為能力應當完整,即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時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3)證據的收集和分析:為了進一步論證該遺囑的效力,楊律師還需要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遺囑訂立時的見證人證詞、趙女士的精神健康記錄,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遺囑效力的旁證資料。針對該份遺囑效力,楊律師經過對遺囑原件、復印件的審查,再通過對現(xiàn)場視頻的表述展開調查取證。03.辦案經過04.調解結果《民法典》第1136條規(guī)定《民法典》繼承編規(guī)定遺囑的六種類型,其中包括打印遺囑。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下,打印遺囑并非法定遺囑形式。本案法官結合繼承法、民法典繼承編及其司法解釋,對本案遺囑的形式作出了正確的認定。相對于自書遺囑、代書遺囑而言,打印遺囑確實可以省點時間,少點麻煩。但是根據我們多年的訴訟經驗與實踐情況,立遺囑時省的事情,在遺囑效力認定時必將花更多的時間和成本來修復。不過要注意的是,打印遺囑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如簽名、見證等步驟不可少,否則同樣可能會無效。立遺囑人還是應當謹慎處理每一個步驟,確保遺囑合法有效。與其事后產生糾紛,不如在事前花足工夫,避免未來的麻煩與紛爭。07.案件總結
-
夫妻婚內一方獲得遺產,離婚后獲得產權,原配偶能否分割
趙某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法院依法確認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屋(下稱涉案房屋)中,孫某君享有50%的產權份額;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孫某君與李某旭原系夫妻,雙方于1999年4月19日登記結婚,李某旭系再婚,與前妻陳某育有一女李某涵,李某旭與孫某君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趙某輝。2016年6月19日,李某旭之母周某因病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之父李某鵬因病去世,二位老人去世時留有涉案房屋等一些遺產。2018年11月7日,為出售房屋,李某旭與孫某君協(xié)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書,確認涉案房屋由李某旭繼承。2018年12月李某旭死亡。孫某君認為,涉案房屋繼承開始時,其與李某旭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故李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于二人婚內共同財產,孫某君應享有涉案房屋50%的產權份額,故訴至法院,訴如訴請。二、被告辯稱被告李某涵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1.孫某君起訴案由明顯錯誤,應為離婚后財產糾紛,趙某輝不應作為本案的共同原告;2.李某旭取得涉案房屋是基于周某和李某鵬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于2017年2月9日共同協(xié)商一致簽署的《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即李某旭于2017年2月9日已確定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不能成為孫某君確權的原始依據;3.孫某君在離婚前已知曉上述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離婚時在離婚協(xié)議書中已明確表明離婚時雙方共同財產無遺漏,系默認將涉案房屋分割給了李某旭,且其在代理趙某輝訴李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中明確自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遺產;4.孫某君的起訴已過了離婚后一年內起訴的除斥期間,法律規(guī)定的實體權利已經滅失。三、法院查明李某旭與陳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婚后于1994年3月2日生育一女李某涵,1997年雙方協(xié)議離婚。1999年4月19日,李某旭與孫某君登記結婚,二人于200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趙某輝。2016年6月19日,李某旭之母周某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之父李某鵬去世。2017年2月9日,李某旭、李某鶴和李某龍在×律師事務所簽訂了《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內容為:登記在母親周某名下的東城區(qū)×房產及其房屋內現(xiàn)有的家具、家電、裝修等歸長子李某旭繼承所有;…。2017年3月22日,李某旭曾以李某鶴、李某龍為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撤訴。2018年11月7日,李某旭與孫某君在北京市東城區(qū)民政局協(xié)議離婚。2018年11月27日,李某旭、李某鶴和李某龍在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調解協(xié)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達協(xié)議書:被繼承人周某遺留的坐落于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產由李某旭繼承。后三人共同向本院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本院當日作出裁定書,確認調解協(xié)議有效。2018年12月30日,李某旭去世。2019年5月8日,孫某君作為趙某輝的法定代理人以李某涵為被告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撤訴。庭審中,孫某君為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50%產權份額,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1.周某、李某鵬死亡證明,部分案卷復印件(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書);證據2.孫某君和李某旭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趙某輝出生證明復印件;證據3.李某旭死亡證明、趙某輝訴李某涵法定繼承糾紛一案起訴狀。趙某輝對孫某君提供的上述證據均認可。李某涵認可證據1中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但對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書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其認為司法確認是對李某旭、李某鶴、李某龍三方于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內容的確權,王某旭父母的遺產在2017年2月9日就分割完畢,從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的內容來看,只是對李某旭主張的其父母的部分遺產進行確認,房屋在李某旭、李某鶴、李某龍達成調解協(xié)議時就已經分割完畢了,孫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此情況。李某涵對證據2、3的真實性和關聯(lián)系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趙某輝為證明其為孫某君和李某旭婚生子女,提供了派出所證明信和出生證明,孫某君和李某涵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認可。李某涵為證明孫某君在離婚之前已知曉涉案房屋的繼承分割事宜并默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遺產,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2017年2月9日談話筆錄和遺產分割協(xié)議;證據2.之前案件撤訴筆錄;證據3.錄音光盤及文字打印件;證據4.之前民事起訴狀及法院傳票。孫某君對上述證據1、2、4的真實性均認可,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孫某君稱,自己從未看見過律師見證書及遺產分割協(xié)議書等相關文件,李某旭與李某鶴、李某龍在2017年2月9日達成遺產分割協(xié)議后又產生分歧,遺產處于共有狀態(tài),直到2018年11月27日本院出具裁定書予以分割,因此孫某君與李某旭離婚時涉案房屋尚未繼承分割,故無法在離婚時一并處理。因趙某輝提起法定繼承之訴后無法確定繼承份額,故提起本訴。趙某輝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同孫某君一致。四、法院判決確認孫某君對北京市東城區(qū)M號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五、案件分析1.關鍵法律問題:本案的核心法律問題在于確定李某旭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通過繼承取得的涉案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孫某君是否有權主張對該房屋享有50%的產權份額。根據法律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李某旭獲得涉案房屋產權的時間雖在與孫某君離婚之后,但李某旭父母死亡時間在其與孫某君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李某旭通過法定繼承的涉案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被告抗辯理由分析:李某涵提出的孫某君起訴案由錯誤、李某旭已在2017年確定取得房屋所有權、孫某君默認涉案房屋系李某旭個人財產及起訴已過除斥期間等抗辯理由,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案由問題,孫某君的訴訟請求是基于其對涉案房屋的產權份額主張,并非單純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李某旭雖然在2017年簽訂了遺產分割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在后續(xù)產生分歧,且房屋直至2018年11月27日才經法院裁定確認由李某旭繼承,在此之前房屋的繼承狀態(tài)并不明確;孫某君并未默認涉案房屋為李某旭個人財產,其在離婚時無法確定房屋的繼承分割情況,不能視為對房屋產權的放棄;同時,起訴也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除斥期間。六、辦案心得1.法律依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規(guī)定,明確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繼承所得的財產應歸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律師緊緊圍繞這一法律依據,論證了李某旭繼承的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為孫某君爭取產權份額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2.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孫某君在訴訟中提供了一系列證據,包括死亡證明、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xié)議書、出生證明、調解協(xié)議及裁定書等。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了李某旭父母的死亡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及涉案房屋的繼承過程。律師通過對這些證據的合理運用,增強了孫某君主張的可信度。總之,在處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案件中,律師需要準確把握法律依據,全面收集和運用證據,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
購買房屋未過戶前出賣人去世其繼承人不愿出售怎么辦
請求:1.確認林某與孫某杰、李某及F公司于2013年2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有效;2.案件受理費由李某、孫某濤、孫某旭承擔。事實與理由:2011年11月22日,孫某杰作為被騰退人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對孫某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A號居住的房屋進行騰退安置,按人均45平方米(含)對孫某杰安置現(xiàn)房后另安置期房肆套。2013年2月27日,林某與孫某杰、李某及第三人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林某購買孫某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的房產,售價為人民幣71萬元,付款方式及相關條款。簽訂合同后,林某共向孫某杰支付購房款66萬元。另,林某委托王某代為辦理上述房屋買賣的相關事宜。李某與孫某杰系夫妻關系,孫某濤系孫某杰的兒子,孫某旭系孫某杰的女兒,孫某杰已于2018年3月14日去世。林某認為,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F(xiàn)孫某杰去世,其法定繼承人李某、孫某濤、孫某旭應當承擔相應民事法律責任。二、被告辯稱被告李某、孫某旭辯稱:不同意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不認可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涉案房屋還有其他人的份額,我們無權處分涉案房屋。另外,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簽署過程中李某正在與孫某杰賭氣,沒有看合同。涉案《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對我沒有任何保障。第三人F公司述稱:我方對于合同效力不發(fā)表意見,由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孫某濤、第三人趙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發(fā)表辯論意見,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三、法院查明2013年2月23日,孫某杰作為出售方(甲方),林某作為買受方(乙方),F(xiàn)公司作為居間方(丙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約定房屋交易價格及相關事宜。2013年2月27日,孫某杰作為出售方(即甲方),李某作為共有人,林某作為買售方(即乙方),王某作為林某的委托代理人,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房屋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尾部簽章處,孫某杰、李某在甲方(共有人)處簽字捺手印,王某代林某在乙方處簽字捺手印。2013年3月15日,孫某杰出具《保證書》。2014年3月7日,孫某濤簽署《同意書》。2013年2月27日,案外人王某通過銀行向孫某杰轉賬53萬元,孫某杰確認收到涉案房屋購房款和定金55萬元。2013年4月26日,孫某杰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購房款10萬元。2014年3月7日,孫某杰出具收據,載明收到購房款1萬元。孫某杰和孫某濤共同在收款人處簽字。孫某杰于2018年3月14日去世,其父母先于孫某杰去世。孫某杰去世之前配偶系李某,二人育有一女孫某旭。另孫某杰與前妻育有一子孫某濤,孫某濤與趙某于2011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后二人于2017年2月24日協(xié)議離婚。另查一,2011年11月22日,孫某杰作為被騰退人,與拆遷辦簽訂《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對孫某杰的房屋進行騰退安置,實際騰退人口數(shù)5人。2012年3月18日,孫某杰在《房屋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附件》上簽字安置房屋四套。另查二,孫某濤與趙某于2017年2月24日簽訂離婚協(xié)議就財產內容有相關約定。另查三,各方認可涉案房屋現(xiàn)在由林某控制、使用。另查四,各方認可涉案房屋目前沒有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涉案房屋不屬于經濟適用房。四、法院判決確認原告林某與孫某杰、被告李某、第三人北京F公司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法有效。五、案件分析1.合同效力的認定依據:涉案房屋系孫某杰基于騰退安置協(xié)議取得,不屬于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在轉讓權利上無特別限制,故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雖然涉案房屋涉及其他人員的財產性權益,但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秦某在合同上簽字確認,孫某濤在《同意書》中作出確認且共同收取部分購房款,張某在離婚協(xié)議中的表述表明其對售房一事明知且未提出異議,同時該合同也未明顯侵害孫某旭的合法利益。李某主張未閱讀合同條款即簽字,但其作為成年理性主體,應對其簽字行為及法律后果具有預見性。2.合同有效性的綜合考量:從合同本身來看,未出現(xiàn)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形。從合同涉及的各方主體行為來看,雖然房屋涉及多人權益,但相關人員的行為表明他們對房屋出售一事有一定的認知和默認,未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實質性的反對理由。從合同的履行情況來看,原告林某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且實際控制、使用涉案房屋。六、勝訴辦案心得(從原告林某角度)1.證據的充分準備:在本案中,原告林某提供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定金收付書》、銀行轉賬記錄、收據、《保證書》、《同意書》等一系列證據,充分證明了合同的簽訂過程、付款情況以及各方的行為態(tài)度。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合同效力時起到了關鍵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指導當事人全面收集和整理相關證據,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2.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關于合同效力的法律規(guī)定,特別是對于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合同效力的認定。在本案中,律師依據法律規(guī)定,指出雖然涉案房屋涉及多人權益,但這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有利的判決結果??傊谔幚矸课葙I賣合同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準備證據,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深入分析合同各方行為,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對于涉及多人權益的房屋交易,應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處分權問題而引發(fā)合同效力爭議。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
夫妻離婚時一方要求分割宅基地上房屋但未提交建房許可法院支持嗎
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于密云區(qū)H號院內的北正房三間的西邊兩間、西廂房兩間歸原告所有;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于2019年9月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未對共同財產密云區(qū)H號院內的房屋進行分割。原告為今后生活方便,并與被告分開戶口,故訴至法院。二、被告辯稱被告孫某辯稱,此院內房屋系我父母所有,與我無關,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被告孫某與原告林某于2009年12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在密云區(qū)H號院內居住,并對北正房三間進行了裝修、房頂瓦倒垅。審理中,林某提出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在該院內建設了東、西廂房各兩間。孫某對此不予認可,辯稱東、西廂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時其與林某均有出力,但未出錢。本院依法向林某釋明其應當向法院遞交涉案房屋翻建、新建的審批手續(xù),否則不能主張涉案房屋所有權。林某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本院遞交其與孫某翻建北正房及新建東、西廂房的審批手續(xù)。四、法院判決駁回林某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證據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原告林某主張密云區(qū)H號院內的部分房屋歸其所有,但未能提供翻建北正房及新建東、西廂房的審批手續(xù)。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在處理類似案件時,當事人應充分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積極收集和整理能夠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2.房屋所有權的認定:對于農村房屋的所有權認定,通常需要考慮建房審批手續(xù)等因素。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合法的審批手續(xù),法院難以認定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在本案中,林某未能提供審批手續(xù),因此無法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六、辦案心得1.明確法律規(guī)定:在本案中,被告孫某的辯稱得到法院支持,關鍵在于其明確了法律對于房屋所有權認定的相關規(guī)定。在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時,孫某能夠依據法律規(guī)定,指出院內房屋系其父母所有,與自己無關,并強調原告未能提供翻建和新建房屋的審批手續(xù),不能主張房屋所有權。這為其在訴訟中取得勝利奠定了基礎。2.合理的答辯策略:孫某在答辯中采取了合理的策略,一方面明確否認原告的主張,另一方面指出原告證據的不足。這種答辯策略有助于引導法院的審理方向,使法院更加關注原告證據的缺失,從而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3.注重事實依據:孫某在訴訟中能夠提供一定的事實依據,如辯稱東、西廂房系其父所建,建房時自己與原告雖有出力但未出錢。這種基于事實的答辯能夠增強其主張的可信度,使法院更容易接受其觀點??傊?,在處理涉及房屋所有權糾紛的案件中,當事人應明確法律規(guī)定,采取合理的答辯策略,并注重提供事實依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當事人也應認識到證據的重要性,在訴訟前充分準備能夠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而承擔不利后果。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
父母房屋老人與子女簽署分配協(xié)議后母親又有新的遺囑以哪份協(xié)議為準
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分割吳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孫某杰與孫某君各占二分之一份額;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孫某杰是吳某孫女。孫某杰的父親孫某鵬系吳某與孫某輝的五兒子。孫某輝與子女孫某英、孫某君、孫某旭、孫某鵬等,于1983年訂立《分家協(xié)議》,載明趙某輝現(xiàn)有北房6間,西邊北房2間孫某君居住,東邊2間孫某鵬居住,中間2間父母居住,二位老人百年之后西向歸孫某君所有,東向歸孫某鵬所有。趙某輝歸孫某英、孫某鵬兄弟二人撫養(yǎng),百年后住房一間歸孫某鵬。2010年5月25日,孫某輝與拆遷辦達成《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2012年,孫某輝去世。2013年7月,吳某向回遷單位北京C公司出具《承諾書》,與北京C公司簽署《回遷安置交房協(xié)議書》并獲得訴爭房屋所有權。2017年2月,孫某鵬去世。吳某不但不根據《分家協(xié)議》將應屬于孫某杰的房屋產權分配給她,反而于2017年10月,以繼承糾紛為由將孫某杰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孫某鵬名下房產。現(xiàn)孫某杰認為,因《分家協(xié)議》約定其中一間房屋在孫某輝去世后歸孫某鵬所有,因此,海淀區(qū)一號房屋一半的份額應屬于孫某鵬,另一半為孫某君所有。孫某杰是孫某鵬之女,依法應獲得回遷房屋一半的份額。吳某已去世,故訴至法院。孫某君的訴訟請求與孫某杰一致。二、被告辯稱被告孫某英辯稱:聽從法院判決。被告孫某旭辯稱:1.《分家協(xié)議》中約定東數(shù)第三間北房在孫某輝去世后歸孫某鵬所有所附加條件客觀上并未成就。協(xié)議明確約定,趙某輝歸孫某英、孫某鵬兄弟二人撫養(yǎng),百年后住房一間歸孫某鵬,但事實上孫某輝在老年至病逝期間均由我養(yǎng)老送終,因此孫某鵬并未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養(yǎng)老送終的義務。2.協(xié)議約定東數(shù)第三間北房在孫某輝病逝前已經在2010年遇到拆遷,致使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事實上已經滅失,導致無法繼承。3.涉案房屋與協(xié)議中約定的房屋不屬于同一處標的物。另,2011年9月26日,孫某輝與吳某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給我,且我也實際接受了贈與,亦實際居住使用。因此涉案房屋與二原告無關。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鑫辯稱:認可《分家協(xié)議》,孫某鵬一家履行了分家協(xié)議,贍養(yǎng)了老人。孫某旭稱父母一直由其贍養(yǎng)直到養(yǎng)老送終,不知道一直是什么時間,房屋沒有拆遷的時候,父母一直是和孫某杰和孫某鵬生活,孫某鵬贍養(yǎng)了父母。故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三、法院查明孫某輝、吳某系夫妻關系,共有五子女,長子孫某英,次子孫某君、三子孫某旭、四子孫某鵬、長女孫某鑫。孫某杰系孫某鵬與杜某之獨生女。孫某鵬與杜某于2003年離婚,未再婚。孫某輝、吳某在海淀區(qū)有6間北房。1983年9月3日,孫某輝、吳某及孫某英、孫某君、孫某旭、孫某鵬就房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約定東數(shù)第一間、二間北房歸孫某鵬所有,東數(shù)第三、四間北房歸孫某輝、吳某所有,第五、六間北房歸孫某君所有。孫某輝由孫某英、孫某鵬贍養(yǎng),孫某輝去世后,東數(shù)第三間北房歸孫某鵬所有。吳某由孫某旭、孫某君贍養(yǎng),吳某去世后,東數(shù)第四間北房歸孫某君所有。事后孫某鑫對分家協(xié)議亦表示認可。2000年,孫某輝、吳某訴至本院,要求孫某君、孫某鵬將其所有的二間北房騰空。經本院判決孫某君騰空北房西數(shù)第三間、孫某鵬騰退北房東數(shù)第三間。孫某君不服上訴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0年5月25日,孫某輝與北京市某拆遷辦簽訂《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書》,獲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安置房屋一套,拆遷補償款、拆遷補助費在扣除購房款后余款為202794.2元。2012年5月2日,孫某輝去世。2013年7月15日,吳某與北京C公司簽訂《回遷安置交房協(xié)議書》,取得一號房屋。2017年2月25日,孫某鵬去世。2019年1月18日,吳某去世。另查,拆遷協(xié)議簽訂前,孫某輝、吳某由孫某鵬一家照顧較多,其他子女亦盡贍養(yǎng)義務。拆遷協(xié)議簽訂后,孫某輝、吳某與孫某旭共同生活,孫某旭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對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1.孫某旭稱孫某輝與吳某已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贈與給其,提供了2011年9月26日《贈予協(xié)議》及光盤,但二原告對該協(xié)議及錄像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均不認可,法院不予確認。2.孫某旭稱吳某生前立有遺囑,提供了吳某于2017年7月15日由北京市律師事務所進行見證《遺囑》一份。法院確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3.田某、李某作證,2010年拆遷后,吳某、孫某輝搬到三兒子孫某旭家,由孫某旭和林某進行照顧,孫某輝生病住院身后事都是由孫某旭負擔。二原告代理人及孫某鑫對于證人作證持有異議,法院將結合證據予以綜合認定。訴訟中,經詢問二原告,對于孫某輝遺產部分,均同意由孫某杰繼承。孫某旭主張因老人生前與孫某旭一起居住,由孫某旭負責養(yǎng)老送終,故孫某旭應當多分。孫某鑫認為,孫某杰贍養(yǎng)了老人,后吳某工資均由孫某旭持有,房屋也由孫某旭居住,其同意法院依法判決。孫某英表示在拆遷前,兒女均贍養(yǎng)了老人,同意法定繼承。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的相關權利、義務歸孫某杰、孫某旭按份共有,其中孫某杰占25%份額、孫某旭占75%份額;2.駁回孫某杰的其他訴訟請求;3.駁回孫某君的訴訟請求。五、案件分析1.《分家協(xié)議》的效力:1983年孫某輝、吳某及子女就房產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協(xié)議約定了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及房屋在老人去世后的歸屬,屬于附有子女履行贍養(yǎng)義務的遺囑。2.爭議焦點分析:遺囑標的物變更是否影響遺囑效力:屬于孫某輝、吳某的北房2間經過拆遷取得一號房屋,系原北房的財產轉化,不屬于遺囑標的物滅失,二原告可基于協(xié)議主張繼承?!顿浥c協(xié)議》的效力: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贈與人已去世,繼承人不認可且不同意繼承履行該協(xié)議,故《贈與協(xié)議》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吳某代書遺囑的效力:形式上符合代書遺囑要求,有視頻為證,能體現(xiàn)吳某真實意思,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吳某通過代書遺囑變更了其之前的遺囑,應以該遺囑為準。3.遺產份額的確定:對于一號房屋中屬于孫某輝的遺產份額,應依據1983年協(xié)議約定確定。孫某鵬一家履行了對孫某輝的贍養(yǎng)義務,孫某輝去世后,其在一號房屋中的份額應歸孫某鵬所有。孫某鵬去世后,其應繼承遺產由孫某杰、吳某轉繼承。吳某的份額依照其遺囑由孫某旭繼承。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運用:在本案中,孫某旭提供了吳某的代書遺囑及相關證人證言,證明吳某在晚年由其照顧且遺囑真實有效。這些證據在法院認定吳某遺產份額的歸屬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注重收集和整理能夠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yǎng)義務以及遺囑真實性的證據。2.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了遺囑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和效力認定有清晰的認識。在本案中,吳某的代書遺囑形式上符合要求,并有視頻為證,能夠體現(xiàn)吳某的真實意思,因此被法院認定為合法有效。同時,對于《分家協(xié)議》和《贈與協(xié)議》的效力分析,也基于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為當事人爭取了有利的判決結果。3.訴訟策略的制定:在面對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時,律師制定了合理的訴訟策略。強調孫某旭對吳某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以及吳某后訂立的遺囑的合法性。同時,對于二原告提出的質疑進行了有效的抗辯,如對《贈與協(xié)議》的不認可和對孫某鵬一家贍養(yǎng)義務的質疑進行反駁。這種訴訟策略有助于當事人在復雜的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總之,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充分重視證據的收集和整理,準確把握法律規(guī)定,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全面的法律服務,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
父母生前分別立下遺囑但未注明日期法院是否認可
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依法確認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由三原告共同繼承。事實與理由:高先生與林女士系夫妻關系,本案原被告系二人之子。高先生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林女士于2019年4月4日去世。二人生前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原被告均有繼承權。請求法院依法分割上述遺產。二、被告辯稱二被告辯稱:不同意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2014年初,父母身體狀況每況愈下,三原告不愿接手照料老人,高某輝為讓父母安度晚年,于2014年接到身邊照顧。原Y號院落拆遷補償款合計1809693元。經法院判決,確認父母名下兩套回遷安置房屋購房款及后續(xù)生活支出情況,高某輝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yǎng)義務,三原告未盡贍養(yǎng)義務。高先生生前在2015年訂立有遺囑,將其名下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由高某輝繼承;林女士也訂立遺囑,將其名下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由高某濤繼承。應按老人遺囑草稿意思,將一號歸高某輝所有,二號房屋歸高某濤所有。高某輝應多分遺產,三原告應不分或少分遺產。三、法院查明高先生與林女士系夫妻關系,二人共育有五子一女,分別為高某杰、高某聰、高某輝、高某濤、高某鵬和高某亮。高先生于2019年3月24日去世,林女士于2019年4月4日去世。高先生和林女士的父母均在其去世前去世,二人無其他法定繼承人。訴訟中,高某亮表示放棄對高先生和林女士遺產的繼承權,不參加本案訴訟。2010年5月30日,高某鵬作為林女士委托代理人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房屋拆遷騰退補償協(xié)議書(定向)》,Y號院拆遷共獲騰退補償款1809693.60元。2011年8月2日,高某鵬與高先生、林女士簽訂《拆遷款分割協(xié)議》,后經法院調解按此協(xié)議分割拆遷款。Y號院拆遷后,高先生、林女士購買了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和二號的房屋。訴訟中,二被告稱高先生和林女士曾于2015年各自訂立“遺囑”,并提交“遺囑”打印件,三原告對其真實性不認可。經查,高先生和林女士拆遷后曾租房居住,后與高某鵬、高先生共同居住過一段時間,安置房屋交付后,二人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內,自2014年春節(jié)開始,其日常生活主要由高某輝負責,高某濤、高先生予以協(xié)助,存折、銀行卡等平時由高某輝保管。訴訟中,雙方認可高先生和林女士去世后,一號房屋閑置,二號由高某輝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兩套安置房屋的安置房屋確認單(購房合同)均由高某輝持有,二號鑰匙由高某輝持有,一號鑰匙由高某濤持有。四、法院判決1.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的相關權益由原告高某鵬繼承百分之三十八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杰繼承百分之三十六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聰繼承百分之二十六的權利份額;2.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的相關權益由被告高某輝繼承百分之五十二的權利份額、由被告高某濤繼承百分之三十八的權利份額、由原告高某聰繼承百分之十的權利份額。五、案件分析1.遺囑效力的認定:二被告雖稱二被繼承人生前曾立有遺囑,但提交的“遺囑”打印件沒有立遺囑的落款日期,立遺囑人無簽字或指紋,無法證明確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故高先生和林女士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2.遺產的范圍確定:涉案一號和二號房屋系被繼承人高先生和林女士的合法遺產,應作為遺產進行分割。3.繼承份額的考量因素:高某亮明確表示放棄對高先生和林女士遺產的繼承權,在分割遺產時不考慮其份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高某輝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扶養(yǎng)較多,法院據此確定高某輝繼承遺產房屋較大份額。六、辦案心得1.證據的收集與運用:雖然二被告主張的遺囑未被法院認定有效,但在訴訟過程中,二被告通過提交拆遷補償款分割協(xié)議、被繼承人生活支出情況以及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照顧情況等證據,試圖證明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這些證據雖然未能直接實現(xiàn)按照遺囑繼承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院對遺產分配份額的考量。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律師應注重收集和整理能夠證明當事人對被繼承人盡到較多扶養(yǎng)義務的證據,以爭取更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2.對法律規(guī)定的準確理解:律師準確把握了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的一般原則以及對盡到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繼承人可以多分遺產的規(guī)定。在本案中,律師根據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實際照顧情況,依據法律規(guī)定提出合理的主張,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高的遺產份額。3.訴訟策略的調整:在遺囑未被認定有效的情況下,律師及時調整訴訟策略,強調高某輝對被繼承人的扶養(yǎng)事實,以爭取在法定繼承中獲得更多的份額。這種靈活的訴訟策略有助于當事人在復雜的遺產糾紛中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律規(guī)定,注重證據的收集和整理,靈活調整訴訟策略,以實現(xiàn)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化。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
-
丈夫擅自向前妻轉賬,現(xiàn)任妻子是否可以追回?
定。作為丈夫,如果處分的是個人財產,現(xiàn)任妻子無權干涉;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且丈夫給孩子的錢遠遠超過撫養(yǎng)費標準,妻子可以要求返還超出部分的款項。從情理上來說,一旦雙方組成家庭,彼此就成為最親近的家人關系,良好的溝通和交流是營造和諧夫妻關系的關鍵。雙方應換位思考、相互理解,牽涉到共同的財產利益更需要理性協(xié)商,這樣才不會在事后出現(xiàn)大的分歧,影響夫妻感情。相關聲明:(1)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律師。(2)文章來源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lián)系刪除。(3)文章意見中的任一信息無意且并不構成或替代恰當?shù)姆蓪I(yè)咨詢,亦不因此形成當事人-律師委托關系;對完全或部分依賴文章意見的內容而作為或不作為產生的任一結果,原作者或本律師/律師事務所均不承擔責任。
-
交通事故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及賠償范圍
有強制性)。2、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先由交強險不分過錯進行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三責險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事故發(fā)生后具體的三責險保險限額需要看被保險人所購買的限額的大小(無過錯性原則)。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1、有責任時賠償?shù)南揞~和范圍:(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元,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元,包括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包括車輛維修費、物品損失費、施救費等。2、無責任時賠償?shù)南揞~和范圍:(一)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元;(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元;(三)無責任財產損失限額為100元。需要注意的是:1、如果賠償額度超過交強險限額的,則需要在商業(yè)險或者肇事者方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付。2、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責險是在交通事故中賠付給對方受害人的。3、車損險、盜搶險、自燃險等是賠付給自己一方人員和車輛損失的?!痉ㄔ号袥Q】2023年12月3日14時20分許,馬某駕駛電動輪車在安徽某縣xX村馬樓莊路段處由北向南駛入道路時,遇被告孫某駕駛皖xxx號小型轎車沿某縣雙蘆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此處,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馬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馬某受傷當日被送入安徽省xx縣醫(yī)院住院手術治療19天。2023年12月22日,馬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該事故經xx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馬某與被告孫某承擔本起事故同等責任。另查,事故車輛在中國x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yè)險?!痉ㄔ号袥Q】1、醫(yī)療費:24927元2、營養(yǎng)費:570元(19天x30元/天)3、護理費:6602.5元(19天x2人想173.75元/天)4、交通費:酌情支持380元5、喪葬費:49324.5元=98649/年÷26、死亡賠償金:948920元=47446元/年x20年7、精神撫慰金:依據事故責任,酌情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優(yōu)先賠償48000元8、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賠償方法:首先,由x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馬某精神撫慰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005227元中的180000元。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項下賠償馬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26067元中的18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賠償限額項下按照事故責任賠償馬某家人499976.4元[(1005227-180000+26067-18000元)x60%].
-
開設賭場罪的如何量刑?量刑標準
人民檢察院、公安局:一、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一)抽頭漁利數(shù)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shù)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shù)額在3萬元以上的;(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二、關于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一)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fā)展會員、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shù)額在2萬元以上的;(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fā)、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三、關于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shù)、賭資數(shù)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賭資數(shù)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shù)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對于開設賭場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向該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shù)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shù)。如果查實一個賬戶多人使用或多個賬戶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shù)計算參賭人數(shù)。四、關于網絡賭博犯罪案件的管轄“犯罪地”包括賭博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賭博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賭博網站代理人、參賭人實施網絡賭博行為地等。為保證及時結案,避免超期羈押,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對于已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管轄異議或者辦案單位發(fā)現(xiàn)沒有管轄權的,受案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一、關于利用賭博機組織賭博的性質認定二、關于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的定罪處罰標準(一)設置賭博機10臺以上的;(三)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臺以上的;(五)賭資數(shù)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七)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臺以上的;(九)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一)數(shù)量或者數(shù)額達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標準六倍以上的;(三)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后,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30臺以上的;可同時供多人使用的賭博機,臺數(shù)按照能夠獨立供一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的數(shù)量認定。三、關于共犯的認定(一)提供賭博機、資金、場地、技術支持、資金結算服務的;(三)為開設賭場者組織客源,收取回扣、手續(xù)費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幫助的。
-
刑事案件拘留了還能辦取保嗎?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二、取保候審的申請流程提出申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聘請的律師,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執(zhí)行取保候審:一旦取保候審獲得批準,公安機關將執(zhí)行取保候審措施,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在刑事案件拘留后,盡早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至關重要。律師不僅能夠幫助當事人理解案件的性質和法律后果,還能夠為當事人提供專業(yè)的法律建議和辯護策略。在取保候審的申請過程中,律師可以協(xié)助準備申請材料,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提高取保候審的成功率。四、結語請記住,法律是保護我們權益的有力武器。在刑事案件中,盡早尋求專業(yè)律師的幫助,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關鍵。如果您或您的親友面臨刑事案件拘留的情況,請務必及時聯(lián)系專業(yè)律師,獲取專業(yè)的法律支持和幫助。
-
刑事案件鑒定意見如何審查?
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可靠;(四)鑒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注明提起鑒定的事由、鑒定委托人、鑒定機構、鑒定要求、鑒定過程、鑒定方法、鑒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鑒定人簽名;(五)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六)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七)鑒定意見是否明確;(八)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lián);(九)鑒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釋;(十)鑒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無異議。二、鑒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鑒定機構不具備法定資質,或者鑒定事項超出該鑒定機構業(yè)務范圍、技術條件的;(二)鑒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不具有相關專業(yè)技術或者職稱,或者違反回避規(guī)定的;(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鑒定條件的;(四)鑒定對象與送檢材料、樣本不一致的;(五)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的;(六)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yè)的規(guī)范要求的;(七)鑒定文書缺少簽名、蓋章的;(八)鑒定意見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lián)的;(九)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鑒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
合同糾紛轉化為合同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意圖,進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騙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定為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只是在數(shù)量、質量等方面有不實之處,合同簽訂后積極提高履行能力,即使失敗也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如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獲取合同權益后,對合同義務予以搪塞、推托,甚至逃匿,應認定為合同詐騙。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張X保開始與張X雷做粉絲生意,直到2012年,雙方都保持著良好的合作關系,張X保從張X雷處采購粉絲價值共計300萬元左右。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24日期間,張X保利用張X雷對他的信任,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誘騙張X雷通過河南鄭州某貨運公司先后發(fā)給自己多批粉絲,合計價值19.2萬元。2013年4月,張X保以去安徽合肥做工程為由,將從張X雷處采購的粉絲低價賣給在重慶市盤溪市場做粉絲生意的李X玲,然后離開所在城市并更換聯(lián)系方式。裁判結果河南省夏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X保與張X雷之間長期存在粉絲購銷合同關系,2013年4月,張X保收到被害人張X雷最后三批粉絲后,在尚欠尾款近二十萬元的情況下,將粉絲低價轉讓給他人,得到貨款后逃離所在經營區(qū)域,切斷電話等聯(lián)系方式,拒不履行合同,侵吞貨款的犯意暴露無遺。被告人張X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貨款,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遂作出判決:被告人張X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張X保退賠被害人張X雷貨款195029元。張X保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張X保的上訴,維持原判。案件評析本案處理的重點主要在于:對張X保在尚欠被害人粉絲余款的情況下,離開居所更換手機號碼且故意不告知被害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是屬于民法上拒不履行合同行為還是刑法上的合同詐騙犯罪。區(qū)分合同詐騙罪與一般的合同糾紛界限的關鍵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而主觀目的很難通過直觀的方法看到,只能通過行為人外在的表現(xiàn)去推測。司法實踐中,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區(qū)分:1.合同簽訂期間主觀心理狀態(tài)。行為人簽訂合同期間夸大自己履約能力,后來由于某種原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按照經濟合同糾紛處理。行為無履行合同的意圖,進而虛構、隱瞞事實真相,利用對方對自己的信任騙對方與自己簽訂合同,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定為合同詐騙罪。2.履約期間實際能力與行為。在一般的合同糾紛中,當事人客觀上有一定的履約能力,只是在數(shù)量、質量等方面有不實之處,合同簽訂后積極提高履行能力,即使失敗也不應認定為合同詐騙;如行為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和行為,獲取合同權益后,對合同義務予以搪塞、推托,甚至逃匿,應認定為合同詐騙。根據刑法(2015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本案中張X保與張X雷一直存在真實的合同關系,但從2012年1月開始,張X保在部分貨款未付清,又不想再做粉絲生意的情況下,仍通過先還一部分欠款的方式,誘騙被害人多次發(fā)貨,將收到的粉絲賣掉后有能力支付,卻不支付,而是更換手機號碼逃匿,如果不是司法機關的介入,受害人可能很難再找到被告,至此其主觀上的詐騙對方財物的目的已經實現(xiàn),行為上也放棄了對合同的依約履行,客觀上也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財物上的損失且數(shù)額巨大,已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合同詐騙罪。雖案發(fā)后張X保又恢復使用原來的電話號碼,但不影響對其案發(fā)前行為性質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