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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有人問:律師,對方沒錢,起訴有用嗎?
容易犯哪些錯誤影響執(zhí)行效率?不管是借款還是貨款,一些欠款類的案件中,當事人找律師時很關心的一件事就是“?”在很多案件中,這類問題律師還真不好回答。如果當事人手里的證據資料齊全且無虛假,律師根據客觀證據對案情進行分析,對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也就是俗話說的“是否勝訴”還能做些預判。但拿到勝訴判決和拿到錢是兩個概念。很多沒有訴訟經驗的人打官司勝訴后就理所當然地認為法院有義務幫自己把錢要回來。實話實說,現(xiàn)實中這個想法是錯誤的!勝訴后,對方不給錢,你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是不會主動管的。你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判決的錢是不是能很快順利地拿到手,還要看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一、能否順利執(zhí)行,大致分三種情況來判斷1、債務人有足夠財產(尤其是資金)償還債務,且個人資信、企業(yè)經營狀況良好。以免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轉移資產,導致最終執(zhí)行出現(xiàn)困難。這種情況下申請執(zhí)行后,由于現(xiàn)金資產不足,對于其他資產,是否方便執(zhí)行、能否很快變現(xiàn),法院要酌情處理。執(zhí)行也許會遇到障礙。但是只要資產在,且確實不至于資不抵債,最終債權人的債務應該還是能實現(xiàn)的。3、債務人確實沒有相應資產還債,無力履行判決。律師負責幫當事人代理案件,法院負責審理案件,錢還得從債務人身上出。如果債務人真的沒錢,那即使法院作出勝訴判決,也可能會導致暫時無法實現(xiàn)債權。確實無法執(zhí)行的,法院也只能暫時中止執(zhí)行。真出現(xiàn)這種情況,也是很無奈的!二、關于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容易犯的三個錯誤,直接影響執(zhí)行效果1、要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否則可能導致判決書過期。按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但楊律師建議,申請執(zhí)行還是應該盡快,已經到法院打官司了,俗話說就算撕破臉了,對方不履行判決,根本沒必要反復催要,應盡早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與起訴不同,目前申請執(zhí)行不用申請人預付執(zhí)行費用,對申請人來講,并不增加維權成本。2、申請執(zhí)行不是交份申請給法院就完事大吉了。有些人交了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就回去等著拿錢了。碰到好執(zhí)行的案子也許確實能坐等拿錢。但碰到不太好執(zhí)行的案子,只是坐等的話,可能會左等也不來,右等也不來。趙律師要提醒您,要盡可能向法院提供被執(zhí)行的財產線索,,現(xiàn)在沒錢,不代表過些年肯定也沒錢,現(xiàn)在沒找到財產線索,不代表將來找不到。就企業(yè)而言通過限制消費、不誠信被執(zhí)行人黑名單制度等也確實取得了一些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第一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本規(guī)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三條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后未達成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后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等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xiàn)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lián)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第七條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一)以現(xiàn)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fā)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第十九條經查明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其請求。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并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一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臺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shù)鼗蛘弋斒氯说慕灰追绞?、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第二十七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十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限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一條本規(guī)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guī)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本規(guī)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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