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張為其出資購買其他子女不認可糾紛
起訴要求繼承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A號售房款的五分之一份額及B號院、C號院部分房產份額。張某杰、張某歌、高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張某杰不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A號房屋中相應折價款。爭議焦點為A號房屋的權屬問題。原告訴求及理由張某涵:1.一審起訴請求:-判令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A號售房款由張某涵繼承五分之一份額,即由張某杰直接給付張某涵售房款80萬元。-判令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B號院的房產由張某涵繼承五分之一份額;位于C號院內北房東起第1、2間房屋由張某涵繼承。2.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張某杰、張某歌、高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張某莉:同意張某涵的訴訟請求,如果被繼承人張某鵬、秦某芬遺產中有屬于張某莉的份額,要求依法繼承。被告辯稱張某杰、張某歌、高某:1.一審辯稱:不同意張某涵的訴訟請求,A號售房款不是遺產,B號院部分房屋主體結構不存在無法繼承,C號院房屋繼承應另案解決。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為張某杰不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A號房屋中相應折價款。3.事實與理由:一審明顯超審限,嚴重違反法定程序;A號房屋是借名買房,不是張某鵬、秦某芬夫妻共同財產;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張某涵只能繼承張某鵬經濟適用房購房指標的財產性利益,不能繼承A號房屋份額,B號院原房產已滅失不宜進行分割,一審將B號院繼承分割有悖方便生產生活原則。法院查明情況張某鵬與秦某芬系夫妻,二人共育有一子四女。秦某芬于2010年8月24日死亡,張某君于2016年5月27日死亡,張某芝于2013年11月15日死亡,張某鵬于2018年12月2日死亡。部分繼承人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本案不再將其列為當事人。B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是張某君,院內原有北房4間、東房2間系張某鵬和秦某芬夫婦所建,西房2間系張某君、高某夫婦婚后所建。2019年張某杰拆除B號院內原有房屋并新建二層樓房,無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C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也是張某君,院內房屋系張某君、高某夫婦婚后購買和新建。張某鵬曾承租原H號公有住房1間,后通過危房回購獲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購買了一號房產(即A號房屋),房屋交付后張某君出資裝修并一家居住在該房屋內。2017年張某杰代理張某鵬將一號房產出售給案外人,售房款被張某杰夫婦用于購買昌平區(qū)X號房屋。另查,張某涵曾起訴要求繼承秦某芬遺產,后撤訴。本案訴訟中,雙方對一號房產購房款出資情況存在爭議,張某杰、張某歌、高某主張一號房產系張某君夫婦出資,僅借用張某鵬指標購房,但僅提供了證人證言且內容來自高某轉述,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佐證。裁判結果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區(qū)B號院內原有北房四間、東房二間由張某涵、張某莉分別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由高某、張某杰、張某歌共同繼承三分之一的份額;二、張某杰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分別支付張某涵、張某莉關于昌平區(qū)一號售房款中屬于秦某芬的遺產份額折價款517500元。房產律師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號房屋的權屬問題。A號房屋來源于張某鵬承租的公房進行危房回購所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后通過購買所得。A號房屋的買賣合同、結算通知單等均載明簽訂一方為張某鵬,且該房屋物權登記于張某鵬名下,故A號房屋權屬上應屬于張某鵬和秦某芬的夫妻共同財產。張某杰、張某歌、高某提出A號房屋屬于張某君、張某杰、高某三人共有,張某鵬只是享有購房指標,即便房屋中有秦某芬的權利份額,秦某芬已將其權益贈與張某杰之理由,均缺乏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且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
父親單位房改購買時部分子女有出資老人去世后房屋歸屬糾紛
起訴要求劉某文、劉某益協(xié)助將涉案房屋產權過戶至其名下,劉某中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聲明》能否作為劉某中以劉某鵬名義購買案涉房屋的依據,即劉某中與劉某鵬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原告訴求及理由1.一審起訴請求:-判令劉某文、劉某益協(xié)助劉某中將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一號房屋產權過戶至劉某中名下。-判令劉某文、劉某益承擔訴訟費。2.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劉某中的全部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劉某文、劉某益負擔。-事實和理由包括一審法院認定錯誤,《聲明》能體現(xiàn)借名買房意思表示;之前訴訟未提及借名買房不影響合同成立;劉某中未自認案涉房屋系父母共同財產;劉某中出資情況可由《聲明》證明;陳某英未簽字不影響借名買房關系;一審判決將劉某文意見列于認定事實部分不當。被告辯稱劉某文辯稱:-同意一審判決。具體理由包括劉某中主張與劉某鵬夫婦達成借名買房協(xié)議與事實不符;《聲明》無效;劉某中一直清楚涉案房屋為劉某鵬夫婦合法財產;借名買房應適用嚴格證據制,本案不存在房屋實際權利人與產權人登記不一致的情況。劉某益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劉某中的上訴請求。認為劉某中的起訴屬于重復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涉案房屋是劉某鵬單位公房,劉某鵬夫婦未與劉某中達成借名買房關系。法院查明情況劉某中、劉某強、劉某文系劉某鵬、陳某英夫婦的子女,劉某強去世后劉某益為其之子。1996年6月30日,劉某鵬與R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涉案房屋,1997年10月20日取得產權證。庭審中,劉某中提交《聲明》,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由劉某中所交,產權應歸劉某中所有等內容,聲明人處有劉某鵬簽名,證明人處有劉某文、趙某芬簽名。劉某文、劉某益對《聲明》提出異議。關于涉案房屋出資情況,劉某中提供六份收據,劉某文、劉某益對出資為劉某中所出提出質疑,劉某益提交補交購房款收據,載明交款人為劉某鵬。另查明,劉某中曾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被法院駁回后上訴,二審裁定發(fā)回重審,重審后法院再次駁回劉某中的訴訟請求,劉某中上訴被駁回。二審中,劉某中提交新證據,劉某文、劉某益未提交新證據,對劉某中證據認可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二審補充查明劉某中與劉某文、劉某益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的相關情況,以及劉某中曾向劉某文借款并出具借條等情況。裁判結果駁回劉某中的全部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根據本案及之前判決認定的事實,訴爭《聲明》的真實性應予確認。但本案中,劉某鵬獲得的以特定價格購買涉案房屋的機會并非單純購房名額,房屋價款折算了劉某鵬的工齡,包含的財產性權益屬劉某鵬、陳某英夫妻共同財產范疇,應由夫妻共同處分。《聲明》中雖載明涉案房屋由劉某中出資購買,產權歸劉某中所有,但無陳某英簽字,不能直接體現(xiàn)陳某英對房屋的處分意見。自劉某鵬取得產權證后多年間,劉某中未與劉某鵬、陳某英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劉某鵬去世后,劉某中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陳某英知曉并同意《聲明》內容或予以追認。在案證據顯示劉某中曾在借款時以放棄涉案房屋繼承權作為還款保證,還曾咨詢遺囑事宜并以父母贈予為由提起前案訴訟。綜合來看,劉某中以借名買房為由要求劉某文、劉某益協(xié)助辦理產權過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
借他人名義買房對方不愿意過戶怎么辦
上訴請求發(fā)回重審或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趙某霞、吳某坤所有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周某峰與趙某霞、吳某坤之間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原告訴求及理由趙某霞辯稱:-不同意周某峰的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趙某霞、吳某坤與周某峰存在真實的借名買房關系,包括已支付全部房款及借名費、一直控制使用案涉房屋、保管相關原件、簽訂借名買房協(xié)議、周某峰曾自認借名買房、趙某霞和吳某坤借名買房時有購房資格等。吳某坤辯稱:-不認可周某峰關于我方與趙某霞勾結的說法,不認可趙某霞所述與其占用房屋的事實,對于所謂借名買房的事情本來就沒有書面協(xié)議。法院查明情況趙某霞與吳某坤曾系夫妻,于2003年10月4日登記結婚,2018年1月2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吳某坤與周某峰因買賣一號房屋于2012年經同事介紹認識。2013年3月22日,周某峰與北京D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2012年11月29日至2013年8月1日期間,吳某坤、趙某霞向周某峰賬戶轉賬支付了購房款、車位及物業(yè)費、稅費等費用。2014年11月6日,一號房屋登記至周某峰名下。庭審中,趙某霞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復印件,吳某坤、周某峰均稱未簽訂過該協(xié)議。趙某霞還提交了公證書、電話錄音、房屋照片、車位辦理登記表復印件、裝修管理費發(fā)票及裝修單據、北京市物業(yè)服務合同等及吳某坤的銀行流水、代收代繳收據等證據,證明借名買房關系及房屋使用情況。吳某坤對部分證據真實性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周某峰同意吳某坤的質證意見。經法庭詢問,吳某坤與周某峰一致稱雙方開始是借款,后來轉為購房款,買賣合同已解除,購房款已退清,但周某峰至今未收回一號房屋。周某峰提交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明吳某坤于2017年向其轉賬。裁判結果一、周某峰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xié)助趙某霞將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趙某霞、吳某坤名下;二、駁回趙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周某峰與趙某霞、吳某坤之間的借名買房關系是否成立。趙某霞主張與周某峰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但僅提供復印件,吳某坤及周某峰均否認該協(xié)議的存在,法院無法認定該復印件。根據查明的事實,涉案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及相關稅費均由吳某坤和趙某霞交納,涉案房屋的裝修也系由吳某坤負責并購買了家具。趙某霞提供證據證實了其及家人對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事實,周某峰雖否認其喪失涉案房屋的占有使用及管理,但未提供證據反駁趙某霞的主張,故法院認定涉案房屋實際系由趙某霞、吳某坤予以控制使用。特別是結合周某峰在錄音中曾認可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2017年吳某坤仍在向周某峰轉賬支付房屋物業(yè)費、趙某霞持有代收代繳收據等事實,足以認定趙某霞、吳某坤與周某峰之間存在借名購買涉案房屋的合同關系。趙某霞、吳某坤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周某峰產生借名買房的關系,并不違反限購政策。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
簽署換房協(xié)議后一方去世其子女要求騰房糾紛
、郭某強起訴要求趙某成、劉某娟騰退并返還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一號房產,趙某成、劉某娟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郭某莉、郭某強一審訴訟請求。爭議焦點為郭某莉、郭某強作為涉案房屋登記所有權人請求趙某成、劉某娟返還涉案房屋是否應予支持。原告訴求及理由1.一審起訴請求:-判決趙某成、劉某娟騰退并返還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一號房產。2.事實與理由:-郭某莉、郭某強通過繼承取得涉案房屋,依法要求趙某成、劉某娟返還房屋于法有據。-趙某成、劉某娟自認涉案房屋不屬于其所有,房屋權益與其無關。-本案為返還原物之訴,趙某成、劉某娟主張的借名買房屬于合同關系,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被告辯稱趙某成、劉某娟辯稱:-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郭某莉、郭某強一審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包括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房屋是由北京市Q公司與私房主換房取得后分配給趙某成、劉某娟居住,屬于借名買房,一審法院應追加北京市Q公司;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涉案房屋屬于國有財產,郭某莉、郭某強作為名義產權人無權行使房屋任何實體權益。法院查明情況郭某莉、郭某強系姐弟,2014年8月繼承取得其母陳某彤名下的涉案房屋共同共有產權。趙某成、劉某娟長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劉某娟曾另案起訴行政訴訟糾紛案和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后撤訴,本案恢復審理。趙某成、劉某娟申請追加北京市Q公司為第三人,法院未予準許。庭審中,趙某成、劉某娟表示自己在他處無正式住房,郭某莉、郭某強表示無證據證明趙某成、劉某娟在他處另有正式住房。二審補充查明:趙某成、劉某娟提交《關于陳某彤將一號房產權證書交給趙某達家屬劉某娟的說明》,載明涉案房屋相關情況及陳某彤與劉某娟關于房屋的約定。二審審理中,法院向北京市Q公司調查,該公司認可說明真實性,不主張房屋權益。裁判結果一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百六十日內,趙某成、劉某娟將郭某莉、郭某強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區(qū)一號騰空,交郭某莉、郭某強收回。二審判決:一、撤銷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之前民事判決;二、駁回郭某莉、郭某強的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本案爭議焦點為郭某莉、郭某強作為涉案房屋的登記所有權人請求趙某成、劉某娟返還涉案房屋,是否應予支持。首先,涉案房屋所有權原登記在陳某彤名下,陳某彤生前與劉某娟簽訂的說明可以證明劉某娟一家系依據協(xié)議合法居住涉案房屋,不屬于無權占有。其次,郭某莉、郭某強通過繼承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應遵守上述說明的約定。最后,考慮本案當事人雙方就涉案房屋所有權歸屬爭議已進入另案訴訟程序。綜合考慮上述情節(jié),對于郭某莉、郭某強請求趙某成、劉某娟返還涉案房屋,法院暫不予支持。雙方可在明確各方對涉案房屋享有的權利義務內容后依法行使各自權利。
-
借名買房出資人未按時履行義務出名人拒絕過戶糾紛
起訴要求吳某霖協(xié)助辦理二號房屋過戶手續(xù)至A公司名下,吳某霖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A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爭議焦點為二號房屋的實際購買人及A公司與吳某霖之間是否存在借名買房關系,A公司是否有權要求吳某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原告訴求及理由1.一審起訴請求:-吳某霖協(xié)助辦理二號過戶手續(xù)至A公司名下。-訴訟費由吳某霖承擔。2.事實與理由:-A公司因不能辦理房屋購房貸款,借用吳某霖名義重新簽訂買房合同并辦理貸款,A公司是二號房屋的實際所有人,吳某霖應按照合同約定將房產過戶給A公司。吳某霖主張一審遺漏實際購買房屋的B公司不成立,其提供的轉賬憑證數額不符、用途不明,抗辯不成立。被告辯稱吳某霖辯稱:-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A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者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包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草率,訴訟程序遺漏實際購買該房屋的重要當事人B公司和趙先生,侵害他人權益;二號房屋實際購買人是B公司,自己與B公司是借名買房關系,房款由B公司支付,A公司簽訂協(xié)議只是為C公司代持房屋。法院查明情況2001年8月10日,S公司與C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C公司購買二三四五號房屋,委托代理人為吳某霖。C公司支付首付款后辦理了部分房屋的退房手續(xù)。2002年4月26日,吳某霖作為二號、三號的新買受人與S公司重新簽訂合同。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1.A公司提交與C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與吳某霖簽訂的《協(xié)議書》,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約定,但吳某霖對《房屋買賣合同》不予認可,稱《協(xié)議書》未實際履行,并主張B公司購買了五套房屋,指定吳某霖等為借名購買人,A公司簽訂代持協(xié)議是為將C公司已支出的首付款轉回C公司;2.A公司提供銀行賬務查詢申請證明首付款支付情況,吳某霖雖認可匯款真實性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并表示房款實際是B公司支付,但未進一步舉證證明;3.關于二號房屋的貸款還款事宜,雙方存在爭議,吳某霖主張部分貸款是自己償還或委托林先生出租房屋用租金償還,A公司對部分還款事實認可但表示是自己償還或林先生代表A公司償還;吳某霖主張?zhí)崆斑€貸的錢是B公司提前支付給林先生由林先生代為償還,但A公司不予認可;4.吳某霖提交轉賬票據證明二號房屋契稅等費用由B公司支付,A公司對證據真實性認可但證明目的不認可;5.吳某霖表示二號房屋的產權證書及票據由其保管后交給W公司收存,A公司稱2008年及之前由其保管后被吳某霖要走;A公司提交了持有的二號房屋《房地產賣契》原件;6.A公司提交《房屋租賃協(xié)議》證明二號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吳某霖認可曾委托A公司代為出租管理二號。二審中,林先生出庭作證,其曾于2002年3月20日向C公司轉賬1647135元中的120萬元為吳某霖安排,與A公司無關。A公司、吳某霖認可林先生關于錢款支付的證人證言。A公司表示首付款中40萬元為林先生代A公司支付。裁判結果一審判決:吳某霖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協(xié)助北京A公司辦理海淀區(qū)二號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將上述房屋產權變更至北京A公司名下。二審判決:一、撤銷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之前民事判決;二、駁回北京A公司的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A公司與吳某霖簽訂的《協(xié)議書》約定A公司以吳某霖身份申請貸款代為購買二號,購房首期付款和其他相關費用全部由A公司支付,吳某霖應隨時配合A公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關于二號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問題,林先生出庭作證其中120萬元為吳某霖向其支付,A公司認可林先生關于錢款支付的證人證言,并表示首付款中40萬元為林先生代A公司支付。因此A公司未如約支付二號房屋的首付款,且對首付款的支付情況亦未作出合理解釋。故在其未足額支付房屋對價的情況下,要求吳某霖履行房屋過戶義務,于法無據。吳某霖主張由B公司借用其名義購買二號,A公司代持二號,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與本案亦非同一法律關系,故本案不予處理。綜上所述,吳某霖的請求成立,二審判決予以支持。
-
父親去世母親將房屋贈與部分子女其他子女能否分割
起訴要求確認其應繼承E號房屋的十二分之一份額,并要求周某文賠償應得遺產損失及利息,周某文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其無需支付相關款項。爭議焦點為E號房屋的認定及處理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訴求及理由1.一審起訴請求:-確認周某杰應繼承E號房屋的十二分之一份額。-判決周某文向周某杰賠償應得遺產損失290000元及相應利息。-由周某文、周某龍、周某康、周某宗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2.事實與理由:-周某鑫生前口頭遺囑認可E號房屋歸周某文所有和繼承。-E號房屋由周某文出資購買,屬于借名買房,購房時所有繼承人均知曉購房事宜并認可由周某文購買。-E號房屋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將周某文變更為房主,不屬于遺產。被告辯稱周某杰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周某文的上訴意見,周某鑫生前沒有口頭遺囑,周某文并未出資購買E號房屋,且是否出資與房屋權屬無關。周某龍、周某宗辯稱:-同意一審判決,我們均主張房款的十二分之一,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周某康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查明情況周某鑫與賈某蘭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周某鑫于2001年1月23日死亡,賈某蘭于2017年9月17日死亡。2009年2月1日,賈某蘭取得E號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房屋由賈某蘭單獨所有。2011年12月15日,周某文自賈某蘭處受讓E號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20年8月5日,案外人郭某峰自周某文處購買E號房屋并完成過戶登記。各方當事人均認可E號房屋系賈某蘭早期承租公房后購買,周某文主張購房款是其出資,房屋系賈某蘭個人財產,其他人主張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周某龍、周某康、周某宗稱賈某蘭生前表示過要將E號房屋給周某文居住,周某文將房屋過戶給案外人后其他人才知曉出售情況。裁判結果一、周某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周某杰房屋價款290000元;二、周某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周某龍房屋價款290000元;三、周某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周某宗房屋價款290000元;四、駁回周某杰的其他訴訟請求。房產律師點評本案爭議焦點為對于E號房屋所做認定及處理是否具有相關事實及法律依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無遺囑或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E號房屋取得于周某鑫與賈某蘭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二人夫妻共同財產。周某文主張E號房屋由其出資購買屬于借名買房,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名買房的合意、房屋出資情況及購房后房屋居住使用情況,故難以認定該房屋屬于借名買房,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處理。關于周某鑫生前是否留有遺囑,周某文未提供證據佐證其主張的口頭遺囑,且其他繼承人不認可,法院不予采信。周某鑫去世后,其享有的二分之一房屋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由賈某蘭、周某文等子女分割。賈某蘭生前將E號房屋過戶給周某文,結合其他子女的陳述,法院認定賈某蘭在生前將其享有的份額贈與給周某文,但賈某蘭僅有權處分自己的份額,其對其他子女應繼承周某鑫的份額部分的處分系無權處分。周某康自愿將其份額歸周某文所有,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F(xiàn)E號房屋已由周某文以合理對價出售給案外人,周某杰、周某龍、周某宗主張獲得E號房屋十二分之一價款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認定周某文應分別給付周某杰、周某龍、周某宗290000元房屋價款并無不當。
-
證據交換有時間限制嗎?
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之日,也正是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具體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并經法院認可,也可以由法院指定。證據交換日前不提供證據的,就要承擔逾期舉證的后果。
-
業(yè)改制過程中遺留遺漏債務如何承擔?
-
房屋裝修如何委托裝修公司?
任義務等。附件包括:分列項目的報價單,有編號的圖紙和材料樣品。合約連附件,一般一式兩份,由雙方分別保存。如果裝修公司沒有給用戶一份,用戶應主動索取。進駐市場的裝修公司,合約要簽三份,給市場管理部門一份。有的用戶習慣舊式裝修(邊講邊做)的方式,以為上述做法的條文限制太多,其實這辦法保護了用戶,如果無加改,做完工程,裝修公司就不會額外加錢
-
最新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xù)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賠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具體體現(xiàn)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guī)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
-
繼承房屋需要繳納契稅嗎?
定:“本條例所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㈢房屋買賣;㈣房屋贈與;㈤房屋交換。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边z囑繼承是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種類之一,對于繼承房屋是否征稅,國家稅務總局在給河北省財政廳下發(fā)的《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中明確:“一、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guī)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
“天降”線纜絆倒,責任誰來承擔?
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近日,吉林省吉林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因高空墜物損害人身權益糾紛的案件。2024年5月3日,外賣騎手盧某騎電動自行車送餐途中,路過一交叉路口時,街頭一根線纜突然掉落,將其刮倒導致摔傷,隨即被送至醫(yī)院治療。后續(xù)調查過程中,維修人員到場檢查發(fā)現(xiàn),這些由膠皮包裹的幾根線路都是廢棄線纜,無法確定屬于哪家通訊公司。事故發(fā)生后,盧某嘗試找到轄區(qū)四家通訊公司協(xié)商賠償,都吃了閉門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盧某將轄區(qū)四家通訊公司作為被告一同訴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閱卷發(fā)現(xiàn),本案系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案涉事發(fā)地點位于轄區(qū)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加之正值雨季,墜落的線纜的風險也進一步加大,對過往人員車輛存在安全隱患。隨后,承辦法官前往案涉地點進行實地勘察,進一步了解實際案情,掌握雙方的主要矛盾。為了盡快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法官嘗試開展訴前調解,但調解并不順暢,當事人各執(zhí)一詞,分歧很大。為避免雙方情緒化導致矛盾升級,承辦法官一邊安撫雙方當事人,一邊采用“背對背”方式調解。承辦法官在仔細查閱卷宗、詳細了解案情的基礎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高空拋墜物的法律規(guī)定,向四家通訊公司釋法明理。經過法官耐心調解,最終四家公司同意對原告訴請中的費用進行均攤,達成一致調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