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確認案件
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發(fā)文字號(2012)浙臺仲確字第2號申請人:朱立明,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申請人:張香嬌,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上列二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江麗云,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申請人:江麗云,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上列三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趙暉,浙江臺溫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人:朱欣雨,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申請人:朱紫怡,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上列二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江麗云,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溫嶺支公司。,住址:◑◑◑◑◑◑1906室。負責人:徐佩珍,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林均,浙江建策律師事務所律師。申請人朱立明、張香嬌、江麗云、朱欣雨、朱紫怡為與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溫嶺支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一案,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本院于2012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朱立明、張香嬌的委托代理人及申請人朱欣雨、朱紫怡的法定代理人江麗云,申請人朱立明、張香嬌、江麗云的委托代理人趙暉,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溫嶺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申請人朱立明、張香嬌、江麗云、朱欣雨、朱紫怡申請稱:2010年4月6日,王黎明為浙j53102車輛向被申請人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綜合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間自2010年4月8日零時起至2011年4月7日24時止。王黎明于當日向被申請人支付了保險費。2010年8月26日,因浙j53102車輛已轉(zhuǎn)賣,被申請人對該車輛保險單作如下批改,被保險人由蔣春友(王黎明)變更為柯春友(朱伯祥),證件號由33262319781222637×變更為3326231××××××××559,車主由蔣春生變更為柯春友,原車牌號碼由浙j53102變更為浙j62585。2010年10月5日,朱伯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申請人向溫嶺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申請人對朱伯祥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向溫嶺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認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臺州仲裁委員會處理,而申請人認為該條款為無效條款,溫嶺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臺溫商初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認為申請人可以向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仲裁機構(gòu)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該條款是否有效,駁回申請人的起訴。保險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系格式條款,排除了投保人對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權(quán),因此是無效條款。請求確認柯春生(朱伯祥)和被申請人簽訂的機動車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合同中爭議解決條款為無效條款。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溫嶺支公司答辯稱:一、王黎明在辦理浙j53102車輛保險時,選擇了仲裁,并表明提交臺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朱伯祥在辦理保險批改過程中,也未對仲裁條款進行變更。本案應尊重投保人的意愿。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本案投保單中體現(xiàn)的解決方式有2種選擇:仲裁、訴訟,并且仲裁部分還有某個仲裁委員會的選擇。投保人選擇了臺州仲裁委員會解決,是雙方的約定,是普通條款,該約定有效。三、申請人的親人在批改申請書上簽字,并在收到保險單后一直未對合同條款提出異議,其行為表明接受了本案合同約定內(nèi)容。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起訴。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王黎明為車牌號為浙j53102的機動車輛向被申請人作了投保,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上的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寫明兩種,即仲裁與訴訟。王黎明確認的是仲裁,并在“提交_仲裁委員會仲裁”處寫上“臺州”兩字,因此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顯然是王黎明選擇、確認的結(jié)果。被申請人依據(jù)投保單填寫的情況,在機動車輛保險單的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一欄確認打印了“提交臺州仲裁委員會處理”字樣。故上述條款并非是格式條款,是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確認的結(jié)果,內(nèi)容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朱伯祥在受讓上述機動車輛后向被申請人申請保險批改時雙方并未變更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故上述仲裁條款對朱伯祥具有約束力。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確認被保險人蔣春生(王黎明)與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州市溫嶺支公司于2010年4月6日達成的機動車輛保險仲裁協(xié)議條款有效。案件受理費400元,由申請人朱立明、張香嬌、江麗云、朱欣雨、朱紫怡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均為化名)審判長:許戰(zhàn)平審判員:阮丹軍審判員:錢為民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書記員:項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