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受傷三十載 律師維權獲賠償
因公受傷三十載律師維權獲賠償2017年6月,一位頭發(fā)斑白的老人來到了律師事務所找到了主辦律師,沒有開口便淚流兩行,痛苦敘述其長達40年的維權過程:李某原系大連某村公社的社員,1940年出生在大連的農村,生活十分困難,其一家四口,靠務農維持生活,1970年在當時的公社參加勞動,掙取工分,1977年6月19日,在參加公社的收割麥子的過程中,因長期營養(yǎng)不良和過度勞累,暈倒在脫粒機上,當時的脫粒機在高速旋轉,將李某的雙手絞入機器,旁邊的村民緊急斷開了電源,但是,李某身體已經受傷嚴重,身體多處受到損傷,李某被緊急送到地區(qū)醫(yī)院,后轉入大連市醫(yī)院救治,經過搶救,李某的生命被挽救了下來,但是,雙手留下了殘疾和身體上留下了傷殘。李某受傷后,其家人多次找到了公社,要求解決相關的遺留問題,辦理相關的工傷認定,給付相關待遇,但都沒有得到解決,其丈夫多次找到相關的單位,也沒有得到任何解決,李某出院后,拖著病殘的身體開始了長達40多年的維權之路。在40多年的維權過程中,因為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等問題,案件遲遲沒有最終解決。律所本著“合理解決疑難案件”的原則,將其納入到了“工傷待遇案件”的范圍內,并立即著手開始對老人進行了訴訟前期準備工作,案件在訴訟前期遇到了法律上的困難和障礙,當時需要解決的法律關系難題有:(1)案件發(fā)生在1977年,我國處于困難經濟狀態(tài),農村農民沒有相關的工傷保障制度,如何進行維權,沒有法律依據。(2)案件跨度時間長,事件發(fā)生至今已經40年過去了,證據無法取得,相關知情人員根本無法找到,當時的情況無法通過證據呈現。(3)案件跨度40年,已經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訴訟策略如稍有失誤,案件會立即被駁回起訴。(4)現行的法律都是1977年以后頒布施行的,是否能對生效以前的事項進行追溯這是個法律難題。以上四個主要問題突出表現出來,律師事務所為此啟動了“協(xié)商、會商制度”,協(xié)調了大連市的相關律師事務所的資深律師和工傷保險方面的專業(yè)律師,邀請他們到律所對案件進行系統(tǒng)分析和證據梳理,經過仔細分析和研究相關案情和材料,針對農民在1977年時沒有被納入工傷保護的范圍,律師團隊應對的方法采用了避開工傷問題,提出了雇傭關系的觀點,并適用了一般民法調整本案件的策略,針對第二項難題,律師團隊采取從現有保存的維權材料中尋找證據的方法,找到了存在申訴材料中的批復和答復,以上材料有相關組織的確認,證據效力較強,可以說明李某的受傷情況,對于第三項難題,律師團隊將所有材料按照時間順序,進行了排列,充分說明了30多年中,李某一直在維權,這樣根據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重新累計計算訴訟時效,從而延續(xù)了訴訟時效的問題,對于第四項難題,律師團隊依照將訴訟時效進行延續(xù)(中斷)后,延續(xù)時效經過新的法律生效的時間段,自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延續(xù)法律適用。在解決完案件的法律難題后,針對需要的具體證據,律師在查閱到相關答復的材料中,意外發(fā)現了一份發(fā)黃的協(xié)議書復印件,此復印件是被告單位答復有關申訴回復的一個附件,協(xié)議并沒有實際履行過,協(xié)議是為了不讓李某到處告狀,要求李某簽訂的,協(xié)議顯示是2001年簽訂,由被告單位支付1000元醫(yī)療費給原告,通過對協(xié)議的字句判斷和分析,律師團隊最后作出意見:決定由此進入,以此份協(xié)議復印件為依據,要求增加支付醫(yī)療費為理由,從而撬動整個案件。訴訟策略制定后,案件由主辦律師具體實施承辦,律師按照既定的方案,書寫訴狀,并協(xié)助李某提交法院,并帶領法院工作人員連續(xù)送達訴訟文書,被訴單位律師在發(fā)現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采取拒絕到庭的辦法,企圖造成證據不足,無法判定事實的情況的發(fā)生,我方根據情況又及時補充了相關的治療醫(yī)療手續(xù),證明了需要提高醫(yī)療費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使得證據更加充分縝密,相關證據取得了法院的認可,2018年7月法院依照協(xié)議必須公平,合理,并且物價和醫(yī)療費已經實際提高為理由,判令被告單位方每年支付醫(yī)療費4000元,被訴單位迫于壓力也在判決宣判后承諾支付生活費8000元(已經實際交付了),徹底解決了李某的醫(yī)療和生活問題,李某對律師的工作給予高度評價,一起長達40多年疑難案件通過律師的巧妙訴訟徹底得到解決。本案件是一起長達40年的疑難案件,本案件如果不納入法律救濟的范圍內,只通過其他途徑要解決工傷醫(yī)療問題是存在巨大難度的,,律師通過細致入微的證據材料分析,找到了法律的合理的切入點,通過司法救濟途徑將案件納入法律管轄的范圍,使其進入了訴訟狀態(tài),將疑難案件妥善轉化為法律范圍內可以訴訟的司法案件,通過訴訟解決了雙方長達40多年的爭議,維護了原被告雙方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了一起疑難案件,為社會穩(wěn)定和諧作出了貢獻,同時,通過本案件的訴訟,也為我們解決類似信訪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鑒的經驗。
刑事犯罪無力償 父母承擔賠償責
刑事犯罪無力償父母承擔賠償責2016年6月10日,一位中年婦女帶著孩子急匆匆來到了律師事務所接待中心,請求律師幫助處理一起刑事賠償案件,經過律師了解,事情經過是:2013年1月11日,婦女的丈夫王某開車回家的途中,在人民廣場附近同犯罪嫌疑人駕駛的車輛發(fā)生了刮碰,雙方口角后,犯罪嫌疑人下車持鋼管對被害人進行毆打,打擊部位在頭部等部位,直接導致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顱腦重度損傷,經過搶救為植物人(終身護理),犯罪嫌疑人后被公安機關逮捕,經過中級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為了能減輕刑罰,在法院僅僅支付了5萬多元后,無力償還款項了,現在被害人在家中,已經無法維持基本治療費用,為此,其配偶帶著孩子來請求律師維權。律師了解完案情后,認為案件存在著巨大難度,主要是侵權人將王某打殘后,已經被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現在監(jiān)獄內服刑,根本無法賠償。同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已經生效)判決了侵權人賠償,而侵權人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案件已經被中級法院執(zhí)行中止。但是,為了能保護王某的基本生存權,律師接到案件后,帶領團隊成員詳細研究案件每個細節(jié),并詳細列出了時間表,案件無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追索他人,案件陷入了僵局,律師在再次會見了王某的家屬時,其家屬隨口說了句“被告人他父母還給保證了”,此話立即引起了律師的注意,經過細心了解,了解到了當時在判決時,侵權人的父母曾保證給被害人款項,于是,律師要求家屬立即將保證文書帶來,幾天后,家屬帶著一份鄒巴巴的紙片來到了律所,展開紙片,上面書寫著“某某父母保證某某能支付賠償款91萬元,我們保證能進行支付”,落款為刑事犯罪被告人父母簽字和日期,案件有出現了曙光,可以起訴其父母了,但是,隨后看到落款日期后,這一絲希望又破滅了,案件保證的日期到維權時日期已經過去了2年多了,即使有此份證據,也過了保證期限了(主債權保證期限6個月),而案件生效已經2年多了,顯然已經超過保證期限。為了能保護被害人的生存權,代理律師必須銜接住除斥期間,為此蘇律師花費了巨大的精力,先后找到了當時在場的證人和向對方要款的證人10多人,經過仔細研究準備,篩選出相關證人4人。律師改變原來訴訟策略,依照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向法院依法訴訟了被侵權人的父母親,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同時提出證人出庭申請,經過法院許可,證人先后到庭作證,雙方律師對除斥期間進行了激烈辯論,經過我方的詳細和準確論述,我方在保證期限內主張權利的事實通過法院嚴格審查,法院完全采信了我方的意見,判決被侵權人父母賠償909846元,取得了案件的完美勝利,從而使得案件重新起死回生,可以得予順利執(zhí)行(其父母有財產供執(zhí)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變成被執(zhí)行人的父母了。本案件的勝訴律師的精力投入是巨大的,法律規(guī)則運用是巧妙和恰當的,一起故意傷害致人傷殘的刑事案件賠償案件所依據的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本案勝訴徹底維護了當事方的合法權利,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制的優(yōu)越性。本案是律師在一次會談中,從一句不經意的話語中,發(fā)現了案件的轉機,同時,不拘泥于傳統(tǒng)的思維,通過精心組織,將案件起死回生,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