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律師職業(yè)以來承辦多起侵權糾紛案件,得到眾多當事人的好評。胡雪峰律師有著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清晰的辦案思路,能在千頭萬緒的法律關系中找到案件的要點以便尋找對策為當事人謀求利益最大化。答疑解惑師之本性,縱橫捭闔律之精華,江蘇廣陸律師永遠以當事人訴求為辦事宗旨,誠摯為您服務。
擅長:公司企業(yè),合同糾紛,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勞動糾紛,交通事故,人格尊嚴,證券投資,互聯(lián)網(wǎng)糾紛
從事律師職業(yè)以來承辦多起侵權糾紛案件,得到眾多當事人的好評。胡雪峰律師有著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清晰的辦案思路,能在千頭萬緒的法律關系中找到案件的要點以便尋找對策為當事人謀求利益最大化。答疑解惑師之本性,縱橫捭闔律之精華,江蘇廣陸律師永遠以當事人訴求為辦事宗旨,誠摯為您服務。
醉駕死亡案件中同席者無責的例外---------------——一起醉駕死亡賠償?shù)陌咐治霭盖楹喗椋?018年4月份,本案被告張某受熟人邀請赴宴,同席者有陳某、李某等。席間陳某飲酒較多,張某因身體原因沒有飲酒,因要上班,提前離開,同席的李某也參與了飲酒,后陳某駕駛摩托車離開,剛進入公路即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經(jīng)鑒定陳某屬于醉酒駕駛,在該起事故中承擔主要以上的責任。后陳某家人將同席者張某、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張某、李某共同賠償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五十余萬賠償款。張某委托本律師為其代理人,出庭應訴。律師分析:本律師接受委托之后,仔細詢問委托人張某,了解到張某因為身體原因,已經(jīng)好幾年沒有飲酒,在事發(fā)當日的宴席上也沒有飲酒,也沒有參與勸酒,且提前離場,其對陳某過量飲酒和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沒有責任。據(jù)此,本律師指導張某收集和保留自己之前在正規(guī)醫(yī)院的檢查病歷和診斷證明,并固定了當初的藥方和藥品,同時因張某需要繼續(xù)服藥,有條件在庭審時候提供藥品作為證據(jù),針對原告提供的錄音證據(jù),經(jīng)過分析,認為不能固定事實,不能證明被告張某參與了飲酒,通過法官調查的筆錄,可以認定原告和其他被告都無法證明張某參與了勸酒。依據(jù)民訴法的關于證據(jù)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中針對張某的起訴應當是證據(jù)不足。審理結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原告律師多次展示通話錄音和質證法官的調查筆錄,但是都無法直接明確被告張某參與了勸酒和飲酒,而本律師根據(jù)庭前收集的證據(jù),據(jù)理力爭,主張被告張某沒有勸酒行為,更沒有飲酒,且提前離場,對陳某沒有安全提示和防護的義務,對陳某的死亡沒有責任。后法官采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作出一審判決,張某不承擔責任,參與吃飯飲酒的李某承擔部分責任。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辦案小結:本律師認為,在酒駕或醉駕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案例中,關鍵是要厘清同席者是否參與了勸酒或勸阻,有沒有對酒駕人或醉駕人盡到安全提示或防護的義務。本案中被告張某一直不飲酒,長期服藥,而按照民訴法關于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要證明被告參與飲酒且沒有盡到安全警示義務,否則法院不能判決被告承擔責任。本案中被告張某在律師指導下盡力收集證據(jù),根據(jù)庭審情況隨時調整應訴策略,最終贏得了官司。
盜竊案件中被告人地位確定問題---------------——盜竊案件中三年有期徒刑改為緩刑的分析案情簡介:2016年初,被告人卓某和同案犯共同實施盜竊犯罪,被告人在該團伙作案中主要起到吸引被害人的注意,從而方便其他同案犯實施盜竊行為,多次作案后被告人卓某分贓6000余元,后案發(fā),贓款退出,被告人卓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兩萬元。后被告人卓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家人委托本人為其二審辯護人,參與上訴案件審理為其辯護。律師分析:本律師接受被告人及其家人委托之后,詳細研究了全部案件材料,發(fā)現(xiàn)本案的關鍵點是如何確定被告人在該起盜竊案件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告人卓某包括其他所有的同案犯,有的已經(jīng)在之前被判刑了,都認可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的,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被告人卓某認為自己只是跟隨其他同案犯去,沒有參與預謀,在盜竊現(xiàn)場也是配合性的在店里假裝買東西吸引店主即被害人的注意力,沒有實施盜竊行為,而且和她一起吸引被害人注意力的還有幾個同案犯,事后所得贓款也是主謀分配的,沒有提出自己的要求。被告人卓某的供述和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以及其他物證和證人證言也確證了這一點,但是一審時候的公訴機關卻將其認定為主犯,一審法院也以被告人卓某為本起盜竊案件的主犯身份判決其有期徒刑三年,罰金兩萬元。本律師在分析全部卷宗的基礎上,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卓某為主犯的判決是錯誤的,沒有厘清被告人卓某與其他同案犯的關系,也沒有厘清被告人卓某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應該在二審中予以糾正。后本律師及時會見了被告人卓某,詳細聽其敘述參與盜竊的具體過程,并及時和二審法官聯(lián)系溝通,在二審開庭前提供書面辯護意見給二審公訴人和承辦法官,詳細闡述辯護人的觀點,主張應該認定被告人卓某在本案中為從犯,且具有多種從輕減輕判決的因素,因此請求改判為緩刑,辯護人的觀點獲得了公訴人和承辦法官的肯定,同時辯護人積極與當?shù)厮痉ň致?lián)系,主動溝通被告人社區(qū)矯正事務。審理結果:本起人數(shù)眾多的盜竊案件,被告人卓某在上訴審理中,最終被改判為緩刑,罰金也降低了一半,同時當?shù)厮痉C關也接受其參與社區(qū)矯正,案件的社會效益達到了最大化。辦案小結:辦理刑事案件上訴案件,最大的難點應該是證據(jù)的問題。在一審認定的證據(jù)中尋找到對上訴人有利證據(jù)是比較困難的。從眾多的被告人供述材料中尋找到與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相矛盾的事實,需要詳細的閱卷比較,工作量是比較大的。在把握基本事實上要與被告人及時溝通,記錄發(fā)現(xiàn)的疑點,對比刑法條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同時與法官和公訴人的溝通也要及時到位,要能及時提供書面法律意見,尤其是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盡可能的具體和詳細。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賠償標準的確定問題---------------——一起交通事故人損賠償?shù)陌咐治霭盖楹喗椋?016年10月份,原告陳某的親屬在過馬路時候被被告車輛碰撞,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因原告陳某的親屬過馬路闖紅燈導致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其承擔主要責任。雙方后就賠償一事協(xié)商未果,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主張經(jīng)過法律途徑解決。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律師分析:本律師接受原告委托之后,詳細研究了全部案件材料,發(fā)現(xiàn)本案的關鍵點是確定受害人賠償標準問題。本來作為交通事故,發(fā)生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都有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訴訟即可,但是本案受害人戶籍不在事故發(fā)生地,其工作單位在北京,如果簡單的參考法律條文,按照事故發(fā)生地的標準或其戶籍所在地的標準則會導致賠償金額大大減少。保險公司和對方肇事司機肯定會抓住這一點,爭取少賠。為此需要充足的證據(jù),來證明受害人的賠償標準應該以實際工作所在地的標準為參照。審理結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和保險公司果然如本律師分析的那樣,主張受害人的各項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賠償,承辦的法官在開始的時候也對原告的主張存在疑問,但是當代理律師當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jù)和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條文之后,法官采納了原告的主張,判決按照受害人按照北京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使得原告獲得了遠超其預期的賠償款。后該案雙方均未上訴,已經(jīng)生效并履行。辦案小結: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法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同時第三十條規(guī)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依照此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受害人工作所在地在北京,且居住時間已經(jīng)超過了一年,則賠償權利人有權要求按照受害人經(jīng)常居住地的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在確定此思路之后,本律師指導委托人收集證據(jù),與受害人生前公司積極聯(lián)系,請求他們提供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單據(jù),以及工資發(fā)放證明等材料,經(jīng)多次溝通,終于收集了需要的證據(jù),同時本律師認真研讀最高法關于人身損害賠償?shù)南嚓P司法解釋,做到了心有法條,庭審不慌,證據(jù)充足,理由充分,最終為委托人爭取到了更大的利益。
案件情況: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于2009年5月(陰歷)經(jīng)媒人介紹認識,后開始戀愛成為男女朋友。在2009年9月12日訂婚,在雙方訂婚之時,原告為被告購買了“四金”,價值11200元,同時經(jīng)媒人給付30000元作為結婚彩禮、同時支付8888元見面禮。并為被告購買電動車一輛。2010年5月18日(陰歷)雙方依照農村習俗辦理了結婚儀式,但被告卻在“婚后”拒絕回男方家,且明確表示悔婚。原告父母要求返還彩禮未果,反而遭到毆打。后原告以婚約財產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案件結果:經(jīng)法庭調解,被告張某返還原告王某“四金”,并返款現(xiàn)金2萬元,因婚姻購買的電視機、空調等歸原告所有。法律評析: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及參考江蘇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綜述有關規(guī)定,調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盡最大程度減少了原告的損失。在此案過程中,被告一開始拒不承認收到原告的“四金”及彩禮,后經(jīng)原告請求證人出庭作證及提供購買“四金”發(fā)票,在證據(jù)確鑿面前,被告不得已承認收到原告的四金及彩禮,因此,律師提醒人們,要注意保存好購物發(fā)票及遇到問題時及時咨詢律師,以便盡快收集證據(jù),盡可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2006年5月,吳杰雄與柳慧欲協(xié)議離婚,遂簽訂了一份離婚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孩子歸女方柳慧撫養(yǎng),吳杰雄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人民幣1000元,現(xiàn)住商品房一套歸柳慧所有。簽訂該協(xié)議后,雙方因故未能辦理離婚登記。2008年4月,柳慧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訴前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判決子女撫養(yǎng)和財產分割問題。案例分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男女雙方離婚訴訟前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是否有效?所謂婚內離婚協(xié)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達成的協(xié)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xié)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對此類協(xié)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筆者認為,婚內離婚協(xié)議是以雙方協(xié)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xié)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jù)?;閮入x婚協(xié)議有如下特征:一是協(xié)議內容的復合性。離婚協(xié)議的內容是復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二是生效條件的特別性。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xié)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jù)婚姻法相關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fā)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三是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關系是離婚協(xié)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xié)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yǎng)部分也是不生效的。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案離婚協(xié)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可以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基于此,法院可以根據(jù)該約定作出分割財產的判決。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失妥當,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xié)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區(qū)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而分割財產的約定是針對已經(jīng)取得的現(xiàn)存財產的處置,兩者并不能等同。最終,法院經(jīng)審理,未對柳慧基于訴前離婚協(xié)議的主張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孩子歸柳慧直接撫養(yǎng),吳杰雄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600元,商品房歸柳慧所有,由柳慧給予吳杰雄20萬元人民幣作為補償。后雙方服判,沒有提起上訴本文來自:西楚社區(qū)
案情:2004年5月25日,王先生在一田園度假村中就餐,當開啟啤酒時,酒瓶突然發(fā)生爆炸,他的右手大拇指、無名指、小拇指及左手小拇指被炸傷,隨后住院進行治療。2004年9月,北京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了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繼續(xù)治療費共計13000元。2005年3月25日,王先生的傷情經(jīng)過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在與北京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協(xié)商傷殘賠償金一事時,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于是王先生將北京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賠償其傷殘賠償金、法醫(yī)鑒定費、精神損害賠償24902.9元。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權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shù)臋嗬?。原告在使用被告生產的燕京啤酒的過程中,因啤酒瓶爆炸,造成的原告?zhèn)麣?。對此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殘疾補償金計14344元、傷殘鑒定費400元,鑒定醫(yī)療費157.9元。評析:《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的。”由以上規(guī)定可見,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時,首先推定生產者與銷售者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只有出現(xiàn)法定免責事由時,才能解除過錯推定,予以免責,如果舉不出法定免責的事由,就應當先行承擔民事責任,之后再根據(jù)對產品缺陷有無責任行使追償權。具體賠償標準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25條的規(guī)定進行賠償。本案中,原告有權選擇被告進行訴訟,其選擇了生產廠家,生產廠家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夏季是啤酒大量消費的季節(jié),啤酒瓶爆裂的事件時有發(fā)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消費啤酒時,一定要注意安全。
不能,不要認為花錢就可以擺平的。
沒有達到醉駕標準,但是如果是第二次酒駕被抓就會被吊銷的。
感情問題,相互不承擔任何責任。
不去開庭視為放棄答辯和抗辯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能私自決定是否退學。
如果沒有遺產可以繼承,那就無需理會。
用戶評價:律師很有負責心,能夠客觀分析問題 ,給我解決方法,謝謝律師
用戶評價:服務很到位,講解通俗易懂,誠懇樂于助人,經(jīng)驗十足,值得推薦
用戶評價:非常貼心 很好 讓人很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