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瑾律師畢業于燕山大學,工學學士,之后在河北經貿大學取得法學學士學位。曾就職于中國中車,擔任海外業務項目經理。2018年開始律師執業,主要業務領域為合同糾紛、金融業務、建設工程、交通事故等。曾為金隅公司、中聯重科、平安銀行、中國人保等多家企業客戶提供爭議解決服務及非訴法律服務,并曾擔任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等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堅持以誠信敬業取信于當事人,秉承當事人利益至上的理念,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建筑工程,債權債務,公司企業
劉瑾律師畢業于燕山大學,工學學士,之后在河北經貿大學取得法學學士學位。曾就職于中國中車,擔任海外業務項目經理。2018年開始律師執業,主要業務領域為合同糾紛、金融業務、建設工程、交通事故等。曾為金隅公司、中聯重科、平安銀行、中國人保等多家企業客戶提供爭議解決服務及非訴法律服務,并曾擔任秦皇島市政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分公司等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堅持以誠信敬業取信于當事人,秉承當事人利益至上的理念,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一、案情簡介2015年6月2日,原告SZ公司與HY公司簽訂《瀝青混凝土供應合同》,約定SZ公司為HY公司位于石家莊市平山縣的道路工程供應瀝青混凝土,合同金額為2268273.6元。該合同由尹某以HY公司員工身份與SZ公司洽談并簽訂,合同加蓋HY公司的公章。供貨結束后,HY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支付1433000元,尹某通過其個人賬戶轉賬支付600000元。其余貨款235273.6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4月,SZ公司將HY公司訴至法院。在法院送達過程中,發現HY公司雖未破產清算,但已經停止經營,無法送達。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由于HY公司已停止經營,無償債能力,SZ公司的債權很難實現。二、代理策略由于尹某曾通過其個人賬戶付款,在簽訂案涉合同時也未提交HY公司的授權委托書,代理律師推測尹某可能并非HY公司員工,而是借用該公司資質承攬工程,即雙方之間為掛靠關系。經代理律師在社保部門查詢HY公司員工社保登記信息,未查到尹某通過HY公司繳納社保的記錄,證實了之前的推測。根據尹某與HY公司之間的掛靠關系及相關法律規定,SZ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尹某為本案被告。另外,雖然HY公司曾通過銀行承兌匯票方式付款,但該匯票系尹某交給SZ公司并辦理背書手續,且匯票的出票人為案涉工程的總包方北京某園林公司,結合出票時間可以推斷匯票款項為總包方向尹某支付的工程款。因此,雖然該匯票背書人為HY公司,但無法認定HY公司為實際付款人。結合全案證據,在案涉合同執行過程中,收貨、付款義務均由尹某實際履行,可以認定尹某為案涉合同的實際當事人,即SZ公司與尹某存在事實合同。SZ公司據此申請撤回對HY公司的起訴,主張由尹某承擔付款義務,并最終勝訴。三、案件評析在建設工程業務中,存在大量“掛靠”行為,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具備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或有資質企業以內部承包等形式允許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在涉及掛靠行為的案件中,經常出現權責不清的情形,特別是對于為實際施工人供應材料設備的供應商來說,經常出現拖欠貨款,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互相推諉的情形。在辦理該類案件時,需要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選擇適當的被告提起訴訟。在本案中,尹某借用HY公司的資質承攬工程,并以HY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同時,尹某以其個人賬戶付款,屬于《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65條規定的借用銀行賬戶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54條、65條及《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第49條之規定,應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作為本案共同訴訟人并共同承擔責任。本案中,被掛靠人已停止經營,無法承擔責任,而案涉合同的實際履行人為掛靠人尹某,因此可以掛靠行為及事實合同為由主張掛靠人尹某承擔責任。同時,SZ公司以HY公司并非案涉合同實際當事人為由,撤回對HY公司的訴訟,避免了公告送達,有效提高了訴訟效率。
一、案情簡介2016年12月,張某向J公司借款共35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同時約定用張某所有的三輛汽車作為抵押擔保,未做抵押登記,但已將三輛汽車登記在J公司名下。后因張某未能按期還款,J公司對張某提起訴訟,請求償還借款,并請求確認其對抵押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法院判令張某向J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確認J公司對抵押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上述判決生效后,J公司申請執行,法院扣押了三輛汽車。J公司和張某在執行過程中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將三輛汽車抵賬作價42萬元(包括35萬元本金及7萬元利息)給J公司。在執行過程中,高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稱其在2018年1月1日與張某簽訂質押借款合同,以上述三輛汽車作為質押擔保。高某主張其享有的質押權優先于J公司未做登記的抵押權,請求法院解除對三輛汽車的扣押。法院對此作出裁定,以高某不是案涉車輛的權利人為由駁回高某的異議請求。之后高某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請求停止對三輛汽車的強制執行,解除查封扣押,并請求確認高某對三輛汽車享有質押權,對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張某在該案訴訟中作出書面證明,證明其與高某簽訂的質押借款合同實際于2018年8月28日(J公司、張某案件執行過程中)簽訂。一審法院認為,張某已將三輛汽車交付給高某,并簽訂質押借款合同,高某的質押權自車輛交付時成立,J公司的抵押權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高某享有的質押權優先于J公司的抵押權。法院由此判決不得執行上述三輛汽車,并確認高某對三輛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J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委托劉瑾律師提出上訴。二、訴訟經過J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法院執行的(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書內容相關,不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應予以駁回。上訴人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鹿泉區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書,判決上訴人對冀A×××××、冀A×××××、冀A×××××三輛汽車的折價或拍賣、變賣上述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被上訴人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包括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述三輛汽車的拍賣、變賣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規定,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應當與原判決無關,否則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的民事權利指向的標的物與原判決確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客體具有同一性,屬于其認為原判決錯誤的情形,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權利救濟,被上訴人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駁回,但一審法院卻支持了其訴訟請求,存在嚴重錯誤。2、一審法院用(2018)冀0110民初4425號判決直接否定了同一法院之前做出的(2018)冀0110民初1444號生效判決,審理程序嚴重錯誤。1444號判決書確認上訴人對案涉三輛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上述判決已經生效,而本案一審判決否定了之前的生效判決,顯屬錯誤,如果之前生效判決存在錯誤,也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而不是在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直接否定之前的生效判決。3、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高某為善意第三人,判決其質押權優先受償,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未經登記的車輛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被上訴人高某不屬于善意第三人,理由如下:根據車輛登記證書及行駛證所載明的信息,張某抵押給上訴人的車輛雖然沒有進行抵押登記,但早已將車輛過戶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具有抵押登記的公示效力,被上訴人接受張某提供的車輛質押時,對車輛登記信息完全知情,但仍然與張某簽訂質押協議,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其質權不能對抗上訴人享有的抵押權。4、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真實性無法認定,不應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對案涉車輛享有質押權。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一份《車輛質押借款合同》,作為主張其質押權成立的證據,該合同顯示簽署日期為2018年1月1日,但是,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張某出具的書面證明及錄音,可以證明上述質押合同系2018年8月28日簽訂,因此,上述質押合同是被上訴人在人民法院對本案所涉三輛汽車查封后惡意偽造的,不具有任何效力,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張某所做書面承諾內容為“欠高某錢2017年12月底還,如還不上,開三個車過去”,該承諾所記載的內容與本案所涉借款不存在關聯,更沒有體現出張某有質押的意思表示。因此,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車輛質押借款合同》真實性無法認定,不應據此認定被上訴人對案涉車輛享有質押權。綜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且一審法院對本案審理程序及認定事實均存在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高某辯稱:1、答辯人認為(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正確,不屬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再審的情形;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結果沒有關系,且不存在矛盾,答辯人當然符合執行異議之訴的起訴條件。(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有關抵押物權的規定,判決張某償還借款35萬元及利息;在張某不履行債務時,J公司對冀A×××××、冀A×××××、冀A×××××車輛的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確認對冀A×××××、冀A×××××、冀A×××××車輛享有質押權,因質押物權的設立而對質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答辯人并不質疑上訴人的抵押權,也不否認判決的正確性,答辯人因質押權而主張優先受償權與上訴人因抵押權主張的優先受償權之間不存在關系。2、上訴人認為(2018)冀0110民初4425號判決支持了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就是否定了(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的結果,屬于對判決結果及法律規定的理解錯誤。根據物權的排他性質,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多個所有權但可以在物上設立多個互不沖突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屬他物權的一種?!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編對擔保物權作出規定,動產可以設立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并且明確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根據以上規定,(2018)冀0110民初1444號判決認定上訴人的抵押權已經設立,享有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同理,(2018)冀0110民初4425號判決認定答辯人的質押權已經設立,答辯人同樣可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故而4425號判決并未否定1444號判決的結果,4425號判決只是明確認定答辯人的優先受償權次序在上訴人的優先受償權之前,從而阻卻1444號判決的執行。3、原審被告張某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其出資購買車輛,車輛上路、年檢的所有手續均在張某處保管,張某能支配、管理涉案三輛車輛,在不能歸還借款時可以將車輛及車輛的全部手續交給答辯人保管,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足以認定張某對車輛的所有權,答辯人自然為善意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作為動產的機動車以交付作為物權設立和轉讓的生效要件,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只能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對抗要件,無法證明登記人系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豆膊筷P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98號: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在我國,車輛登記人與實際所有人脫離的情況非常普遍,尤其是貨運汽車,多數掛靠登記在運輸公司,在張某能夠交付車輛并且提供車輛手續的情況下,認定張某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符合客觀實際,并不能因車輛登記在上訴人名下就認為答辯人不是善意第三人。4、《車輛借款質押合同》真實有效,為原審被告張某與答辯人簽訂。一審時,上訴人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提出質疑,答辯人當庭告知上訴人可申請對張某的筆跡和指紋申請鑒定,但上訴人并未申請鑒定,也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實,上訴人稱質押合同為惡意偽造,但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了與張某簽訂的《和解協議》、和解協議證明,簽訂的日期均為答辯人提出執行異議申請之后,并稱案件已經執行終結。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才屬于和張某惡意串通、偽造執行和解協議,損害答辯人的權利?!段餀喾ā返诙僖皇l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也就是說張某將車輛交給答辯人已經設立質權,即便不存在質押合同,也不影響質權的設立。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維持。三、法院裁判結果J公司訴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10民初14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張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石家莊建業運輸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該款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二、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原告石家莊建業運輸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及該款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償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三、被告張某不履行上述債務時,石家莊建業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張某所有的冀A×××××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重型自卸貨車、冀A×××××重型自卸貨車的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判決生效后,張某不能償還借款,J公司向鹿泉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案執行期間,案外人高某提出異議,其理由為“因張某欠其400000元借款未還,將上述車輛出質給自己,其質權優先于J公司未經登記的抵押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鹿泉區人民法院對上述車輛采取的執行措施,有該院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民事判決作為依據,而該民事判決確認J公司對上述車輛享有抵押權并優先受償,案外人高某在訴訟理由中亦明確其對涉案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其所提訴訟請求意在否定鹿泉區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作為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在此情況下,本案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有關“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的規定情形,高某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解決本案爭議,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在本案中對相關爭議進行實體審理,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上訴人J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法院(2018)冀0110民初4425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高某的起訴。
一、醉駕現在會刑事拘留嗎醉駕現在會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一般為三日。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行為人醉駕會構成危險駕駛罪,會被人民法院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二、機動車酒駕處理流程機動車酒駕處理流程:1.對有酒后駕駛嫌疑的當事人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進行檢測;2.呼氣檢測結果達到或者超過醉酒駕駛標準的,對違法嫌疑人進行抽血檢驗體內酒精含量;3.血液檢驗報告顯示違法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6.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7.對犯罪嫌疑人作出吊銷駕駛證等行政處罰;8.醉駕事實被查清后,依法移送起訴。三、酒駕全責保險公司是否賠償酒駕全責保險公司不賠償,醉酒駕駛屬于責任免除范圍,保險公司可以拒賠。但是交強險同時還規定,由于醉酒駕駛而造成受害人受傷需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規定進行核實。法律快車提醒您,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墊付的部分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
一、闖紅燈處理要車主本人去嗎闖紅燈處理不一定要車主本人去。一般駕駛人攜帶資料去處理就可以。如果是車主本人違章的,車主可以親自去處理,處理車輛違法,不需要車輛到場,別人代辦也可以,但必須拿著代辦人的證件處理。二、闖紅燈處罰最晚什么時候處理違章最晚什么時候處理車輛違章處理時間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1.現場處罰的違法行為?,F場處罰是指交警現場執法,現場開具罰單讓駕駛人簽收,該記分須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逾期會產生滯納金,滯納金按日百分之三收取,上限不超過罰款本金,并且如果是記12分的違法行為15個工作日不處理的話,可以吊銷駕照。2.已經打印處理單的違法行為。已打印處理單是指駕駛人到交警隊窗口處罰,打印簽收了處理單,該違法行為也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否則處理措施同上。3.電子警察記錄的違法行為。電子警察記錄的違法行為是指被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車輛違法行為,包括違法停車。該行為因為無駕駛人簽收,因此無固定處理期限,車輛年審前處理即可。三、闖紅燈的怎么處罰闖紅燈的處罰為扣6分,罰100元。但是現在一般處罰都是扣6分,罰款200元。法律快車提醒您,如果你誤闖紅燈立即停車只是剛剛越過停車線可以免處罰。一般電子眼會拍3張照片取證。所以要求大家在行車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信號燈。路口、斑馬線、停止線等都要注意。還有一定要加大跟車間距特別是跟在大車后面?!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六條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與記分同時執行;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一、企事業單位酒駕怎么處理企事業單位酒駕的處理:會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業單位會對醉駕的職工作出直接開除公職的決定以示懲罰與警醒?!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二、醉酒駕車致人死亡保險是否賠償醉酒駕車致人死亡保險不賠償。保險公司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墊付一定的搶救費用,但有權追償致害人。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損害和受害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是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人身傷亡予以免賠的兩種情形。法律快車提醒您,除醉駕外,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發生事故,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保險公司都不予以賠償。三、醉酒駕車如何認定酒后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按血液中酒精濃度的不同來區分的。按現行標準,血液酒精濃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間,屬于酒后駕車,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法律快車提醒您,血液酒精濃度在0.8mg/ml(含)以上時,屬醉酒駕車。
這50應該是訴訟費,已經出判決了吧?
只有手機號不行,還需要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
不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不同的主體
只有手機號是不可以的,需要對方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等信息
你的個人債務和公司沒有關系
讓法院給你郵寄訴狀、證據,或者去法院領,先看看是什么事
用戶評價:謝謝律師的解答,特別的有耐心,很認真的給我解答、解釋,服務態度也很好,謝謝律師的回復!
用戶評價:感謝遇到律師,這一次合作非常滿意
用戶評價:服務很不錯,在網上找到律師的,保留了聯系方式,咨詢多次后決定委托律師幫我談判,很快就解決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