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拖欠貨款案
某醫(yī)藥公司與湖南某制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湘0421民初7號原告:某醫(yī)藥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多,湖南八方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湖南某制藥公司,住所地衡陽縣。法定代表人:蔣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某某(系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原告某醫(yī)藥公司與被告湖南某制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21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某醫(yī)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退還3萬元保證金并支付利息(以3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20年10月1日起計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給原告;2、判令被告退還3萬元貨款并支付利息(以3萬元為基數(shù)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2019年12月5日起計算至被告支付之日止)給原告;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湖南某制藥公司辯稱,原告已向我公司繳納3萬元保證金及貨款3萬元屬實,因公司的現(xiàn)行情況,我們愿意交貨給原告,暫時沒有現(xiàn)錢給付。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原、被告簽訂了《省級總代理協(xié)議》,被告代理原告“感冒欣噴霧劑”在吉林、黑龍江、內(nèi)蒙古三省區(qū)域的銷售,有限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被告須交納3萬元保證金,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nèi)退還。2020年4月29日,原告通過銀行轉賬3萬元保證金給了被告,現(xiàn)合同期限已經(jīng)到期。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簽訂了《湖南某制藥公司購銷合同》,原告向被告購買6000盒感冒欣噴霧劑(15ml),每盒單價5元,總價款3萬元,當天,原告通過銀行轉賬了3萬元貨款給了被告,被告至今未發(fā)放貨物。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省級總代理協(xié)議》、《湖南某制藥公司購銷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關于保證金,因《省級總代理協(xié)議》已經(jīng)到期,根據(jù)協(xié)議書的約定,被告應當退還保證金。對于原告支付的30000元貨款,被告湖南愛民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時供貨,亦應當返還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因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貨款利率已取消,故被告應以欠款數(shù)額為基數(shù),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湖南某制藥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退還原告某醫(yī)藥公司保證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起至實際償還欠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被告湖南某制藥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某醫(yī)藥公司貨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為基數(shù),自2020年10月1起至實際償還欠款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計650元,由被告湖南某制藥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書記員附:適用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對價款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窗簾店員工確認勞動關系勝訴案
封某某、周某某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湘0408民初2736號原告:封某某,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qū)。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衡南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多,湖南八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封某某與被告周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封某某,被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多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自2018年以來未一直在原告店內(nèi)工作,原告只在有業(yè)務的情況下將窗簾業(yè)務承攬給被告,被告按承攬完成的工作量按月結算并支付報酬,不需要向原告打考勤,不接受原告管理,雙方無人身依附關系。原告在2019年1月,6月至10月向被告支付的款項不是工資,而是承攬的勞務費。被告應提供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jù)。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摔倒受傷,原告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相應責任。被告周某某辯稱,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系某布藝館的實際經(jīng)營者,被告自2018年7月11日進入原告窗簾店工作,每月工資3400元,工資一直由原告發(fā)放,其中領取的5個月工資均為3400元,是固定發(fā)放的,被告需要到窗簾店進行考勤,且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工作情況也通過微信與原告溝通,原告雖沒有向被告發(fā)放工作證,但考勤表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被告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擬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及原告向被告發(fā)放勞動報酬的情況;被告提供的考勤表、微信群聊天記錄、微信紅包轉賬記錄,擬證明被告在原告處上班考勤情況及被告加入工作的客戶微信群并代收或墊付工作相關費用的事實。原告對上述證據(jù)均有異議。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來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考勤表、微信聊天記錄及微信紅包轉賬記錄可以相互印證被告的工作情況,原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反證予以證明,對被告該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某布藝館(于2020年12月25日注銷)的實際經(jīng)營者。原告分別于2019年1月20日、6月3日、7月5日、8月3日、9月4日、10月4日、12月4日、2020年1月4日、1月21日、5月8日向被告支付4600元、3400元、2607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512元、2330元、3287元。2019年期間被告微信顯示與原告微信名“摩爾登封某某”有多筆轉賬往來。另查明,2019年期間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標注了包括“周師傅”的打卡記錄。另在被告微信提示的企業(yè)微信邀請通知中顯示“摩爾登衡陽專賣店邀請你加入工作群聊,當前已有封某某等29位同事加入”字樣。再查明,訴前被告向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1年7月7日,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衡市勞人仲委[2021]第11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被告與某布藝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判斷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當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否適用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以及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等方面綜合考量。由于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勞動者處于舉證能力較弱的地位,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當勞動者就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及與其存在一定的人身隸屬關系等提供了初步證據(jù)時,應由用人單位就其掌握管理的證據(jù)材料承擔舉證責任,如用人單位拒絕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經(jīng)營的某布藝館均符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被告為證明其與某布藝館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勞動報酬發(fā)放的銀行交易明細、考勤表、微信紅包轉賬記錄及企業(yè)微信記錄等證據(jù),已經(jīng)完成了初步舉證義務,故原告負有提交相反證據(jù)反駁待證事實的責任。原告雖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推翻。另原告主張與被告系承攬合同關系,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對此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故結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采信被告的陳述,確認被告與原告經(jīng)營的某布藝館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原告封某某經(jīng)營的某布藝館與被告周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封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書記員附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jù),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jù)。
勞動爭議二審勝訴判決書
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湘04民終2896號上訴人(原審原告):封某某,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漢族。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某某,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多,湖南八方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封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7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書面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封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qū)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2736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提供的轉賬記錄、紅包和微信聊天記錄就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屬認定事實錯誤。被上訴人提供的轉賬記錄的證據(jù)很明顯證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是連續(xù)每個月都按時支付固定工資,而是有時多有時少,有時連續(xù)幾個月都沒有支付。也就是做事就支付報酬,做得多付的多,做得少就付的少。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相應的工作證、工作服、招聘登記表等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故一審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錯誤,應予改判。周某某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合理,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封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確認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衡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布居藝閣艾尚佳窗簾布藝館(于2020年12月25日注銷)的實際經(jīng)營者。原告分別于2019年1月20日、6月3日、7月5日、8月3日、9月4日、10月4日、12月4日、2020年1月4日、1月21日、5月8日向被告支付4600元、3400元、2607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400元、3512元、2330元、3287元。2019年期間被告微信顯示與原告微信名“摩爾登封某某”有多筆轉賬往來。另查明,2019年期間被告提供的考勤表中標注了包括“周師傅”的打卡記錄。另在被告微信提示的企業(yè)微信邀請通知中顯示“摩爾登衡陽專賣店邀請你加入工作群聊,當前已有封某某等29位同事加入”字樣。再查明,訴前被告向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裁決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21年7月7日,衡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衡市勞人仲委[2021]第11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確認被告與衡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布居藝閣艾尚佳窗簾布藝館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判斷雙方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當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是否適用勞動者,勞動者是否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以及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等方面綜合考量。由于在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中,勞動者處于舉證能力較弱的地位,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當勞動者就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接受用人單位管理及與其存在一定的人身隸屬關系等提供了初步證據(jù)時,應由用人單位就其掌握管理的證據(jù)材料承擔舉證責任,如用人單位拒絕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與原告經(jīng)營的衡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布居藝閣艾尚佳窗簾布藝館均符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被告為證明其與衡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布居藝閣艾尚佳窗簾布藝館存在勞動關系,提供了勞動報酬發(fā)放的銀行交易明細、考勤表、微信紅包轉賬記錄及企業(yè)微信記錄等證據(jù),已經(jīng)完成了初步舉證義務,故原告負有提交相反證據(jù)反駁待證事實的責任。原告雖對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反證據(jù)推翻。另原告主張與被告系承攬合同關系,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佐證,對此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故結合被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采信被告的陳述,確認被告與原告經(jīng)營的衡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布居藝閣艾尚佳窗簾布藝館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原告封某某經(jīng)營的衡陽市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布居藝閣艾尚佳窗簾布藝館與被告周某某在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封某某負擔。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被上訴人提交的勞動報酬發(fā)放的銀行交易明細、考勤表、微信紅包轉賬記錄及企業(yè)微信記錄可以證實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上訴人認為雙方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故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封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免收。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