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慧燕律師,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福田區(qū)律師行業(yè)執(zhí)業(yè)技能競賽冠軍,深圳衛(wèi)視《法觀天下》欄目嘉賓律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訪局法律專員,公眾號摯慧律師創(chuàng)辦人。執(zhí)業(yè)7年來,陳慧燕律師處理了五百余起訴訟糾紛案件,糾紛類型包括離婚、繼承、分家析產、合同糾紛等。陳律師所創(chuàng)辦的扶搖律師團隊,專業(yè)提供刑事辯護、合規(guī)審查等服務。
擅長:婚姻家庭,繼承,刑事案件
陳慧燕律師,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福田區(qū)律師行業(yè)執(zhí)業(yè)技能競賽冠軍,深圳衛(wèi)視《法觀天下》欄目嘉賓律師,深圳市人民政府信訪局法律專員,公眾號摯慧律師創(chuàng)辦人。執(zhí)業(yè)7年來,陳慧燕律師處理了五百余起訴訟糾紛案件,糾紛類型包括離婚、繼承、分家析產、合同糾紛等。陳律師所創(chuàng)辦的扶搖律師團隊,專業(yè)提供刑事辯護、合規(guī)審查等服務。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769號原告:彭某,女,漢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026。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郭樹明,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被告:譚某,男,漢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1678。原告彭某訴被告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1993年底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在湖南衡陽登記結婚。1999年11月24日長子譚某甲出生?!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沾巫幼T某乙出生。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多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上次起訴離婚后原、被告感情亦未有改善跡象,在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第三次離婚之訴中,被告也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在答辯狀中表示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原、被告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撫養(yǎng)的小孩。原告對被告答辯狀中的意見無異議,結合前幾年兩個小孩跟隨原、被告共同在珠海市生活的情況,本院確定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結合原、被告的意見,原、被告在協商后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扶養(yǎng)的小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原、被告均應承擔兩個小孩的撫養(yǎng)費。結合原、被告意見和兩個小孩的年齡、生活、學習等情況,本院確定在長子譚某甲成年前(即2017年11月24日前),原、被告各自負擔自己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撫養(yǎng)費。之后(2017年11月25日起),考慮到次子譚某乙伙食費、醫(yī)療費、教育費等各項費用的支出,原、被告雙方的收入水平、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在每月十日前支付當月撫養(yǎng)費2000元。支付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認定被告應支付撫養(yǎng)費從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次子譚某乙能獨立生活止。關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于案涉兩套房產、兩輛汽車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guī)定,被告主張兩套房產的權益由譚某甲、譚某乙各得50%沒有依據,相關財產應當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具體分割如下:經評估,福特牌汽車評估值為61916元、蘭埔房產評估值為1589380元、獅山房產評估值為368620元,對此評估意見原告沒有意見,被告也未提出異議,本院以此認定上述三項財產的市場現值。比亞迪牌汽車在被告控制、使用下無法評估,結合該汽車2009年10月12日以含稅價58000元購買的情況,本院酌定按每年10%的折舊計算,確定其市場現值為23200元。被告在答辯狀中表示蘭埔房子由原告帶譚某乙居住,獅山路房子由被告帶譚某甲居住,粵C×××××車由甲方使用,粵C×××××車由乙方使用。庭審時,原告表示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歸被告所有,福特汽車、蘭埔房產歸原告所有,再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結合原、被告的上述意見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的規(guī)定,本院確定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歸被告所有,原告彭某應協助被告譚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xù);福特汽車、蘭埔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譚某應協助原告彭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關于差價補充償。比亞迪汽車現值23200元、獅山房產現值368620元、福特汽車現值61916元、蘭埔房產現值1589380元,扣除獅山房產尚欠本金余額53088.43元、蘭埔房產剩余貸款金額74860.03元、福特牌小汽車尚欠貸款24999.94元,原告應補償被告的款項為:((1589380元-74860.03元+61916元-24999.94元)-(368620元-53088.43元+23200元))÷2=606352.23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8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準許原告彭某與被告譚某離婚,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脫離夫妻關系;二、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譚某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彭某直接撫養(yǎng),原、被告在協商后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扶養(yǎng)的小孩;從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次子譚某乙能獨立生活止,被告譚某在每月十日前支付當月撫養(yǎng)費2000元;三、珠海市香洲區(qū)xx路x號2棟3單元x房(權證號碼C5××00)、車牌號碼粵C×××××福特牌小汽車歸原告彭某所有,被告譚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協助原告彭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珠海市香洲獅山路33號1棟1406房(權證號碼C5××87)、車牌號碼粵C×××××比亞迪牌小汽車歸被告譚某所有,原告彭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協助被告譚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xù);原告彭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補償被告譚某房屋、車輛分割款項606352.2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10元、評估費人民幣8764元,合計人民幣17774元,由原、被告各自負擔888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美均人民陪審員馬德懷人民陪審員金昉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書記員蔡欲謝職昭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95號原告:蘇某某,男,香港居民,香港身份證號碼×××7(2)。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隋某,女,漢族,1981年4月28日,住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0021。原告蘇某某訴被告隋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慧燕、被告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9日,原、被告與珠海華發(fā)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位于珠海市香洲區(qū)拱北昌盛路XXX號X棟1902房(以下簡稱1902房),合同總價821608元。被告向華發(fā)公司交付定金20000元。2006年9月27日,原告按華發(fā)公司要求向戶名為盧某某的澳門中國銀行賬戶匯款港幣778260元。2007年9月21日,珠海市房產登記中心向原、被告出具1902房的房地產權證,原、被告雙方按份共有1902房,其中原告占30%份額,被告占70%份額。原告常年居住美國,1902房主要由被告居住。原告于2015年6月5日起訴來院,要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上述房產。案件審理期間,原告提出申請,要求對案涉房屋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本院依法委托廣東思遠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出具房地產估價報告書,確定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123120元,單價為22000元/平方米。本院認為,原、被告共同出資購買案涉房產,并對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證書明確載明該房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占30%份額,被告占70%份額。原、被告對共有的房產按其份額享有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原告作為按份共有人,在原、被告沒有約定不得分割的情形下,原告要求分割共有房產,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原、被告均同意以折價方式進行分割,即房屋歸被告所有,以房屋總的市場價值折價,被告按原告所占份額以貨幣方式向原告補償。廣東思遠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具備房地產估價資質,其對案涉房屋作出的市場價值的估價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案涉房屋市場價值為3123120元,原告所占份額30%,即936936元,被告應按此金額以貨幣方式向原告償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珠海市香洲區(qū)拱北昌盛路XXX號X棟XXX房歸被告隋某所有,被告隋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某某款項93693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170元,評估費10308元,合計23478元,由原、被告各負擔1173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楊擎軒代理審判員張從和人民陪審員孫少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書記員陽偉萍
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769號原告:彭某,女,漢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3026。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廣東非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郭樹明,廣東××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被告:譚某,男,漢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區(qū)。公民身份號碼:×××1678。原告彭某訴被告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慧燕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1993年底經人介紹認識,××××年××月××日登記結婚。1999年11月24日,原、被告生育長子譚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譚某乙。原告稱雙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13年9月26日,原告又訴至本院要求離婚,本院(2013)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84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本案庭審時,原告稱長子譚某甲2007年至2012年9月份隨原、被告一起在珠海市生活,現在廈門就讀初中,生活費每月1500-1700元、學費每年1萬元;次子譚某乙出生后一直隨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在珠海市生活,學費每月1200元、生活費每月1000元;同意被告在答辯狀中關于小孩撫養(yǎng)權與探望權的意見,長子成年前原、被告各自負擔自己撫養(yǎng)小孩的撫養(yǎng)費,長子成年后被告應每月向原告支付撫養(yǎng)費2000元;原、被告各自在珠海市某公司上班,收入每月15000元。關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1、蘭埔房產,該房屋登記在原、被告名下。2014年12月30日,中國建設銀行珠海市分行個貸中心出具《證明》顯示:蘭埔房產貸款總金額351000元,截止2014年12月30日剩余貸款金額74860.03元。2、獅山房產,該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2015年1月21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貸款已還款明細清單顯示:獅山房產尚欠本金余額53088.43元。3、福特牌小汽車,該汽車登記在原告名下,由原告實際控制、使用。兵器裝備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還款清單顯示:福特牌小汽車尚欠貸款24999.94元。4、比亞迪小汽車。該汽車于2009年10月12日以含稅價58000元購買,沒有貸款,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稱該汽車現在由被告實際控制、使用。經原告申請,本院委托珠海中正土地房地產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蘭埔房產、獅山房產及比亞迪汽車、福特汽車作了價格評估。其評估意見為:比亞迪牌汽車無法現場查勘,未知其新舊程度及其他情況,不能評估;福特牌汽車評估值為61916元;蘭埔房產評估值為1589380元;獅山房產評估值為368620元。原告為此支出評估費人民幣8764元。庭審時,原告主張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歸被告所有,福特汽車、蘭埔房產歸原告所有,再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本院認為: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多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上次起訴離婚后原、被告感情亦未有改善跡象,在原告向本院提出本案第三次離婚之訴中,被告也表示同意與原告離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在答辯狀中表示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原、被告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撫養(yǎng)的小孩。原告對被告答辯狀中的意見無異議,結合前幾年兩個小孩跟隨原、被告共同在珠海市生活的情況,本院確定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直接撫養(yǎng)。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結合原、被告的意見,原、被告在協商后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扶養(yǎng)的小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因此,原、被告均應承擔兩個小孩的撫養(yǎng)費。結合原、被告意見和兩個小孩的年齡、生活、學習等情況,本院確定在長子譚某甲成年前(即2017年11月24日前),原、被告各自負擔自己直接撫養(yǎng)小孩的撫養(yǎng)費。之后(2017年11月25日起),考慮到次子譚某乙伙食費、醫(yī)療費、教育費等各項費用的支出,原、被告雙方的收入水平、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酌定由被告在每月十日前支付當月撫養(yǎng)費2000元。支付期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認定被告應支付撫養(yǎng)費從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次子譚某乙能獨立生活止。關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由于案涉兩套房產、兩輛汽車屬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的規(guī)定,被告主張兩套房產的權益由譚某甲、譚某乙各得50%沒有依據,相關財產應當由原、被告平均分割。具體分割如下:經評估,福特牌汽車評估值為61916元、蘭埔房產評估值為1589380元、獅山房產評估值為368620元,對此評估意見原告沒有意見,被告也未提出異議,本院以此認定上述三項財產的市場現值。比亞迪牌汽車在被告控制、使用下無法評估,結合該汽車2009年10月12日以含稅價58000元購買的情況,本院酌定按每年10%的折舊計算,確定其市場現值為23200元。被告在答辯狀中表示蘭埔房子由原告帶譚某乙居住,獅山路房子由被告帶譚某甲居住,粵C×××××車由甲方使用,粵C×××××車由乙方使用。庭審時,原告表示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歸被告所有,福特汽車、蘭埔房產歸原告所有,再由原告補償被告差價。結合原、被告的上述意見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的規(guī)定,本院確定比亞迪汽車、獅山房產歸被告所有,原告彭某應協助被告譚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xù);福特汽車、蘭埔房產歸原告所有,被告譚某應協助原告彭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關于差價補充償。比亞迪汽車現值23200元、獅山房產現值368620元、福特汽車現值61916元、蘭埔房產現值1589380元,扣除獅山房產尚欠本金余額53088.43元、蘭埔房產剩余貸款金額74860.03元、福特牌小汽車尚欠貸款24999.94元,原告應補償被告的款項為:((1589380元-74860.03元+61916元-24999.94元)-(368620元-53088.43元+23200元))÷2=606352.23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第8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準許原告彭某與被告譚某離婚,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脫離夫妻關系;二、原、被告長子譚某甲歸被告譚某直接撫養(yǎng)、次子譚某乙歸原告彭某直接撫養(yǎng),原、被告在協商后均有權探望對方直接扶養(yǎng)的小孩;從2017年11月25日起至次子譚某乙能獨立生活止,被告譚某在每月十日前支付當月撫養(yǎng)費2000元;三、珠海市香洲區(qū)蘭埔路XXX號X棟X單元301房(權證號碼C5××00)、車牌號碼粵C×××××福特牌小汽車歸原告彭某所有,被告譚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協助原告彭某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xù);珠海市香洲獅山路XX號X棟1406房(權證號碼C5××87)、車牌號碼粵C×××××比亞迪牌小汽車歸被告譚某所有,原告彭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協助被告譚某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xù);原告彭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補償被告譚某房屋、車輛分割款項606352.23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010元、評估費人民幣8764元,合計人民幣17774元,由原、被告各自負擔8887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張美均人民陪審員馬德懷人民陪審員金昉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書記員蔡欲謝職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guī)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內,夫妻之間發(fā)生借貸關系,與一般自然人間的借貸關系具有共同點,但也有其明顯的獨特性。夫妻間的借款協議與一般借款協議一樣,必須要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55條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夫妻間的借款協議如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任意一條,都會被認定無效。二、是否成立夫妻間的借貸關系判斷依據1、借款是否來源于夫妻共有財產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知,我們所說的夫妻間借款協議所涉及的借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間本身就實行的分別財產制度,或者借款來源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該借款關系應屬于一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2、借款用于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借款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獲得的借款即成為借款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其可將該筆財產用于個人經營活動、其他個人事務等與婚姻家庭無關的事項中。一般而言,對于用途是否為個人經營活動,可以參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斷:(1)投資的財產是否屬于一方個人所有,如本條規(guī)定情形下的借款,在交付給借款方時所有權即發(fā)生轉移,即從夫妻共同財產轉化為借款方的個人財產;(2)雙方是否明確約定經營活動完全由一方負責;(3)實際的經營過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進行經營管理,另一方或者家庭其他成員是否參與經營管理;(4)投資開辦的經營主體是法人的,其財產是否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例如,夫妻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投資開辦了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法律規(guī)定,公司作為法人,其財產應當與出資人的財產以及出資人夫妻的共同財產嚴格分開,公司經營活動的收益除正常分紅派息外均應屬于公司所有,如果作為非出資人的夫妻一方經常為其個人或家庭生活使用、處分公司財產,那么,就不宜認定該經營活動是夫妻一方個人的經營活動。而其他個人事務則要看其是否屬于夫妻應盡的法定義務(如贍養(yǎng)父母、撫養(yǎng)子女等),或者是為共同生活所進行的事務(如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屋等),如果屬于上述兩種情形,則一般不屬于個人事務。例如,甲男、乙女育有一女丙,后兩人離婚,女兒丙由乙撫養(yǎng)。離婚后,甲又與丁女結婚?,F丙因生病住院急需醫(yī)療費10萬元,甲雖然已與乙離婚,但其對丙負有的法定撫養(yǎng)義務并不因此而消滅,此時,甲要從其與丁的夫妻共同財產中拿出10萬元給丙治病,這一事務就因甲負有的法定義務而不應屬于本條規(guī)定的個人事務。因此,即使甲與丁簽訂了借款協議,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也不應適用本條的規(guī)定。當然,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義務,而另一方不同意給付時,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義務,根據物權法第九十九條、本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有權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對于除夫妻應盡的法定義務和為家庭生活所進行的事務外的其他事務,一般可以認定為本條規(guī)定的一方個人事務。例如,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妻子的弟弟因急病需要做手術,家里錢不夠用,妻子要拿出10萬用于給其弟弟的手術費用,此即為一方個人事務。又如,丈夫想為其親戚的孩子讀書捐助一筆款項,夫妻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該事務即屬于一方的個人事務。三、法律效力1、個人獨資企業(yè)所產生債務的責任承擔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以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借款投資開辦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另一方不參與該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活動,該企業(yè)的對外債務,在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應由投資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钡谑藯l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在申請企業(y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痹摲鞔_規(guī)定除非投資人在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否則,應以個人財產對個人獨資企業(yè)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夫妻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該筆借款在交付時起所有權轉移歸借款方所有,該借款方用該筆資金投資開辦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當然屬于個人財產出資。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對本企業(yè)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币虼耍鳛閭€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夫妻借貸關系的借款方對企業(yè)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企業(yè)財產屬于投資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這當然也包括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取得的收益。但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經營投資收益的歸屬,婚姻法又有特別規(guī)定?;橐龇ǖ谑邨l第一款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薄痘橐龇ㄋ痉ń忉專ǘ返谑粭l對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作了進一步的解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根據上述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個人出資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所得收益也屬于投資人夫妻共同所有。當然,我們傾向于認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個人獨資企業(yè)產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意味著在此期間的個人獨資企業(yè)所負債務也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是仍然應當由投資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可以根據婚姻關系的不同情況分別加以處理:在個人獨資企業(yè)資不抵債時,如果此時婚姻關系已經終止,除法律規(guī)定的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外,應當按照投資方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此時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應當屬于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可以分割共同共有財產的“重大理由”,根據本解釋第四條之規(guī)定,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投資一方應以分得的財產單獨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2、離婚時的夫妻間債務處置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可以對此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償還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判令借款方按照協議給予另一方實際借款數額一半的補償。這樣的處理也是對夫妻雙方借款協議訂立時真實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歸還的金額是“借款數額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面通過一個案例簡單加以說明。甲和乙1990年5月登記結婚,雙方未就夫妻財產進行約定。1999年,甲開始炒股,賺了一些錢。乙因沒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賺錢容易,也想炒股,卻苦于沒有資金。于是,乙于1999年9月19日向甲借了5萬元錢,同時二人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乙?guī)图壮垂?,由甲投入五萬元人民幣,至十月二十七日乙返給甲五萬二千元人民幣?!?月27日,乙又向甲借了30萬元,并簽訂協議約定:“乙用甲個人資金三十萬元炒股。乙承擔風險。乙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歸還甲本金三十萬元,然后一次性付給甲股票紅利一萬二千元……”二人簽協議時同時約定,今后個人的炒股所得歸個人所有。而這35萬元錢乙并沒有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還給甲。2003年,由于甲、乙二人在生活中的矛盾越來越多,雙方均同意離婚,但二人在35萬元借款的認定和撫養(yǎng)子女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于是甲將乙訴至法院。本案中,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乙向甲借款35萬元炒股,雙方明確約定了借款的方式、金額、還款期限,并且甲乙之間未就夫妻財產進行約定,故該35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借款行為。雖然婚姻法規(guī)定經營、投資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甲乙二人同時約定炒股所得歸各自所有,故應認定為夫妻對此部分婚后財產的約定,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一、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經濟情況有較大的變化,因而提出改變原定撫養(yǎng)費數額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先行協議,協議不成時,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到子女獨立生活時止。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二、離婚時,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中都會注明子女撫養(yǎng)權的歸屬,相關內容對離婚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以下情形則可以引起撫養(yǎng)權的變更。(一)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的,應予準許。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yǎng)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xù)撫養(yǎng)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yǎng)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yǎng)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一、在不損害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以對撫養(yǎng)費的多少及承擔的期限長短進行協商。二、如父母雙方協商不成,可通過法院按照以下準則進行判決:1、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負擔,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生活水平確定。給付辦法,可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一次性給付。子女的口糧田由父或母代耕,收益歸子女。2、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4、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是法定繼承,是夫妻共有財產。如果遺囑明確寫明由你丈夫繼承,則是你丈夫的個人財產
需結合您自身情況,并結合您的還款能力、財產情況分析,如確實存在欠款情況,法院會根據證據材料情況判決還款,可以結合自身情況還款或委托律師和解、調解等,并對對方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提出拒絕。
如果企業(yè)搬遷對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影響很大,比如企業(yè)從一個地級市搬遷到距離較遠的另一個地級市,則勞動者的正常上下班、住宿、子女入學等可能均將受到很大的影響,則我們傾向認為勞動者有權拒絕搬遷。此時,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且主張經濟補償。 提示,注意證據的收集和留存。
可以跟發(fā)送律師函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聯系。
可以起訴要求分割房產,然后折算對價補償給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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