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某銀行有限公司與馮某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渝0112民初13725號原告:上海*東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張*,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龍文,張靜重慶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馮*,男被告:重慶潤*物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波,系公司員工。被告:重慶展*物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靖。被告:重慶慶*物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秀。被告:李*孝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波,與李*孝系父子關系。被告:梁*三被告:江*靖被告:張*秀被告:張*英被告:朱*芬被告:申*原告上海浦東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以下簡稱:浦*銀行重慶分行)與被告馮*、重慶潤*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潤*公司)、重慶展*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公司)、重慶慶*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張*英、朱*芬、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偉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代小戈、晏慧耘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龍文、張靜,被告馮*、被告潤*公司以及被告李*孝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波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梁*三、江*靖、張*秀、張*英、朱*芬、申*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浦*銀行重慶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馮*立即償還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幣135萬元;2、判令被告馮*立即償還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復利共計15900.27元(其中利息15731.15元、復利169.12元)。2016年7月1日(含)后,以本金135萬元為基數(shù),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加收50%按日計收罰息,以利息15731.15元為基數(shù),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執(zhí)行利率水平加收50%按日計收復利,罰息、復利利隨本清;3、判令被告潤*公司、展*公司、慶*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張*英、朱*芬、申*對上述第1、2項訴請所述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馮*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總額為135萬元,借款期限一年。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潤*公司、梁*三、江*靖、張*秀、張*英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被告江*靖、朱*芬、張*英向原告出具了《關于同意執(zhí)行共同財產(chǎn)的承諾函》,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馮*發(fā)放貸款135萬元。此后被告馮*并未嚴格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被告馮*未發(fā)表答辯意見。被告潤*公司、李*孝共同辯稱:應當先由借款人承擔還款責任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潤*公司、李*孝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梁*三、江*靖、張*秀、張*英、朱*芬、申*均未作答辯。圍繞上述訴訟請求,原告舉示了如下證據(jù):《個人借款合同》、借款憑證、《保證合同》七份、《關于同意執(zhí)行共同財產(chǎn)的承諾函》三份、借據(jù)基本信息、還款明細。被告馮*、潤*公司、李*孝對原告舉示的上述證據(jù)的三性均無異議。其余被告未發(fā)表質證意見。十一被告均未舉示證據(jù)。經(jīng)審查,本院對原告舉示的上述證據(jù)的三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原告舉示的證據(jù)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2016年3月21日,原告與被告馮*(借款人)、張*秀(共同還款人)簽訂了編號為83012016101717112102的《個人借款合同》約定:1、借款人借款用于歸還慶*公司83012015280261合同項下借款;2、借款總額為135萬元,借款期限1年,實際貸款起始日期以貸款借據(jù)(借款憑證)記載的日期為準;3、貸款利率在貸款實際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水平上上浮40%。簽訂本合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為4.35%,利率不作調(diào)整,不分段計息;4、還款方式為分期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5、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6、借款人違約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人已提用貸款部分的本息立即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在本合所執(zhí)行利率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罰息自上浮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直至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7、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nèi),不能依照本合同規(guī)定履行還本付息及其他有關責任義務,致使貸款人決定通過其他途徑采取補救或追索措施的,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在內(nèi)的一切費用概由借款人承擔。同日,原告與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潤*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共同簽訂了《保證合同》,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潤*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作為保證人承諾對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包括本金、利息、罰息、復利、律師費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兩年。同日,被告朱*芬以被告李*孝配偶的名義,被告張*英以被告梁*三配偶的名義,被告申*以被告江*靖配偶的名義向原告出具了《關于同意執(zhí)行共同財產(chǎn)的承諾函》,均作出承諾:在發(fā)生保證依據(jù)《保證合同》承擔保證擔保責任時,債權人有權處分共同財產(chǎn)。2016年3月22日,原告向被告馮*發(fā)放貸款135萬元。借款發(fā)放時,借款執(zhí)行利率為年利率6.09%。借款發(fā)放后,被告馮*卻未嚴格履行還款義務,連續(xù)逾期三期。原告依據(jù)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原告稱,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馮*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5萬元、利息15731.15元、復利169.12元。原告催收未果,遂訴至法院。本院認為,原告浦*銀行重慶分行與被告馮*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與被告潤*公司、展*公司、慶*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簽簽訂的《保證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馮*發(fā)放了貸款135萬元,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馮*連續(xù)三期未按約還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馮*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按照罰息利率(在年利率6.09%的基礎上上浮50%即年利率9.135%)主張罰息和復利。原告要求被告馮*償還借款本金13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復利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潤*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作為保證人自愿為本案借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原告在保證期間內(nèi)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告張*英、朱*芬、申*雖然向原告出具了《關于同意執(zhí)行共同財產(chǎn)的承諾函》,但并未作出愿意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張*英、朱*芬、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展*公司、慶*公司、梁*三、江*靖、張*秀、張*英、朱*芬、申*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證的權利,依法承擔不舉證、質證的法律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借款本金135萬元;二、被告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15731.15元、復利169.12元,并支付原告上海浦東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從2016年7月1日起至貸款本息結清之日止的罰息及復利(罰息和復利分別以未償還貸款本金135萬元、利息15731.15元為基數(shù),均按年利率9.135%計算);三、被告重慶潤*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展*物資有限公司、重慶慶*物資有限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對被告馮*所負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上海浦東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7090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22090元,由被告馮*、重慶潤*物資有限公司、重慶展*物資有限公司、重慶慶*物資有限公司、李*孝、梁*三、江*靖、張*秀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長吳偉人民陪審員代小戈人民陪審員晏慧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書記員陳嬌嬌
金某勞務公司與湯某明夏某華等合同糾紛
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渝0151民初5800號原告: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龍文,重慶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實習律師)被告:夏*華被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伍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湯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夏*華、張某某、湯某某(以下稱“三被告”)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審理過程中,張某某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江津區(qū)人*法院管轄,本院經(jīng)審查后作出裁定,駁回了張某某的管轄權異議申請,張某某不服,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該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民事裁定書,本案繼續(xù)審理。本案受2020年新冠××疫情影響延期審理,疫情情況緩解后,本案繼續(xù)審理。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紹波,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賠償某某公司損失146,060元,并以146,060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4月1日,某某公司同意三被告掛靠某某公司名下并以某某公司的名義以“包勞務、包周材”的方式承包重慶拓*控股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建司”)位于重慶市銅梁區(qū)“拓*·御府1#、2#、4#、5#樓及2軸A-T軸至15軸/A-T軸車庫工程”,并簽訂《拓*·御府1#、2#、4#、5#樓及2軸A-T軸至15軸/A-T軸車庫勞務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對勞務分包工程相關事宜進行了明確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三被告實際組織人員進場施工,因施工需要,三被告以某某公司名義與案外人劉*榮簽訂了《拓*·御府1#、2#、4#、5#樓泥工及砼勞務合同》,因三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劉*榮的保修金,劉*榮向法院起訴,某某公司代三被告墊付上述保修金及相關費用,由此造成某某公司損失146,060元?,F(xiàn)某某公司要求三被告賠償某某公司因此遭到的全部損失,三被告無理拒絕。某某公司認為,某某公司與三被告實際為掛靠關系,三被告對掛靠經(jīng)營期間給某某公司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雖經(jīng)某某公司多次催收,三被告至今拒絕賠償損失,已嚴重損害了某某公司的合法權益,為此,特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審理過程中,某某公司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三被告賠償某某公司損失144,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以144,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結清之日止以中國人*銀行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夏*華辯稱:我是以某某公司的總經(jīng)理身份與張某某和湯某某簽訂的合作合同,主要是張某某和湯某某在現(xiàn)場負責,我有時在現(xiàn)場以某某公司總經(jīng)理的名義進行過管理;張某某和湯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我不清楚,但是我不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因為我是履行公司總經(jīng)理的職務行為。張某某辯稱:夏*華系某某公司的董事兼總經(jīng)理,夏*華以某某公司名義與張某某、湯某某簽訂案涉工程的合作協(xié)議,某某公司與三被告之間系合作關系而非掛靠關系;某某公司作為工程承包的實施主體,張某某參與工程管理,某某公司拒絕與工程的建設方辦理勞務費用的結算手續(xù),以致該工程至今尚未辦理決算手續(xù),某某公司利用其公司的主體地位損害了合作各方的利益,介于原被告的合作關系,各當事人之間就該合作關系尚未解散,某某公司以公司名義參與工程承接,即使在施工的過程中存在墊付相關款項的事實,也應當在解散合作的時候一并處理,本案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條件尚未成就,請求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湯某某辯稱:湯某某未與某某公司簽訂任何書面協(xié)議,某某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某某公司的各項損失與湯某某存在關聯(lián)性;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系三被告內(nèi)部約定,與某某公司無關,不能以此作為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掛靠關系的基礎;劉*榮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湯某某并未簽字,而是夏*華、張某某、胡*明三人作為代理人簽字,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代理人即某某公司承擔。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某某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的有限責任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腳手架作業(yè)分包一級,砌磚作業(yè)分包一級等。2016年11月16日,案外人劉*榮以張某某、夏*華、胡*明、某某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2016)渝0151民初5322號】,請求四被告連帶退還劉某某榮保修金144,000元及利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3年8月28日,某某公司(工程承包人、甲方)與劉*榮(勞務分包人、乙方)簽訂《拓*·御府1#、2#、4#、5#樓泥工及砼勞務合同》,約定由某某公司將拓*·御府1#、2#、4#、5#樓及車庫施工圖所有涉及砌體、樓地面、屋面工程、抹灰的砼澆灌等工程分包給劉*榮承建,張某某、夏*華、胡*明在甲方委托代理人處簽字,劉*榮在勞務分包人處簽字,某某公司在合同騎縫處蓋章。夏*華系某某公司股東之一,某某公司系銅梁拓*御府工程一期的承建方。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拓*·御府1#、2#、4#、5#樓泥工及砼勞務合同》的合同主體系某某公司與劉*榮。本院于2017年8月5日作出(2016)渝0151民初53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支付劉*榮保修金144,000元及從2016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駁回劉*榮的其他訴訟請求。某某公司不服該判決書,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該院經(jīng)審理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渝01民終763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榮依據(jù)(2016)渝0151民初5322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9)渝0151執(zhí)恢416號《結案通知書》載明:劉*榮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請求某某公司支付144,000元,在執(zhí)行過程中,本院已扣劃某某公司財產(chǎn),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nèi)容已經(jīng)全部執(zhí)行完畢。根據(jù)某某公司舉示的中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某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轉賬144,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向某某公司出具重慶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1張,項目名稱為法院案款,金額為144,000元。2017年7月13日,某某公司以張某某、夏*華、湯某某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訴訟【(2017)渝0151民初3324號】,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管理費89,636.86元,賠償某某公司損失653,613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本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2013年3月28日,拓*建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拓*·御府一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拓*建司將位于重慶市銅梁縣的拓*·御府1#、2#、4#、5#樓及2軸/A-T軸至15軸/A-T軸車庫工程的勞務分包給某某公司。承包范圍為按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圖所示及技術交底所涉基礎梁及墊層等。2013年3月30日,湯某某(甲方)、張某某(乙方)、夏*華(丙方)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復印件)約定:為了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取長補短,經(jīng)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一致,對拓*御府標段工程(1#、2#、4#、5#樓及車庫)工程施工作業(yè)勞務分包和經(jīng)營管理合作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第二條:合作經(jīng)營項目和范圍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配合完成由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下達的拓*?御府標段工程(1#、2#、4#、5#樓及車庫)工程施工作業(yè)勞務分包項目的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和經(jīng)營管理展全面工作,確保工程施工作業(yè)和經(jīng)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條: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為本項目施工作業(yè)和經(jīng)營期限的全過程。自本合作經(jīng)營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建設單位,結清施工作業(yè)過程中產(chǎn)生的各類債權債務,利潤分配完畢之日止……本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是否是三被告以某某公司名義合伙承包。首先,應當確認《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是否客觀真實存在。張某某、湯某某對《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夏*華認為客觀真實。本院認為,《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雖然是復印件,但從張某某2015年1月21日10時25分至13時21分在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的訊問筆錄陳述的“2013年3月底我和夏*華、湯某某合伙出資230萬元用作前期費用,夏*華用某某公司名義承包了銅梁區(qū)拓*御府工地的勞務,我主要負責管理這個工程的勞務,夏*華、湯某某主要負責工程現(xiàn)場施工管理……”和湯某某在庭審中認可向張某某支付了130萬元以及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款轉入張某某賬戶的情況以及夏*華的陳述,完全符合《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中關于三被告共同出資230萬元,掛靠某某公司合伙承包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的事實,因此,《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信。因三被告系自然人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與某某公司形成的事實上的掛靠合同關系,違反了《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為無效合同。但案涉工程系三被告掛靠某某公司合伙承包,因此,基于案涉工程的施工而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7)渝0151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張某某、夏*華、湯某某與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代為支付的租賃設備款共計653,613元,并支付以28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9月22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以162,531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4月23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以211,082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6月8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二、夏*華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管理費89,636.86元;三、駁回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張某某、湯某某不服該判決書,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該院經(jīng)審理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渝01民終63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三被告未履行(2017)渝0151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書義務,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2018)渝0151執(zhí)3088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查封了三被告的部分財產(chǎn)。庭審中,某某公司以及三被告一致確認,(2017)渝0151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書的義務已經(jīng)履行完畢。庭審中,某某公司與夏*華一致確認,夏*華系某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擔任董事兼總經(jīng)理的職務。某某公司明確,三被告與原告之間的掛靠合同系無效合同,但是基于掛靠關系產(chǎn)生的費用應當由三被告承擔。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某某公司舉示的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2017)渝0151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書、(2018)渝01民終6301號民事判決書、(2018)渝0151執(zhí)3088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2016)渝0151民初5322號民事判決書、(2017)渝01民終7637號民事判決書、(2019)渝0151執(zhí)恢416號結案通知書、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重慶市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jù)2張等證據(jù)在案,這些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經(jīng)庭審質證和本院審查,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本院認為,(2017)渝0151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書》已經(jīng)確認:《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客觀真實,雖然三被告系自然人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與某某公司形成的事實上的掛靠合同關系,違反了《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為無效合同,但案涉工程系三被告掛靠某某公司合伙承包,因此,基于案涉工程的施工而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由三被告共同承擔?!蹲罡呷?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四)已為人*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推翻的除外?!比桓嬖诒景钢形磁e示足以推翻上述判決書認定的事實的證據(jù),對上述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所以,本院確認三被告與某某公司之間系掛靠關系?!蹲罡呷?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北景溉桓鎾炜磕衬彻具M行施工,雙方之間形成的掛靠合同關系系無效合同,某某公司依據(jù)無效合同提起本案訴訟,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基于案涉工程的施工而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本院作出的(2016)渝0151民初532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某某公司支付給劉*榮的保修金144,000元,實際產(chǎn)生于三被告掛靠某某公司施工,故某某公司要求三被告支付保修金144,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的問題,該保修金應當由三被告承擔,某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支付該筆費用,給某某公司造成損失,某某公司要求三被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結清之日止以中國人*銀行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夏*華認為,其作為某某公司的董事兼總經(jīng)理,是代表某某公司與張某某、湯某某簽訂的《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三被告與某某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本院認為,夏*華的該項陳述與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書確認的事實不一致,且夏*華也未舉示證據(jù)證明,某某公司向其出具委托書授權其與張某某、湯某某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某某公司也不認可夏*華是代表某某公司與張某某、湯某某簽訂的合同。雖然夏*華系某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擔任董事兼總經(jīng)理的職務,但并不當然排除夏*華以其個人身份與張、湯二人合伙掛靠公司,故對夏*華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張某某關于案涉工程的勞務費用尚未結算,支付條件未成就的辯解意見,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也與已經(jīng)生效的(2017)渝0151民初3324號的裁判結果不一致,對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湯某某關于劉*榮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湯某某并未簽字,而是夏*華、張某某、胡*明三人作為代理人簽字,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應當由被代理人即某某公司承擔,本院認為,劉*榮與某某公司簽訂的合同,夏、張、胡三人僅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已經(jīng)生效的(2016)渝0151民初5322號民事判決書也已經(jīng)確認該三人不因代理簽字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湯某某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所述,判決如下:夏*華、張某某、湯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損失144,000元及資金占用利息,資金占用利息以144,000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國人*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項結清之日止以中國人*銀行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610元,由夏*華、張某某、湯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審判員王菊芳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書記員劉源
張某湯某與重慶某勞務公司某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法院民事判決書(2018)渝01民終6301號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孫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湯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某某,重慶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龍文,重慶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武(實習律師)原審被告:夏某某上訴人張某某、湯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原審被告夏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銅梁區(qū)人*法院(2017)渝0151民初33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紹波,上訴人湯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文賢,被上訴人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原審被告夏某某到庭參加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張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某某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掛靠協(xié)議或形成其他符合掛靠經(jīng)營特征的證據(jù)材料,一審法院關于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共同掛靠某某公司的認定錯誤。2.某某公司與重慶拓*控股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建司)于2013年3月28日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某某公司是承包人,現(xiàn)某某公司與拓*建司并未辦理決算,即使某某公司在履行《勞務分包合同》的過程中向案外人支付相應款項,這也是某某公司的合同義務,某某公司主張的損失尚未實際發(fā)生。3.張某某僅是某某公司在案涉工程的管理人,案涉工程的負責人是夏某某,夏某某是某某公司的股東、董事兼總經(jīng)理,夏某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并非個人行為。4.即使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合伙的事實成立,在合伙未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合伙債務尚不確定,某某公司訴求的前提條件未成就。5.即使合伙債務成立,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也應當按照各自合伙份額承擔債務。6.一審判決認定管理費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湯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改判駁回某某公司對湯某某的訴訟請求;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某某公司承擔。主要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程序違法,某某公司系基于掛靠合同無效起訴主張損失賠償,而一審法院基于追償權法律關系判決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承擔某某公司代為支付的設備租賃款,超越了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不訴不理的原則。2.湯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掛靠合同,也沒有任何經(jīng)濟往來,某某公司未舉示任何證據(jù)證實湯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建立了掛靠合同關系。3.張某某與夏某某、湯某某之間系合伙關系,不等同于三人共同掛靠某某公司。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簽訂的《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約定由張某某借用某某公司的名義承接工程,實際履行中也是張某某與某某公司之間形成的掛靠合同關系,一審法院基于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之間的合伙關系直接認定三人共同掛靠某某公司,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顯然錯誤。4.涉案工程尚未辦理最終結算,某某公司的損失不能確定,其主張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賠償損失的條件未成就。5.掛靠合同無效,某某公司作為專業(yè)的勞務施工企業(yè),對掛靠合同無效具有重大過錯,應當對自身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6.一審法院未對某某公司舉示的“張某某在銅梁區(qū)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的訊問筆錄”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該刑事案件尚在偵查過程中,該筆錄未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jù),且張某某的供述前后矛盾,一審法院截取對張某某不利的供述作為認定其與某某公司存在掛靠關系的依據(jù),屬于事實認定不清。7.掛靠合同無效,掛靠合同中管理費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人*法院不應支持。某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夏某某述稱,一審判決關于設備租賃款的部分正確,關于管理費的部分有問題,其與張某某、湯某某是合伙關系,管理費是大家共同認可的,張某某、湯某某也知曉管理費一事。關于湯某某的上訴理由,夏某某并未在某某公司工作,涉案項目開工前已形成合作協(xié)議,與夏某某是否系某某公司股東無關。關于張某某的上訴理由,三方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約定債權債務共同承擔,涉案項目雖然是以某某公司的名義承接,但項目所有款由張某某負責收支,項目管理由張某某、湯某某負責實施,張某某、湯某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和管理費。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立即支付某某公司管理費89636.86元;2.判令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立即賠償某某公司損失653613元,其中,280000元從2015年9月2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162531元從2016年4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11082元從2016年6月8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3月28日,重慶拓*控股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建司)與某某公司簽訂《拓*.御府一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拓*建司將位于重慶市銅梁縣的拓*.御府1#、2#、4#、5#樓及2軸/A-T軸至15軸/A-T軸車庫工程的勞務分包給某某公司。承包范圍為按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圖所示及技術交底所涉基礎梁及墊層等。工程總價款暫定為16912856元。1#、2#、4#、5#樓主體工程按建筑面積綜合單價380元/平方米,其中人工費240元/平方米、安全文明施工費25元/平方米、材料費(周材、輔材、塔吊等機械)115元/平方米;2軸/A-T軸至15軸/A-T軸車庫工程綜合單價338元/平方米,其中人工費203元/平方米,安全文明施工費25元/平方米,材料費(周材、輔材、塔吊等機械)110元/平方米。承包方式為:1、采用包工、包周材、輔助材料、機械等大包的形式;2、按施工圖紙,變更部分等工程按增減工程計價;3、質量要求:合格。2013年3月30日,湯某某(甲方)、張某某(乙方)、夏某某(丙方)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復印件)約定:為了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取長補短,經(jīng)甲乙丙三方協(xié)商一致,對拓*御府標段工程(1#、2#、4#、5#樓及車庫)工程施工作業(yè)勞務分包和經(jīng)營管理合作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第一條:合作經(jīng)營的宗旨。;第二條合作經(jīng)營項目和范圍甲、乙、丙三方共同合作,配合完成由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下達的拓*?御府標段工程(1#、2#、4#、5#樓及車庫)工程施工作業(yè)勞務分包項目的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和經(jīng)營管理展全面工作,確保工程施工作業(yè)和經(jīng)營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三條:合作期限合作期限為本項目施工作業(yè)和經(jīng)營期限的全過程。自本合作經(jīng)營項目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交付建設單位,結清施工作業(yè)過程中產(chǎn)生的各類債權債務,利潤分配完畢之日止;第四條:三方的權利和義務(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與乙、丙共同商定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待遇、專業(yè)分包隊伍和和勞務分包隊伍選定及非生產(chǎn)性大額開支及分部分項工程勞務班組的確定和分包價格、主要設備、材料租賃、購進價格等重大經(jīng)營決策。2、監(jiān)督控制本項目施工紙作業(yè)及經(jīng)營管理的全過程。3、直接或指定人員審查、簽認收支帳據(jù)。參與本工程經(jīng)營管理工作,出任會計并兼任材料采購工作。4、投入資金1300000.00元,其中800000.00元用于交納本項目勞務承包合同履約保證金,其中500000.00元用于本工程前期開辦費用和墊資。(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以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的相關證件和手續(xù),做好本項目的投標工作,確保施工合同的簽訂,會同總承包單位共同辦理本工程開工前期的相關手續(xù)。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2、出任本工程項目負責人,主持乙、丙方共同商定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待遇,專業(yè)分包隊伍和勞務分包隊伍選定及非生產(chǎn)性大額開支及分部分項工程勞務班組的確定和分包價格、主要設備租賃、材料購進的聯(lián)系、談判和合同的簽訂;審查相關合同、監(jiān)督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施工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工作。做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關系協(xié)調(diào)工作。3、主持組建本工程施工作業(yè)管理班子,派員出任本項目出納員并兼管設備、材料收發(fā)和辦公室內(nèi)勤。4、在甲方投入資金1300000.00元的基礎上,與丙方對等投入差額部分資金,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5、直接或指定人員審查、簽認收支帳據(jù)。(三)丙方的權利和義務1、全力配合甲、乙方的工作,全程參與本工程施工作業(yè)和項目經(jīng)營管理。2、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nèi),做好工程所在地部門、某某公司和分部分項工程勞務作業(yè)班組的協(xié)調(diào)工作。3、配合甲、乙方組建本工程施工作業(yè)管理班子,派員出任本項目現(xiàn)場施工作業(yè)管理負責人及施工、安全管理人員。參與商定項目主要管理人員的聘用和待遇、專業(yè)分包隊伍和勞務分包隊伍選定及非生產(chǎn)性大額開支及分部分項工程勞務班組的確定和分包價格、主要設備租賃、材料購進的聯(lián)系、談判和合同的簽訂:審查相關合同、監(jiān)督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施工組織、安全文明施工和質量管理工作。做好工程總承包單位的關系協(xié)調(diào)工作。4、在甲方投入資金1300000.00元的基礎上,與乙方對等投入差額部分資金,確保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5、直接或指定人員審查、簽認收支帳據(jù);第五條固定性支出本工程合同簽訂時就具有的固定性支出有兩項:1、重慶金*建筑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的管理費為本工程結算總價的0.5%。2、簽合同的前期費用按5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以上兩筆費用在本工程收到進度款時按進度款與合同金額的比例支付;第六條資金的支配和意見的統(tǒng)一本工程的資金的分配原則:按先支付工程的開支和債務,后按投資比例還本,最后分利的原則進行資金分配。如果在本協(xié)議執(zhí)行過程中三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以兩方同意的意見為準執(zhí)行;第七條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甲、乙、丙三方分包按5:2.5:2.5的額定比例享有本項目經(jīng)營利潤、所余財產(chǎn)分配的權利和彌補虧損的義務;第八條各方投資的收回利潤分配或時間1、各方投資金收回本工程施工經(jīng)營過程中,在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的情況下,如有閑置資金,經(jīng)三方認定,甲、乙、丙三方分別按實際投入資金總額的比例分期收回投資,直至金額收回為止。2、利潤分配或虧損的彌補時間工程完工后,在結清本工程施工經(jīng)營過程中涉及的債權、債務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分別按5:2.5:2.5的額定比例分配本項目經(jīng)營利潤、所余財產(chǎn)或彌補虧損;第九條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jīng)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任何一方均不得違約。違者,并繼續(xù)執(zhí)行本合同,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壹拾萬元外,另賠償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發(fā)生糾紛,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訴至法院;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張某某2015年1月21日10時25分至13時21分在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的訊問筆錄中陳述:2013年3月底我和夏某某、湯某某合伙出資230萬元用作前期費用,夏某某用某某公司名義承包了銅梁區(qū)拓*御府工地的勞務,我主要負責管理這個工程的勞務,夏某某、湯某某主要負責工程現(xiàn)場施工管理。我們與拓*御府開發(fā)商簽訂了一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的暫定金額是1692萬元,工程完工支付暫定金額的85%的項目款,驗收之后支付到97%,驗收后兩年內(nèi)支付剩余的3%,我們將承包下來的勞務分批承包給勞務班組。2014年12月23日,陳*才以某某公司在承建銅梁區(qū)拓*御府工程時,欠設備租金未付為由向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租金等120856元,退還鋼管2340.5米或支付材料款35107元,支付違約金24171.2元,夏某某、張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2015年8月31日璧山區(qū)人*法院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陳*才租金120856元;二、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退還陳*才鋼管2340.5米,不能退還的則按8元/米計算賠償款給陳*才;三、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支付陳*才違約金21000元。案件受理費3902元,減半收取1951元,由某某公司承擔。該判決生效后,陳*才向璧山法院申請執(zhí)行,璧山法院2016年4月22日從某某公司在中*銀行九龍坡支行的銀行賬戶扣劃162531元。該院2016年4月28日,重慶市人*法院案款專用收據(jù)載明:繳款單位:某某公司,案款金額:162531元。備注:支付陳*才案款160231元、剩余2300元,支付執(zhí)行費2300元。2014年12月23日,黃*徳以拓*建司、某某公司為共同被告向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租金178097.71元,支付租賃物賠償款58987.5元,支付違約金35673.96元,夏某某、張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2015年8月31日璧山區(qū)人*法院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5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拓*建司、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連帶支付黃*徳租金178097.71元;二、拓*建司、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連帶退還黃*徳鋼管1864.6米、扣件5634套;三、拓*建司、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連帶支付黃*徳違約金26000元。案件受理費5396元,減半收取2698元,由拓*建司、某某公司共同承擔。該判決生效后,黃*徳向璧山法院申請執(zhí)行,璧山法院2016年6月17日從某某公司在中*銀行九龍坡支行的銀行賬戶扣劃211082元。2015年5月14日,重慶甲*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以某某公司欠設備租賃款未予支付為由,向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法院起訴要求支付租金250286.47元、維修及賠償費44645.41元、裝卸費9570.39元、運費2600元,支付各項違約金共計71405元。夏某某作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2015年9月22日在沙坪壩區(qū)人*法院主持下,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甲*公司28萬元之后,甲*公司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就此事宜所有債權債務關系就此終結;二、某某公司足額支付前述款項后,甲*公司應向沙坪壩區(qū)法院申請解除對某某公司賬戶解凍;三、案件受理費6978元,減半交納3489元,保全費2420元,由甲*公司負擔;四、若某某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以上款項,甲*公司有權要求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前述所有本金307102元及違約金8萬元并承擔訴訟費和保全費。2015年9月17日,通過陳德云在中*銀行打入周伏成賬戶轉款28萬元,同日,甲*公司出具收據(jù)收到28萬元,收款事由:銅梁拓*御府1.2.4.5號樓。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是否是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以某某公司名義合伙承包。首先,應當確認《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是否客觀真實存在。張某某、湯某某對《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夏某某認為客觀真實。該院認為,《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雖然是復印件,但從張某某2015年1月21日10時25分至13時21分在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的訊問筆錄陳述的“2013年3月底我和夏某某、湯某某合伙出資230萬元用作前期費用,夏某某用某某公司名義承包了銅梁區(qū)拓*御府工地的勞務,我主要負責管理這個工程的勞務,夏某某、湯某某主要負責工程現(xiàn)場施工管理?!焙蜏衬吃谕徶姓J可向張某某支付了130萬元以及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款轉入張某某賬戶的情況以及夏某某的陳述,完全符合《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中關于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共同出資230萬元,掛靠某某公司合伙承包案涉工程的勞務工程的事實,因此,《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客觀真實,該院予以采信。因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系自然人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與某某公司形成的事實上的掛靠合同關系,違反了《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為無效合同。但案涉工程系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掛靠某某公司合伙承包,因此,基于案涉工程的施工而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由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共同承擔。某某公司基于案涉工程支付的租賃費已經(jīng)在(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23號生效民事調(diào)解書、(2015)璧法民初民初字第00149號生效民事判決書、(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50號生效民事判決書所確認,且某某公司已經(jīng)支付,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予以賠償,該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重慶甲*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了(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23號生效民事調(diào)解書確認設備租賃費28萬元、璧山法院2016年4月22日從某某公司在中*銀行九龍坡支行的銀行賬戶扣劃162531元,支付了(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4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某某公司應當支付陳*才租賃設備款160231元和執(zhí)行費2300元。2016年6月17日璧山法院從某某公司在中*銀行九龍坡支行的銀行賬戶扣劃211082元支付了(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50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某某公司應當支付給黃*徳的租賃設備款178097.71元、違約金26000元、訴訟費2698元、遲延履行金和執(zhí)行費。金*勞務基于案涉工程共支付了設備租賃款653613元,因此,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支付,并支付以28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9月22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162531元從2016年4月23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211082元從2016年6月8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按照中*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關于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支付管理費89636.86元的訴訟請求。因原、被告之間沒有書面的掛靠合同,某某公司主張管理費系口頭約定為工程標的的0.5%,但張某某、湯某某又不予認可,且無其他證據(jù)予以支持,故,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湯某某支付管理費89636.86元,該院不予支持。但夏某某同意某某公司的該訴訟請求,該院對此予以尊重,故,對某某公司要求夏某某支付管理費89636.86元的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判決如下:一、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與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代為支付的租賃設備款共計653613元,并支付以28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9月22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以162531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4月23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以211082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6月8日起至付清該款之日止,按照中*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二、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管理費89636.86元;三、駁回重慶某某勞務輸出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32元,減半收取5616元,由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共同負擔4939元,夏某某另行負擔677元。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拓*建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拓*.御府一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首頁載明某某公司的開戶銀行賬號為張某某的銀行賬號。二審詢問中,湯某某陳述涉案工程款一直由張某某收取和支出,湯某某沒有收到任何工程款;張某某陳述其通過《拓*.御府一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賬戶收到了一部分工程款,但已用于工程支出,其不清楚拓*建司是否將其余款項支付某某公司;夏某某陳述拓*建司支付的工程款均是支付至張某某的賬戶;某某公司陳述其沒有收到拓*建司支付的工程款,工程款是拓*建司直接支付給張某某。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本院認為,綜合審理情況,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上訴焦點主要在于:第一,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合伙掛靠某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勞務的事實是否成立;第二,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賠償墊支設備租賃款的條件是否成就;第三,一審法院關于管理費的判決是否恰當。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雖然《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系復印件,但夏某某認可其真實性,且與以下事實能夠相互印證:首先,張某某2015年1月21日在重慶市銅梁區(qū)公安局對其進行訊問時陳述了2013年3月底其與夏某某、湯某某合伙出資230萬元用作前期費用,并以某某公司名義承包涉案工程的相關事實;其次,湯某某在一審庭審中認可向張某某支付130萬元的事實;再次,拓*建司與某某公司簽訂的《拓*.御府一標段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首頁載明某某公司的開戶銀行賬號為張某某的銀行賬號,且二審詢問中湯某某陳述案涉工程款由張某某收取和支出,張某某亦認可通過前述合同約定的賬號收到部分工程款。因此,一審法院確認《建設工程項目合作經(jīng)營合同書》客觀真實,并認定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合伙掛靠某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勞務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首先,案涉工程系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合伙掛靠某某公司承包,如一審判決所述,因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系自然人,不具備建筑工程施工資質,該三人與某某公司形成的事實掛靠合同關系無效,故基于案涉工程施工產(chǎn)生的相關費用應當由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共同承擔。其次,某某公司與拓*建司所簽勞動分包合同首頁載明某某公司的開戶銀行賬號為張某某的銀行賬號,且各方當事人在二審詢問中均陳述張某某收取了拓*建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張某某雖辯稱不清楚某某公司是否收取拓*建司支付的其余工程款,但并未舉示某某公司收取涉案工程款的相關證據(jù),故雖然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系以某某公司的名義與拓*建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但從現(xiàn)有證據(jù)和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來看,張某某收取了拓*建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某某公司沒有收取拓*建司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再次,某某公司基于案涉工程支付了案外人設備租賃款653613元,且該款有(2015)璧法民初民初字第00149號生效民事判決書、(2015)璧法民初字第00150號生效民事判決書、(2015)沙法民初字第05323號生效民事調(diào)解書所確認,夏某某、張某某亦作為某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與了上述案件訴訟,故某某公司因案涉工程產(chǎn)生的損失客觀存在,且具有合理性。因此,某某公司要求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賠償其墊支的設備租賃款653613元及資金占用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張某某、湯某某認為涉案工程尚未結算,某某公司的損失不能確定,其主張張某某、夏某某、湯某某賠償損失的條件未成就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第三個上訴焦點,雖然張某某、湯某某均針對管理費問題提出上訴,但一審法院并未判決張某某、湯某某承擔管理費的支付責任,而夏某某在一審中同意某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基于夏某某的自認判決其支付某某公司管理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夏某某并未提出上訴,故本院對此予以維持。關于本案涉及的其他問題,同一審判決,本院不再贅述。綜上所述,張某某、湯某某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1232元,由上訴人張某某負擔5616元,上訴人湯某某負擔5616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劉潤荔審判員陳孟瓊審判員賴生友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書記員劉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