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孝業(yè)律師,全球投資移民律師協(xié)會、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浙江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會員,中共黨員,企業(yè)上市輔導首席專家律師,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浙江海音律師事務所主任。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以“揚誠護航”為服務宗旨,結合多年的法律工作經驗和理論基礎,為當事人提供盡可能的滿意服務。常年辦理民商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及其他非訴訟事務。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勞動糾紛,公司企業(yè),保險糾紛,交通事故,建筑工程,綜合,房產糾紛
楊孝業(yè)律師,全球投資移民律師協(xié)會、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浙江省企業(yè)法律顧問協(xié)會會員,中共黨員,企業(yè)上市輔導首席專家律師,勞動人事爭議兼職仲裁員,浙江海音律師事務所主任。堅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以“揚誠護航”為服務宗旨,結合多年的法律工作經驗和理論基礎,為當事人提供盡可能的滿意服務。常年辦理民商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及其他非訴訟事務。
【裁決要旨】用人單位享有人事管理權。雙方當事人對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考核標準等,如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績效工資可以用人單位考核確定發(fā)放的金額為準,但不得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景咐饕空沭眲谌酥侔福?024)432號。【案情簡介】申請人李某某述稱:申請人于2018年7月15日左右被調入被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有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過字,只有2023年5月9日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在申請人處,其余的勞動合同簽訂后沒有給過申請人。申請人從事精品技師工作;工資結構是底薪+提成,提成根據不同的安裝項目單價*該項目安裝數(shù)量計算而成。工資轉賬發(fā)放,申請人底薪由被申請人支付,提成由蘇州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申請人已收到月工資基本上一萬多元,有部分提成被無故扣除?,F(xiàn)申請人仍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仲裁,請求如下: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2019年至2024年2月無故扣除的提成128761元。被申請人XXX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辯稱:被申請人不存在扣發(fā)申請人績效提成的情形。申請人與XXX某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存在雙重的勞動關系,簽訂過勞動合同。申請人最初入職蘇州某公司,于2018年7月被調到被申請人處工作。申請人每月領取的工資基于其實際工作的工時成果,結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績效工資根據申請人的工作業(yè)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考核予以確定。申請人基本工資由被申請人支付,績效工資由蘇州某公司支付。申請人未提出過異議,僅僅在2024年3月份才提出對其當月的工資有異議。如申請人要主張,也應該向蘇州某公司進行主張,請求仲裁庭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仲裁委確認本案事實如下:2018年7月開始,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精品技師崗位工作,月工資結構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工資按月轉賬發(fā)放。申請人稱被申請人無故扣除其2019年1月至2024年2月的績效工資(提成)128761元,已收到月工資基本上一萬多元。被申請人稱不存在扣發(fā)申請人績效提成的情形,申請人領取的工資基于其實際工作的工時成果,結合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績效工資根據申請人的工作業(yè)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予以考核確定。無雙方互認的績效工資計算方式和考核標準。雙方陳述蘇州某汽車俱樂部有限公司和被申請人,均屬于蘇州某集團旗下的公司?!静脹Q結果】仲裁委認為: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不能提供有利證據,該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根據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本委作如下分析:用人單位享有人事管理權。雙方當事人對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考核標準等,如有明確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績效工資可以用人單位考核確定發(fā)放的金額為準,但不得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無故扣除申請人績效提成的事實,且被申請人認為其已足額發(fā)放工資、不存在扣發(fā)申請人績效提成的情形,故對申請人的請求主張,本委不予采信。綜上,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XXX的仲裁請求?!竟P者評析】勞動仲裁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裁決正確。用人單位享有人事管理權。雙方當事人對績效工資的計算方式、考核標準等,如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績效工資可以以用人單位考核確定發(fā)放的金額為準,但不得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申請人稱已收到月工資基本上一萬多元。該工資金額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也不低于行業(yè)工資水平,符合勞動法關于勞動報酬的要求。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無故扣除申請人績效提成的事實,且被申請人認為其已足額發(fā)放工資、不存在扣發(fā)申請人績效提成的情形。故對申請人的請求主張,仲裁委不予采信,合理合法。
2018年10月,臺灣明星林**(以下統(tǒng)稱原告)委托上海專業(yè)律師,赴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訴稱某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被告)侵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實施侵犯原告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的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出具書面的致歉聲明,在全國發(fā)行的報紙上刊登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并在侵權微信公眾號上連續(xù)30日發(fā)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合理維權費用3219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0元。原告事實和理由:原告系著名華語影視女演員、模特、主持人,憑借自身努力獲得了極高的知名度,廣受公眾喜愛和關注。被告為推廣其整形服務,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了兩篇與“美不美”相關的宣傳軟文(含有原告的肖像及姓名),試圖借助原告知名度招攬顧客。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被告答辯稱:被告已在庭審前刪除了原告訴稱的宣傳軟文,且上述文章的瀏覽人數(shù)較少,對原告影響程度較小,同意協(xié)商處理本案糾紛。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被告口頭向原告致歉;二、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2000元,該款項于當日付清。本案于是結案。筆者提醒企業(yè),如要在企業(yè)微信公眾號等含營利目的的自媒體上,發(fā)布含有明星等公民肖像、姓名等內容的宣傳文章,需要經其本人同意,否則涉嫌構成侵權。[相關法律條文]《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公民享受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睹穹倓t》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受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xiàn)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肚謾嘭熑畏ā返谑鍡l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裁判要旨]原告在被告經銷商處,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是2016年10月10日,初步證明兩被告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均是在2016年9月5日(該日期為被告生產廠家在上次侵權訴訟協(xié)議中,承諾的停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截止時間)之后,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被告生產廠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在2016年9月5日之前銷售給被告經銷商的,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生產廠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支持其抗辯主張,其在2016年9月5日之后仍有較大可能繼續(xù)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應就其涉案行為承擔重復侵權責任。[案例索引](2016)浙02民初1425號、(2017)浙民終455號。[案情簡介]原告訴稱:經多年自我研發(fā),原告(寧波**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統(tǒng)稱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為“一種可鏈條傳動的管狀電機”申請實用新型專利;2015年4月15日,授權公告,實用新型專利號:ZL201420749231.8。原告自2014年12月生產投入市場,銷路大開,取得了非常好的效益。之后,原告在市場上獲知,并經私下核實,有被告銷售或者銷售并帶安裝服務的相同產品,正在批量低價銷售,影響了原告的銷路、造成原告產品價格的下滑,導致原告重大損失。經原告解剖,對比,確定被告銷售的電機具有原告上述專利權利要求的所有必要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該電機外表顯示的生產廠家為被告2寧波**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2),與被告2在(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涉及的被訴侵權電機特征相同。2016年10月10日,原告委托張某為代理人申請辦理保全行為公證,在公證人員的全程監(jiān)督下,張某到被告1沈陽市**門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1)經營場所內,向被告1購買了十二個電機。公證人員對購買的產品依法進行了封存。未經專利權人原告許可,倆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原告重大經濟損失,原告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等規(guī)定,要求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于法有據!原告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倆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專利號為ZL201420749231.8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2、4、5、6產品的行為;2、請求判決倆被告賠償原告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應支付的合理費用),計人民幣50萬元。被告1(系經銷商)辯稱:被訴侵權產品系從被告2生產廠家處購得,具有合法來源,且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為2016年8月之前,上述產品得到原告的許可,被告1銷售涉案產品的行為是合法的,沒有侵害原告的涉案專利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2(系生產廠家)辯稱:1、涉案的被訴侵權產品系由被告2于2015年9月左右生產,于2016年8月之前銷售給被告1。就涉案專利,原告曾經對被告2提起訴訟,被告2曾與原告于2016年6月3日簽署了協(xié)議,約定被告2于2016年9月5日起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且原告不再追究被告2之前的侵權行為,法院出具了(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民事調解書,被告2也支付了賠償金。涉案的被訴侵權產品是被告2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制造、銷售的,其行為不構成侵權。2、被告2在與原告簽署協(xié)議后,已經對產品進行了改進,對新的產品也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并未再實施侵權。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原告為“一種可鏈條傳動的管狀電機”,申請實用新型專利;2015年4月15日,授權公告,實用新型專利號:ZL201420749231.8,該專利現(xiàn)處于有效期內。2015年9月1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專利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全部權利要求1-6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2016年5月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原告曾就涉案專利對被告2提起訴訟,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于2016年6月3日達成協(xié)議,約定:被告2承認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并承諾自2016年9月5日起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法院于2016年6月7日出具了(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xié)議予以確認,被告2亦支付了賠償款項。2016年10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某向遼寧某公證處提出證據保全申請,并于當天在公證員的監(jiān)督下,在被告1處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標注被告2公司名稱的管狀電容運轉異步電動機十二個(產品上標有:“OTM59L-100/12),并支付現(xiàn)金3120元,取得出庫單一張和專用收款收據一張,該收款收據上蓋有被告1的公章。公證員進行了拍照,并對購買的涉嫌侵權產品進行封存。2016年10月12日,遼寧某公證處作出(2016)遼證民字第37559號《公證書》。庭審時,拆封被訴侵權產品。電機管上噴有“2015-09”字樣。2016年11月19日,被告2曾向被告1開具編號為05644885的增值稅發(fā)票一張,總金額為23960元,其中型號為OTM59L-100/12的管狀電機12套,金額為312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5、6,將原告公證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上述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原、被告均認可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相同。原告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原告主張的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相比,只是少了一個大軸承,二者技術特征等同;兩被告認為二者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另查明,被告2系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9日,其經營范圍包括電機等制造、加工。被告1系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6日,其經營范圍包括車庫門等生產、批發(fā)、零售及安裝。原告為本案支付了公證費,并需支付維權的律師代理費用。[判決情況]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實用新型專利,現(xiàn)處于有效期內,原告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本案爭議的焦點之一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5、6相比,少了一個大軸承,其他技術特征一致,由于大軸承的作用是使上游傳動套和第一軸承座之間相互配合轉動時減少摩擦,被訴侵權產品在實際使用中,沒有大軸承,仍可以實現(xiàn)上游傳動套和第一軸承座之間相互配合轉動,只是磨損稍大,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故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此外,被告2亦認可,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相同。在(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被告2承認其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專利享有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5、6的技術特征等同,落入了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二是涉案的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在2016年9月5日之前制造、銷售的,及兩被告的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原告認為,在(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原告與被告2達成了協(xié)議,被告2承諾自2016年9月5日起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但原告在2016年10月10日通過公證購買的形式,在被告1處取得了被訴侵權產品,因此,兩被告在2016年9月5日后,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兩被告均認可,原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系由被告2制造并銷售給被告1。被告2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實物上噴有“2015-09”字樣,這表明被訴侵權產品是2015年9月制造的,同時該批產品是被告2于2016年7月銷售給被告1的。法院認為,被告2將其制造的被訴侵權產品銷售給被告1,被告1再進行對外銷售,現(xiàn)有證據并未表明兩被告存在共同侵權的主觀故意,故兩被告應就其各自的行為分別承擔民事責任。當庭拆封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產品上噴有時間“2015-09”字樣,制造商顯示為被告2,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被告2在2016年9月5日之后仍在實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1是銷售商,也未實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故原告要求兩被告停止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1處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被告1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應就此承擔侵權的責任。由于原告公證保全的時間是2016年10月10日,初步證明兩被告均是在2016年9月5日之后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被告2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其在2016年9月5日之前銷售給被告1的,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被告2提供的其開具給被告1的增值稅發(fā)票時間是2016年11月,其提供的單方制作的送貨單因沒有收貨方簽名,且被告2其他增值稅發(fā)票的開具時間和送貨單記載的時間均是同一天,只有開具給本案被告1發(fā)票的開票時間和送貨單記載時間相距較遠,故不能以送貨單上記載的時間作為被告2銷售涉案產品的實際時間,此外,托運單上也沒有記載產品的型號,無法與涉案產品進行對應,僅憑增值稅發(fā)票,無法證明被告2是在2016年9月5日之前向被告1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故被告2仍應就其此后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原告未能舉證兩被告實施了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對于該項訴請不予支持。關于損害賠償責任,因被告1是銷售商,其銷售了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故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2與原告曾就涉案專利權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支付了15萬元賠償款,該筆款項僅針對協(xié)議約定的2016年9月5日之前的侵權行為,由于被告2并無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在2016年9月5日之前銷售,其對于之后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行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沒有向本院提交被告2的獲利情況或其因侵權行為所受損失之證據,且原告選擇適用法定賠償,本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并考慮涉案專利類型、被告2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侵權時間,特別考慮到:涉案專利系實用新型專利,被告2是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定規(guī)模,被告2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存在重復侵權行為,原告為維權支出了合理費用,酌定被告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七)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1420749231.8、名稱為“一種可鏈條傳動的管狀電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二、被告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專利號為ZL201420749231.8、名稱為“一種可鏈條傳動的管狀電機”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銷售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品;三、被告2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10萬元(包括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2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院提起上訴。二審中,被告2(即上訴人)向省高院提交了出貨日期分別為2015年10月16日和同年12月11日的送貨單及編號為0005483的貨物托運單各一份,擬證明原告公證購買的標注生產日期為“2015-09”、“2015-11”的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的實際出貨日期分別為2015年10月16日和同年12月11日,均早于調解書約定的2016年9月5日,故不構成重復侵權。經質證,原告(即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有異議,對其待證事實亦不予認可。被告1(即原審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省高院經審查認為,被告2提交的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難以確認,且被告2在一審及上訴理由中均確認原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對應8099187送貨單、送貨時間為2016年7月21日,故上述證據內容與其自認存在矛盾,與本案亦缺乏關聯(lián),不予認定。省高院認為,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告1公證購買的涉案被訴侵權產品系源自被告2。被告2于同年11月19日向被告1開具了被訴侵權產品的增值稅銷售發(fā)票。據此,原告已初步證明被告2在調解協(xié)議約定的2016年9月5日之后繼續(xù)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2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支持其抗辯主張,被告2在調解協(xié)議約定的2016年9月5日之后仍有較大可能繼續(xù)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被告2應就其涉案行為承擔重復侵權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的問題。被告2就專利侵權事項與原告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仍繼續(xù)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存在一定程度的侵權故意,且被告2于二審中認可與被告1存在長期合作關系,其在簽訂調解協(xié)議后,尚有約三個月時間處理存貨,其應積極應對,而不應假借下游經銷商變相繼續(xù)其侵權行為。同時,考慮到涉案專利系實用新型,被告2重復侵權規(guī)模和時間有限,原告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一審法院所確定的10萬元賠償額,屬于該院的合理自由裁量范圍,并無不當,應予維持。綜上所述,被告2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筆者評析]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說理明白,但賠償金額還是太低。被告2(生產廠家)在上次侵權訴訟中,于2016年6月3日與原告達成協(xié)議,約定:被告2承認侵害了原告的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并承諾自2016年9月5日起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害原告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法院于2016年6月7日出具了(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民事調解書,對該協(xié)議予以確認,被告2亦支付了賠償款項。但原告在2016年10月10日通過公證購買的形式,在被告1(經銷商)處取得了被訴侵權產品。兩被告均認可,原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系由被告2制造并銷售給被告1。由于原告公證保全的時間是2016年10月10日,初步證明兩被告是在2016年9月5日之后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被告2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其在2016年9月5日之前銷售給被告1的,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本案體現(xiàn)了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退一步說,原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電機管上標注“生產日期”為“2015-09”、“2015-11”,但該標注的字樣不是被告2的出貨日期或銷售日期。拆封的被訴侵權產品包裝沒有發(fā)現(xiàn)其他日期顯示。關于被告2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據:送貨單、貨物托運單和增值稅發(fā)票,原告對其真實性、關聯(lián)性有異議,且其證據之間不能對應起來。被告2在一審及上訴理由中均確認原告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對應8099187送貨單、送貨時間為2016年7月21日,該自認與其在二審中提交的出貨日期分別為2015年10月16日和同年12月11日的送貨單及編號為0005483的貨物托運單欲證明的出貨日期存在矛盾。被告2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與本案亦缺乏關聯(lián)。故被告2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支持其抗辯主張,被告2在調解協(xié)議約定的2016年9月5日之后仍有較大可能繼續(xù)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被告2應就其涉案行為承擔重復侵權責任。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相比,少了一個大軸承,其他技術特征一致,由于大軸承的作用是使上游傳動套和第一軸承座之間相互配合轉動時減少摩擦,被訴侵權產品在實際使用中,沒有大軸承,仍可以實現(xiàn)上游傳動套和第一軸承座之間相互配合轉動,只是磨損稍大,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相比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故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構成侵權。況且:被告2亦認可,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與(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的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相同。在(2015)浙甬知初字第1025號案件中,被告2承認其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專利享有的實用新型專利權。關于損失賠償,法院判決的責任對象明確,但賠償金額尚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也不足以阻卻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被告2之所以賠償后又重復侵權(尋求非法獲利),與侵權賠償風險成本低有一定關系。提高違法侵權成本,有利于阻卻侵權行為,凈化專利權市場,保護“大眾創(chuàng)新”之成果。依法維護專利權利,屬于依法治國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信在未來,專利權保護的力度會越來越強大,科技人員的創(chuàng)造性成果會越來越受尊重,價值體現(xiàn)越大,從而帶動更大的創(chuàng)造積極性?。ㄕ憬R袈蓭熓聞账鶙钚I(yè)律師,系本案原告代理人)
分居期間的債務算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離婚后的承擔方式可以是共同承擔債務或者是雙方協(xié)議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交由法院進行判決。一、分居期間的債務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分居期間的債務算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仍然存續(xù)。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離婚后怎么承擔夫妻之間共同的債務離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共同債務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協(xié)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三、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夫妻共同債務有: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yǎng)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分居期間的債務的算法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償還的責任;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夫妻債務關系的認定條件包括發(fā)生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等。一、分居期間的債務怎么算分居期間的債務的算法是:分居期間,一方或雙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生產的債務仍由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但是,如果分居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一方承擔。此外,分居期間,由于任何一方的民事侵權行為導致的債務,仍由雙方連帶承擔。二、夫妻債務關系應怎樣認定認定夫妻債務關系,即認定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要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形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2.債務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債務有一方事后追認。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三、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不還怎么辦協(xié)議離婚一方不履行義務該向人民法院起訴,判決之后如果還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人民法院依職權可以處理該財產。如果法院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還是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法律快車提醒您,如果當事人達成的以協(xié)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xié)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xié)議沒有生效。
離婚前債務問題不一定是共同債務,離婚前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認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一、離婚前債務問題是共同債務嗎離婚前債務問題不一定是共同債務,但如果屬于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等,則應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臈l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二、共同債務離婚后能否由一方來還共同債務離婚后能由一方來還,男女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法律快車提醒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三、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不還怎么辦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一方不還的辦法是可以起訴請求償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原拆原建的應及時補辦手續(xù)。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二倍工資;關于是否支付加班費要根據崗位職責和有無加班的事實。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顏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全。
如屬于是人身傷害的合理損失,可要求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
如果屬于企業(yè)工傷的話,先申請工傷認定,然申請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幼兒園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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