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萌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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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某某、蔡某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二審刑事裁定書
作者:程萌群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瀏覽量:0
摘要:原公訴機關(guān)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縣人,戶籍地廣東省xxx,住所地廣東省xx縣。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
律師觀點分析
原公訴機關(guān)廣東省汕尾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縣人,戶籍地廣東省xxx,住所地廣東省xx縣。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東省xx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xx、曲xx,廣東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蔡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xx市人,戶籍地廣東省xx市,住所地廣東省xx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東省xx縣看守所。
辯護人郭xx,廣東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市人,戶籍地廣東省xx市,住,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東省xx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楊xx,廣東xx市法律援助處律師。
辯護人尤xx,廣東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市人,戶籍地廣東省xx市,住所地廣東省xx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東省xx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肖xx,廣東xx市法律援助處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市人,住所地廣東省xx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廣東省xx縣看守所。
辯護人程萌群,廣東海陸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市人,戶籍地廣東省xx市,住所地廣東省xx市,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廣東省xx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xx縣人,戶籍地廣東省xx縣,住所地廣東省xx縣,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2017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qū)彙?
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汕尾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謝某某、林某某、許某某、蔡xx、陳某某、許某某、謝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
一、被告人謝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被告人蔡xx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三、被告人林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四、被告人許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五、被告人陳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六、被告人許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七、被告人謝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八、本案繳獲的毒品及制毒工具予以沒收,依法由公安機關(guān)銷毀。
宣判后,被告人謝某某、蔡xx、林某某、許某某、陳某某、許某某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6月15日、2018年5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春紅、段韌出庭履行職務(wù),上訴人謝某某、蔡xx、林某某、許某某、陳某某、許某某、原審被告人謝某某及其辯護人劉xx、曲xx、楊xx、尤xx、肖xx、郭xx、程萌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
二、將本案發(fā)回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