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仲裁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張XX,男,漢族,高中文化,河南XX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陽分公司職工,住洛陽市澗西區(qū)XXX號。
被申請人:河南XX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洛陽市建設路XX號
被申請人:河南XX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陽分公司 地址:洛陽市建設路XX號
被申請人:XX有限公司 地址:洛陽市建設路XX號
仲裁請求:
一、 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立即支付拖欠申請人的養(yǎng)老金、醫(yī)保金、失業(yè)金(以社保中心確定的數(shù)額為準)并解除與三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
二、 依法裁決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金及賠償金6400元。
三、 被申請人立即支付申請人八級傷殘工傷待遇(傷殘補助金13648.8元、醫(yī)療補助金22797.5元、失業(yè)補助金59273.5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X原為XX集團有限公司職工,后在2008年1月被轉至被申請人河南XX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在其洛陽市分支機構工作。2009年1月22日申請人在工作中造成左踝部骨折并脫位,至2009年4月3日被洛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于2010年8月6日經(jīng)洛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事故發(fā)生后,被申請人除支付醫(yī)療費外,其它工傷待遇未予辦理,經(jīng)申請人多次反映無果。又經(jīng)查詢社保中心,被申請人還拖欠申請人部分社保費用,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有權解除勞動關系?!?span>
綜上所述,請求勞動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準予所請,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洛陽市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
申請人:張XX
2011年6月7日
洛陽市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
仲裁調解書
洛勞仲字【2011】第116號
基本情況略
經(jīng)本委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被申請人河南XX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人民幣97979.5元,其中扣除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間,被申請人河南XX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洛陽分公司代為申請人繳納的養(yǎng)老保險金2473.23元后,合計支付申請人人民幣95324.27元;
二、申請人自愿放棄與三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調解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自覺遵照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仲裁員: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
書記員:
洛陽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章)
注:此案已經(jīng)自動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