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榮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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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故意傷害犯罪辯護
作者:楊榮艷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06-13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201x年x月x日,李衛(wèi)(本文人名皆為化名)同鄭中、趙大等一起在x區(qū)x村口攤前吃飯,吃飯期間趙大電話約張明一起,李衛(wèi)接過電話與張明通話并在電話中與在張明身邊的劉六發(fā)生誤會爭吵,之后張明、劉六開車過來,劉六使用棍棒開始毆打、追趕李衛(wèi)、趙大等,李大便從鄭中車上取出砍刀,向劉六亂砍,劉六用手抵擋時,將劉六右手砍掉,鄭中用鎬把將張明頭部打傷,經(jīng)鑒定劉六的損傷為重傷。鄭中委托楊榮艷律師辯護。
判決結(jié)果: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人李衛(wèi)、鄭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重傷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李衛(wèi)、鄭中自愿認罪,酌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鄭中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是從犯,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可以從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存在過錯,酌定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衛(wèi)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五個月。被告人鄭中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
楊榮艷律師觀點:
本案為多人實施的故意傷害共同犯罪,關(guān)鍵在于把握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區(qū)分,是否積極賠償以及被告人歸案后是否具有認罪情節(jié)。本案中鄭中并沒有與受害人直接發(fā)生打斗,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較小,認定為從犯并無不妥,同時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主動認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四條,《關(guān)于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氨桓嫒苏J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判決成立故意傷害罪,認定鄭中為從犯,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