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受賄罪不起訴決定書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竹檢公訴刑不訴[2017]20號
被不起訴人范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程度。因涉嫌受賄罪,于20xx年x月xx日經(jīng)本院決定,并報xx縣人大常委會同意,同日由xx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鷹,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本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范XX涉嫌受賄罪,于20xx年x月x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12月x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xx年11月2日、20xxx年1月4日、20xx年3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本院反貪污賄賂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20xx年年初,周XX與谷XX、劉XX合伙修建xx縣XX鄉(xiāng)車站集資房。20xx年2、3月份,為感謝時任XX鄉(xiāng)黨委書記的被不起訴范XX在日常工作中給予的各種幫助,三人商量后由周xx送給范XX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但范XX拒收。后在范XX與周xxx一次閑談中范XX談到差錢,周XX說愿意以私人名義給范XX10萬元。隨后,周XX在xx縣xxx廣場旁邊送范XX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
同時查明:被不起訴人范XX于2016年7月18日主動到xx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并檢舉了詹XX涉嫌販賣毒品的事實。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院反貪污賄賂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范XX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