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涉嫌受賄罪案一審

辯護詞

合議庭:

辯護律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出庭為一審被告人劉某某進行辯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jù)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通過閱卷,多次會見被告人和庭審調(diào)查中的控、辯、審三方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再次進行不同程度的核實,辯護人對被告人涉嫌罪名及量刑發(fā)表辯護意見:

一、對公訴人指控劉某某涉嫌受賄的罪名不持異議。

二、劉某某涉嫌受賄的金額不是20.5萬元,而是16萬元。

1、關于森林某醫(yī)院負責人樸某某送給劉某某的3.5萬元作辦公經(jīng)費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而不能認定為受賄,因此應當從總金額中扣除3.5萬元。

根據(jù)2017年2月18日反貪局工作人員對證人樸某的調(diào)查中記載樸森林的陳述,因為有7.8萬元的醫(yī)保資金要撥付到我們醫(yī)院,劉某某說給3.5萬元錢做辦公經(jīng)費,就給我們撥。反貪局工作人員于2017年2月26日對證人樸森林再次調(diào)查,樸森林的陳述與第一次陳述相同。劉某某在法庭上的陳述是與證人證言一致。并且劉某某還向單位領導反映過此事。

根據(jù)森林某醫(yī)院實際只有7.8萬元的資金撥付,該醫(yī)院不可能拿出近一半的金額(3.5萬元)給劉某某作好處費,通過對這兩個數(shù)據(jù)進行比較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3.5萬給醫(yī)保局作為贊助的辦公經(jīng)費更為合理。因為森林某醫(yī)院考慮到今后要長時間打交道,贊助3.5萬元給單位也值得,如果按照公訴機關的觀點,該筆資金是借辦公經(jīng)費之名行賄賂之實。該筆資金作為劉某某個人的好處費則極不合常理。因為劉某某有可能被調(diào)離該單位,醫(yī)院用撥付資金的一半(3.5萬元)給劉某某作好處費是不劃算的,也是不可能的事情。

根據(jù)法庭調(diào)查的情況反映出撥付資金的流程中,對于撥付資金中撥不撥,什么時候撥,撥多少,撥給誰,都不是劉某某說了算的。按照案發(fā)當時的情況,劉某某的作用是非常微小的。因此,森林醫(yī)院不可能用撥付資金的一半(3.5萬元)給劉某某作好處費。

2、關于厚愛某醫(yī)院給劉某某的1萬元讓他們?nèi)コ燥?、唱歌應當認定為作加班費,而不能認定為受賄,因此應當從總金額中再扣除1萬元。

根據(jù)2017年2月25日反貪局工作人員對厚愛某醫(yī)院廖某某證人的詢問筆錄反映,廖某某陳述,2014年7、8月份的一天,由于資金沒下來,我們醫(yī)院重新開業(yè),急需這筆資金,我就去找劉某某,后來給了劉某某1萬元。而劉某某當庭陳述,是案發(fā)當天中午劉某某同單位會計和出納等人加班加點把報表趕出來的,廖某某同意給1萬元加班費。并且把廖某某給的1萬元中,給了出納范某某、會計張某某每人各2000元,其余就去吃飯唱歌花費了。 結合案發(fā)當天的實際情況,該筆費用認定為加班費比較合適。

三、劉某某的犯罪行為不具有(公訴人指控的)索賄情節(jié)。

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八次供述材料均沒有證據(jù)證明涉案被告人存在索賄行為,能夠證明只是受賄行為。公訴人的舉證證據(jù)材料僅僅是送錢一方的孤立證詞證明存在索賄行為。該證據(jù)材料也僅僅是證人口頭陳述,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并且沒有其他證據(jù)進行印證。達不到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guī)定的證據(jù)必須到達確實充分的程度,故該案中的孤證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因此,劉某某的犯罪行為不具有索賄情節(jié)。

四、劉某某系本案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在本案中,根據(jù)法庭調(diào)查的情況反映出,醫(yī)保局在對私立醫(yī)院醫(yī)保撥付資金的總額控制流程中,并不是行賄人陳述的那樣,前面已經(jīng)說明了本案中對于醫(yī)保撥付資金中撥不撥,什么時候撥,撥多少,撥給誰,都不是劉某某說了算的。案發(fā)當時劉某某是起不了什么作用的。上面有許多人進行審批和復核。按照劉某某的陳述還有其他涉案人員,因此劉某某系本案從犯。但在他們的共同犯罪中其被告人作為被告的同時,也是一個受害者,被告人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不是本案的策劃組織者、指使者,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是受人指揮,聽候命令的角色,始終處于從屬、輔助的地位。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3條規(guī)定,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

五、劉某某具有兩個自首情節(jié),請法院予以認定并從輕判處。 

1、第一個自首事實方面,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劉某某于2017212日已到檢察院協(xié)助調(diào)查,于2017223日向渠縣檢察院反貪局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情況,2017224日檢察院才正式立案。到案交待其犯罪事實的時間在被立案偵查前,也是在被采取刑事拘留之前。劉某某的到案過程證據(jù)材料表明,偵查機關對被告人沒有采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中的任何一種強制措施。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偵查人員將被告人通知其到反貪局接受訊問依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可以不跟偵查人員走,偵查人員也無權強行帶走,被告人有選擇權,最終去反貪局從法律上看完全是出于自愿和主動,反映了被告人自愿接受偵查機關審查的主觀態(tài)度。同時也反映了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決定對其立案偵查之前,被告人已主動將自己置于反貪局的控制之下,自覺接受其審查的客觀事實,足以證實被告人歸案具備自動性。

2、第二個自首事實方面,根據(jù)證據(jù)顯示,劉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9時00分—13時00分第一次全部供述了森林醫(yī)院給3.5萬作為贊助給醫(yī)保局的辦公經(jīng)費劉某某進行了挪用,并且是給兒子治病用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次會議通過,法釋〔1998〕8號)第二條 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結合本案劉某某交代挪用公款的行為屬于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行為。

3、犯罪事實雖已被掌握,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是否被偵查機關掌握,與其“自動投案”的成立與否沒有因果關系。換句話說,即使犯罪事實已被掌握,仍然可以成立“自動投案”。在其歸案之前,根據(jù)偵查機關掌握其犯罪事實的程度,大致可分為三種情形:一是辦案機關并未掌握行為人任何具體的犯罪線索,僅作為一般性排查而電話通知行為人來接受調(diào)查;二是辦案機關已對行為人有一定的懷疑,或掌握了一些線索,但尚不足以對行為人進行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電話通知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了解情況;三是辦案機關已充分掌握了行為人的犯罪事實,但因考慮節(jié)約司法成本等各種因素,而電話通知其到案,隨即進行訊問。由此可見,辦案機關電話通知行為人到案之時,雖然掌握了犯罪事實,無論程度如何,均不能成為行為人構成自動投案的障礙。案例參考,浙江省高級法院(2013)浙刑三終字第133號判決糾正了(2013)浙溫刑初字第78號判決,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屬自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

劉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沒有爭議,關鍵在于是否屬于自動投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因此,辯護人認為,其行為符合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反貪局交代其罪行的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舉重以明輕的法學原理,結合其如實供述的情節(jié),可以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jié)。

4、劉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判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4條規(guī)定,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辯護人建議從輕判處。

六、被告人具有積極退還贓款的行為,建議考慮從輕處罰

劉某某家屬在一審開庭前已經(jīng)向渠縣法院退回贓款4萬元,在法庭調(diào)查階段辯護人已經(jīng)出示過該證據(jù),也得到公訴人認可。根據(jù)2009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中再次明確:貪污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8條規(guī)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zhì),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被告人在此前未受過行政、刑事處罰,屬于初犯,偶犯,具備通過教育改造,重新做人的客觀基礎,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jù)證據(jù)顯示,被告人在涉本案前,從未受過任何行政、刑事處罰。平時表現(xiàn)較好,無任何前科劣跡。 本次犯罪是屬于初犯,偶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9條:“對于較輕犯罪的初犯、偶犯,應當綜合考慮其犯罪的動機、手段、情節(jié)、后果和犯罪時的主觀狀態(tài),酌情予以從寬處罰。”結合本案,故建議法院對被告人酌情從寬處罰。根據(jù)證據(jù)顯示,劉某某在涉嫌本案犯罪之前,從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判處。結合本案,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八、劉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建議從輕判處。

劉某某自歸案到現(xiàn)在的整個過程中,自愿認罪,從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又根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請法院予以考慮。

被告人自歸案到整個庭審過程,主動如實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被告人的供述材料都作了有罪供述,根據(jù)《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從卷宗材料中可以看出,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對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又根據(jù)《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請法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九、被告人從歸案至今有悔罪表現(xiàn),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從卷宗證據(jù)來看,本案能夠迅速、順利地得以偵破,是被告人積極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起了關鍵性的作用。從整個案件的偵查到起訴再到庭審,被告人的供述材料說明了其在案發(fā)后能夠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伏法的態(tài)度是有目共睹的,充分證明被告人已經(jīng)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強烈的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2007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堅持寬嚴相濟,確保社會穩(wěn)定的要求,明確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

十、被告人因法制觀念低下導致涉案,其主觀惡性較小,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因被告人出生在七十年代,,一時貪戀錢財而犯罪,屬于臨時犯罪起意,結合全案分析,被告人應當屬于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人群。如果有一個正確的法制宣傳和引導,被告人是不可能。因為法制觀念淡薄導致涉案,涉嫌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并且屬于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低下,沒有經(jīng)受得住外界金錢誘惑的人群??梢酝ㄟ^教育改造,讓其新做人,重新回到社會與家人過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建議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十一、被告人從羈押至今已長達半年多,已經(jīng)受到了相應的懲罰,教訓是深刻的,建議對其判處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刑罰。

2017年224日被告人被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310日進行逮捕,繼續(xù)羈押至今已經(jīng)長達半年之久,已經(jīng)受到了相應的懲罰,教訓是深刻的,建議對其判處

    綜上所述,根據(jù)劉某某的涉案金額和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及免于刑事處罰情節(jié),考慮其主觀惡性不深、不致再危害社會,給劉某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xiàn)我國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shù),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的刑事政策。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其行為及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相適應的刑罰,懇請合議庭考慮并采納辯護人的意見。

 

辯護人: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

 

執(zhí)業(yè)律師 

 

2017 12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