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糾紛民事上訴書
合伙糾紛民事上訴書
上訴人(一審被告):龍某某,漢族,男,1968年08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竹縣石橋鋪鎮(zhèn),現居住大竹縣竹陽鎮(zhèn)建設路,身份證號碼:省略,聯(lián)系電話:省略.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李某某,漢族,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某縣江鎮(zhèn),身份證號碼:省略,聯(lián)系電話:省略.
上訴人因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規(guī)定,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四川省某縣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內容;
2、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改判。
3、請求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和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均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應予認定。根據上述有效證據,結合當事人陳述,認定如下法律事實: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和另案被告劉某某簽訂合伙辦造紙廠協(xié)議,因長期虧損,合伙人進行了清算,被告龍某某出具83183元欠條一張,同時,協(xié)議被告龍某某購買紙廠,不久后出售紙廠設備、廠房閑置,原告出租廠房收取租金8000元、處理殘值收取25000元,共計33000元,三合伙人應取得收益11000元?,F在,我們來看一審法院的事實認定的幾個錯誤之處。
1、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出租廠房收取租金8000元是錯誤的,被告質證意見是對原告的(證明)這份證據材料是有異議的。因為原告出示的租賃合同證據材料,證明出租時間、金額、擬證明紙廠閑置時出租一年收取租金8000元的事實。而實際上是紙廠閑置時出租兩年收取租金是18000元。一審法院沒有對這一事實進行審理查明。沒有進行審理查明的事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款,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為原告陳述這一事實沒有得到被告的認可,不能形成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自認規(guī)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結合本案,上訴人在一審訴訟整個過程中都沒有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紙廠閑置時出租一年收取租金8000元的事實。因此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自認規(guī)則。
2、一審法院也沒有將一審被告向其提供的物品清單這份證據材料寫進庭審筆錄,更沒有通過這份筆錄進行判斷分析進行認定。
3、一審法院也沒有將案外人劉某某追加為被告,因為購買紙廠的協(xié)議書,甲方是三位自然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一個人;這一事實一審法院也沒有進行查證屬實,同樣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基于上述事實,一審法院也沒有將清算后,欠條的主體這一事實進行查證屬實,因為購買紙廠協(xié)議書的甲方是三位自然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一個人;當然欠條的主體是本案被告欠包括被告本人在內的三位合伙人的事實。而不是本案被告欠本案原告一個合伙人的事實。這一事實沒有進行查證屬實同樣不能作為認定案
5、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合伙進行了清算是錯誤的,應當是原被告及案外人劉某某共三人進行了清算。
6、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龍某某就應當按照約定支付下欠款,原告出租廠房、處理殘值是維護合伙人利益的行為,并無不當。被告龍某某下欠合伙結算款83183元、扣減結算后應得收益11000元、實際下欠72183元,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龍某某給付合伙下欠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是錯誤的。前面已經陳述過,欠條的主體是本案被告欠包括被告本人在內的三位合伙人的合伙結算款83183元。而不是本案被告欠本案原告一個合伙人的合伙結算款83183元。
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述案件的基本事實,人為地片面地加以主觀判斷而不是全面地客觀地審核證據,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 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其理由是本案債權債務的主體一審法院沒有進行審理查明而適用該法律條款進行判決是錯誤的判決。
在本案中,原告在規(guī)定舉證期限內,沒有完成了積極、全面、正確、誠實的舉證責任;沒有達到了證據確實充分的目的,不能證明原告在起訴書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張。依法不能夠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錯判,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此致
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一審法院判決書復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