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大竹民初字第X號

 

原告XXX,男,生于197X年X月1日,漢族,住四川省大竹縣XX鎮(zhèn)XX村X 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XXXX。

委托代理人李鷹,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XXX ,男,生于19XX年Xc月X日,漢族,農(nóng)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XX鎮(zhèn)XX村X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XXxxX。

被告XX,女,生于19XX年7月X日,漢族,農(nóng)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X鎮(zhèn)X村X組,身份證號碼:51302919xXx6。系被告XX之妻。

二被告委托(特別授權(quán))代理人XXX,四川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XX訴被告X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X于2013年123月2日向本院申請對被告XXX、XXX所有的房產(chǎn)進行了訴前財產(chǎn)保全,本院于2013年123月2日對被告XXX、XXX所有的座落于達州市X區(qū)XX號X大廈A棟X樓X號(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字號0011XX)進行了了查封,同時對原告XXX所有的用以擔保的川SXX小型普通客車進行了查封。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鷹、被告XXX、XXX的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XXX訴稱,2012年2月18日被告XXX、XXX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并在借條上寫明在2013年2月18日前還清,XXX于2012年6月19日返還原告20萬元,XXX于2012年11月2日返還原告20萬元,現(xiàn)二被告還欠原告60萬元。2013年初原告多次催二被告返還借款,二被告總是找各種理由至今沒有歸還,現(xiàn)要求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人民幣60萬元,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二被告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XXX辯稱,對原告主張的借款事實無異議,對借款100萬元數(shù)額有異議。雖然借條上寫的是100萬元,但是100萬元大額交付應通過轉(zhuǎn)帳方式,被告只收到了原告轉(zhuǎn)款70萬元,實際借款金額是70萬元。

針對原、被告訴稱、辯稱,通過舉證、質(zhì)證,雙方無異議的事實為:2012年2月18日被告XXX、XXX向原告XXX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X(街道)XXX身份證51302919XXX現(xiàn)金1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正,限定2013年2月18日還清。借款人XXX(51302XXX)XXX51302919XX,2012年2月18日?!痹摻钘l“限定2013年2月18日還清”處蓋有達州市X區(qū)糧油經(jīng)營部印章。原告XXX通過銀行轉(zhuǎn)帳的方式向被告XXX、XXX交付70萬元借款。被告XXX于2012年6月19日償還原先借款20萬元,又于2012年11月2日償還原告借款20萬元。

審理過程中,原告XXX、二被告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XXX均不要求追加達州市X區(qū)興發(fā)糧油經(jīng)營部為被告。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借款是100萬元還是70萬元。

圍繞爭議焦點,原告提供了上述借條一條,二被告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XXX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認可借條事實屬實,但對借款金額有異議,稱借款過程是二被告先出具100萬元的借條給原告,但原告只轉(zhuǎn)了70萬元給被告。對此,原告稱借款過程是先通過銀行轉(zhuǎn)帳交付70萬元,再交付現(xiàn)金30萬元,最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被告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二被告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XXX當庭申請本院調(diào)取原告借款給二被告的銀行轉(zhuǎn)款憑證,因其提出申請的時間遲于舉證期間屆滿前7日,本院依法不予準許。

綜上,本院分析認為,被告XXX、XXX對原告提交的借條真實性無異議,并且二被告已償還部分借款,故本院認定原、被告之間的借貸法律關(guān)系成立。二被告特別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XXX辯解:“被告先出具借條給原告,原告再向被告匯款,實際借款僅70萬元”的理由,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不能推翻借條載明的事實,其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借條上載明的100萬元借款金額中70萬元二被告認可已交付,其余30萬元應視為完成交付。因此,本院認定二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金額是100萬元。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痹?、被告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是2013年2月18日,其間二被告已經(jīng)償還40萬元借款,下欠60萬元借款應予以償還。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償還下欠借款本金60萬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XXX、X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償還下欠原告XXX借款本金60萬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所確定之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0,財產(chǎn)保全申請費3520元,共計13320元,由被告XXX、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胡某

審判員 李某某

人民陪審員 張某某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朱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