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
四川省大竹縣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5)大竹民初字第765號
原告楊某,女,漢族,生于198X年10月17日,初中文化,農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X鄉(xiāng)X村9組,公民身份證號碼:0000000.
委托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漢族,生于197X年4月3日,初中文化,農村居民,住四川省大竹縣C鄉(xiāng)C村9組,公民身份證號碼:0000000.
委托代理人李鷹,四川黎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楊某訴被告黃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由審判員唐龍于2015年7月14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2002年在外務工時相識戀愛,2002年7月登記結婚,2003年7月22日生育子黃某。2013年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并開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是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黃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依法分割位于大竹縣某某鄉(xiāng)街道的房屋。被告黃某辯稱,不同意離婚,原告訴有請的事實不屬實,所購買的房屋被告父母出了部分資金。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外務工時相識戀愛,2002年7月22日辦理結婚登記,2003年7月22日生育子黃某。2013年2月4日在大竹縣某某鄉(xiāng)街道購買住房一套。后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原告于是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被告表示同意離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原告楊某與被告黃某自愿離婚;
二、 婚生子黃某隨被告黃某生活,原告楊某不給付撫養(yǎng)費。
三、 原、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位于大竹縣某某鄉(xiāng)街道某號房屋(房權證號:大竹縣房權證某某鄉(xiāng)字第000號)歸被告黃某所有。
四、 被告黃某支付原告楊某人民市50000元(2015年7月14日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
案件受理費130元,原告楊某自愿承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唐龍虎
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湯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