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掛名法定代表人 承擔百萬還款責任

案例:

  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一起有關(guān)掛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甲銀行起訴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要求乙公司對一年前的一筆100萬元金融借款承擔還款責任,張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開庭時,張某到庭辯解,其只是一名保安,對乙公司借款的事情毫不知情。當甲銀行出具乙公司工商登記材料,明確載明張某系乙公司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時,張某才道出了事情的原委。

  幾年前,張某在擔任公司保安期間,結(jié)識老板王某,王某時常給張某抽好煙,應(yīng)酬也經(jīng)常帶上張某,一來二去就熟悉了。有一次,王某找到張某,說準備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張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張某不用參與任何公司經(jīng)營,并給予張某每月1000元的報酬。張某雖然覺得有點不合適,但覺得平時王某對其還不錯,礙不下面子,另外每月有1000元的額外收入,就答應(yīng)了王某的請求。在張某的要求下,王某出具了一份書面承諾,承諾張某只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不參與公司經(jīng)營,以后公司的糾紛及責任由王某負責,與張某無關(guān)。此后張某登記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乙公司的印章和張某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交由王某保管、使用,公司的經(jīng)營和管理都由王某實際控制。

  而后,銀行人員當庭又出示一份連帶還款承諾保證書,張某在保證書中簽字同意,對乙公司的一筆100萬元的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吹竭@份保證書后,張某大吃一驚,但仔細一看,保證書上確系其本人筆跡。張某回想后,辯解道,王某曾拿過一些工商年檢材料讓其簽字,其根本沒注意到是連帶還款責任的保證書。最終,本案法官認定張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連帶還款保證書上簽字具有法律效力。雖然王某向張某出具的承諾書雖然載明“公司相關(guān)糾紛及責任由王某負責,與張某無關(guān)”等內(nèi)容,但該約定系王某和張某之間的內(nèi)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對原告甲銀行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張某收到法院判決后才追悔莫及。

  法官提醒: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蓬勃發(fā)展,注冊設(shè)立公司的門檻的降低,普通老百姓開公司,當老板已不是什么新鮮事。當遇到有親朋好友想投資開公司,卻邀請你掛名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又不需要你實際參與公司任何管理時,一定要慎重對待,掛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面對較大的法律風險。因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能實際控制和管理公司,但實際控制人通過公司名義做出的一些違法行為,卻需要掛名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

  在民事責任方面,雖然一般情況下,公司以其自身的財產(chǎn)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但如果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gòu)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zhuǎn)移資產(chǎn),或未經(jīng)清算擅自處分財產(chǎn)等行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要面臨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實施經(jīng)濟犯罪行為,比如詐騙銀行貸款、詐騙保險金、非法集資等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雖然未直接參與以上行為,但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明知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實施以上犯罪行為,卻不加阻止,或放任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很可能也要承擔相應(yīng)的刑事責任。

  即使掛名法定代表人與實際控制人之間有類似“公司實際由實際控制人經(jīng)營和管理,掛名法定代表人不參與經(jīng)營和管理,也不承擔相應(yīng)的責任”的約定,該約定也只在雙方之間內(nèi)部有效,對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法定代表人的責任范圍由法律明確,雙方私下的約定對外并不能對抗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傊?,掛名法定代表人協(xié)議幾乎無法避免法律風險,提醒大家不要為了法定代表人的名頭或貪圖點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報酬而身陷囫圇。

來源:江蘇法院網(wǎng)  作者:李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