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為“過錯”買單
來源:林孟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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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和金某分別于2016年4月、2016年7月份應(yīng)聘進入某公司擔任銷售員,并約定了底薪+績效工資,公司向金某、高某發(fā)過《聘用意向書》,但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同年12月16日,高某和金某離職,并向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促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績效工資、拖欠的工資、報銷費、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提成工資、繳納社保。某公司收到材料后委托林孟曉律師辦理,經(jīng)了解,金某和高某在工作期間,由于高某、金某填寫的預(yù)計發(fā)貨箱單與實際出貨的貨物不符曾給公司造成939380盧布的損失,且金某、高某離職時未辦理工作交接,也未處理其行駛的公司車輛違章事宜。為此,林孟曉律師向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促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反請求申請,反請求:金某、高某承擔因其過錯給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立即補辦離職交接手續(xù)(包括交還客戶資料、工作進度等),并及時處理車輛的交通違章行為等。本案經(jīng)過庭審,溫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促裁委員裁決:公司應(yīng)向金某、高某支付績效工資、拖欠的工資、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報銷費用,但金某、高某也應(yīng)分別賠償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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