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某訴人民政府支付青苗補償款
來源:征地拆遷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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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或隱去或概述相關信息)
賴先生是漳州市某村村民,上世紀九十年代,他在本村承包了10畝的土地,后上述土地中的7畝被列入了征收范圍,國土部門對要征收土地的進行了測量,同時對于土地上種植青苗等等情況進行了確認與記錄。在賴先生簽定了征收安置補償協(xié)議后,卻遲遲沒有款項打給賴先生。賴先生找到當地政府,政府部門稱青苗補償已經給了當地村委會,賴先生可以向當地村委會去要求返還錢款,后賴先生向村委要求返還錢款無果。賴先生認為青苗補償款應當支付給自己,政府直接打款給村委會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確認縣政府直接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村委會的行為違法。
勝訴觀點
我國法律規(guī)定青苗的補償費歸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賴先生作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者,是土地上青苗的所有權人,在土地被征收時,青苗補償理當由賴先生享有,政府不應該將錢款支付給當地村委會。同時國家明確規(guī)定支付的補償安置費用要直接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農民個人,防止截留,挪用補償安置費用。故該青苗補償款應直接支付給賴先生,政府將其支付給村委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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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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