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雙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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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對房屋處分的“遺囑”未有老人簽名法院是否認可其效力
作者:靳雙權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10-22 瀏覽量:0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原告訴稱
原告林某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房屋;
2.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為林某明、林某平、林某迪、林某志之父母。林先生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死亡,秦女士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死亡,林某迪于 2021 年 1 月 8 日死亡。林某迪之夫龔某宇,之女龔某奧,之子龔某輝。林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兩套房產,被繼承人未留有遺囑,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二、被告辯稱
被告林某明辯稱:二被繼承人于 2005 年左右共同書寫一份自書遺囑,但未簽字,明確表示林先生名下所有財產歸林某明、林某君所有;秦女士名下所有財產歸三個女兒所有。1995 年,林先生給房管部寫了一份申請,二號房屋為林某明申請的。兩套房屋都在林先生名下。生前就說給我們,因為照顧老人情緒沒有辦理過戶手續(xù)。
被告林某平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法院查明
被繼承人林先生、秦女士為林某明、林某平、林某迪、林某志之父母。林先生于 2010 年死亡,秦女士于 2020 年死亡,林某迪于 2021 年死亡。林某迪之夫龔某宇,之女龔某奧,之子龔某輝。林先生、秦女士婚姻存續(xù)期間共有兩套房產。
審理中,林某明申請對遺產中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一號房屋總價 4804054 元、二號房屋總價 3234690 元。另,林某明提交了林先生筆書“遺囑”和申請材料、二被繼承人殯葬費用票據(jù)、撫恤金發(fā)放明細等證據(jù)證明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林某明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
四、法院判決
1.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一號由被告林某明繼承,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被告林某明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被告林某明名下;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給付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房屋補償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給付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房屋補償款九十三萬一千四百五十六元;
2. 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房屋由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各繼承三分之一份額,由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各繼承九分之一份額進行按份繼承,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xié)助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至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被告龔某宇、被告龔某奧、被告龔某輝名下。被告林某明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各十八萬四千五百四十七元,給付被告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各六萬一千五百一十六元;
3. 駁回原告林某志其他的訴訟請求。
五、案件分析
1. 遺囑效力的認定:
二被繼承人所留“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形式,即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因此,法院對其效力不予確認。
2. 遺產的繼承方式:
由于被繼承人未留有有效遺囑,全部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規(guī)定進行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被繼承人的四個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平均分配遺產。而作為繼承人之一的林某迪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故應由林某迪繼承的遺產份額應轉給其繼承人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
3. 遺產房屋的分配原則:
遺產房屋按照物盡其用、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的原則進行分配。
法院確定由林某明繼承一號房屋,由原告林某志、被告林某平、龔某宇、龔某奧、龔某輝按照相應份額繼承二號房屋,并根據(jù)房屋評估價值計算各方的折價補償款差額。
六、辦案心得
1. 證據(jù)的局限性與應對:雖然林某明提交了被繼承人的筆書“遺囑”和申請材料等證據(jù),但這些證據(jù)未能被法院認定為有效遺囑。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及時調整訴訟策略,以法定繼承為基礎進行辯護。同時,對于林某明主張的承擔主要贍養(yǎng)義務等情況,律師應通過其他證據(jù)如殯葬費用票據(jù)、撫恤金發(fā)放明細等,盡量強化林某明在遺產分配中的合理地位。
2. 對法定繼承規(guī)定的準確把握:律師準確理解和運用法定繼承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以及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死亡時遺產的轉繼承規(guī)則。在本案中,由于遺囑無效,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成為必然選擇。律師通過對法律規(guī)定的深入分析,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較為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即林某明繼承了價值較高的一號房屋,并通過支付折價補償款的方式平衡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3. 遺產分配原則的運用:律師充分運用遺產房屋分配的原則,強調物盡其用、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財產效用。在本案中,法院根據(jù)這一原則確定了具體的房屋分配方案,使得遺產的分配更加合理和公平。律師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充分考慮遺產的性質和各繼承人的實際情況,運用相關原則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的分配結果。
總之,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時,律師需要準確把握遺囑的效力認定、法定繼承規(guī)定和遺產分配原則,靈活運用法律知識和訴訟策略,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同時,在證據(jù)收集和整理方面,應注重證據(jù)的有效性和關聯(lián)性,以增強當事人的訴訟主張。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