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雙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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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購房登記多位子女名下如何判斷房屋歸屬
作者:靳雙權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6-30 瀏覽量:0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原告訴稱
趙某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位于北京市宣武區(qū)一號房屋過戶手續(xù),將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訴訟過程中,趙某英增加訴訟請求:請求貴院依法確認原告趙某英與吳某文、吳某尚就北京市宣武區(qū)一號房屋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借名買房合同有效。
事實和理由:趙某英與吳某聰系夫妻關系,育有吳某文、吳某尚二人。吳某文與秦某霞系夫妻關系,二人未育有子女。吳某聰于2016年2月4日死亡,吳某文于2015年6月25日死亡。2001年7月,趙某英借用吳某文、吳某尚的名義購買了北京市宣武區(qū)一號房屋。2002年房屋交付。趙某英將房屋裝修后用于對外出租至今,租金一直由趙某英收取。2004年房產證下發(fā),登記在吳某尚名下,由吳某尚與吳某文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房屋系趙某英借名購買,房屋也一直由趙某英占有使用收取相關收益,趙某英系實際權利人。綜上所述,趙某英借用吳某文、吳某尚的名義購買了房屋,因吳某文去世,吳某尚、秦某霞有義務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被告辯稱
秦某霞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的房屋屬于吳某文的合法財產,應當按照遺產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處理。原告與吳某文之間并不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原告也不具有借名買房的合理理由。原告將房屋登記在吳某文名下是將房屋對吳某文的贈與行為,且贈與行為已經履行完畢。
吳某尚辯稱,房屋是趙某英的房產,吳某文在世的時候都認可。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吳某聰、趙某英夫婦育有二名子女,分別為吳某文、吳某尚。吳某文與秦某霞于2009年8月21日登記結婚,二人未生育子女。
2001年7月7日,買受人趙某英與出賣人北京F公司(以下簡稱F公司)簽訂《認購書》顯示:趙某英認購一號商品房,認購金為1萬元。同日,F(xiàn)公司收到交款人趙某英交納的認購金1萬元。
趙某英出示的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出賣人F公司,買受人吳某尚、吳某文,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fā)的一號房屋(以下簡稱商品房),房價款為756234元。趙某英出示的F公司收據(jù)顯示:2001年7月15日F公司收到交款人趙某英支付的吳某尚、吳某文首付款680611元。
訴訟中,趙某英稱“2001年7月7日趙某英與涉案房屋簽訂了認購書,7月7日當天趙某英交納1萬元的定金,就是收據(jù)上交款人的名字。7月15號吳某聰和趙某英分別代吳某尚、吳某文名義簽署了正式的商品房購買合同,并繳納了680611元的購房款。”吳某尚稱“商品房買賣合同上不是我簽名”。秦某霞稱“當時秦某霞與吳某文沒有結婚,所以不知道”。
2002年6月,趙某英辦理了案涉房屋的入住手續(xù),并對房屋進行裝修,房屋從收房至今都沒有由家人居住,一直到現(xiàn)在都是出租狀態(tài)。
2002年7月11日,趙某英補交了房屋尾款75623元,差額6080.7元。
房產證寫明:房屋共有權人吳某文,房屋所有權證持證人吳某尚,共有權人所占份額二分之一。涉及產權證辦理的所有費用都是趙某英交納。
吳某文在2015年6月25日死亡。吳某聰在2016年2月4日死亡。
2018年4月23日,法院就原告秦某霞與被告趙某英、被告吳某尚法定繼承糾紛一案,作出調解書,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被繼承人吳某文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二號的房產由被告吳某尚繼承所有,被告吳某尚支付原告秦某霞房屋折價款七十七萬三千六百一十七元;雙方對此再無其他爭議。
本院針對借名買房約定等相關事項進行詢問。趙某英稱“首先是沒有簽訂過書面合同,因為是跟子女之間。在2001年趙某英去選房,相中了案涉房屋。簽訂了認購書,當時趙某英已經有房子,而當時正在拆遷,如果說在拆遷的時候,趙某英名下有其他的房屋,她可能會獲得的拆遷利益會減少,她是出于這方面的一個考量,就把這個房子就先寫在子女的名下。是趙某英與吳某文、吳某尚的約定?!?/span>
裁判結果
駁回趙某英的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趙某英就其與吳某尚、吳某文之間存在關于案涉房屋借名買房約定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借名買房即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登記于吳某尚、吳某文名下的案涉房屋購房款及辦理產權登記的相關費用均是趙某英支付,而基于與吳某文、吳某尚之間的母子、母女關系,趙某英的出資行為存在多種可能性,現(xiàn)并無趙某英與吳某尚、吳某文關于借名買房約定的證據(jù),且借用兩名子女的名義購買一處房產有違一般生活常識,故趙某英對案涉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但并不因此構成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
綜上所述,趙某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致的分析,才能有專業(yè)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