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上訴廈門*公司買賣合同案
案件事實:
2010年*月*日,*市*公司與廈門*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約定*市*公司銷售給廈門*公司一級鴨梨*噸,總金額為:人民幣*元,交貨日期為:2010年10月*日前交貨,送至天津*港,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后付20%定金,發(fā)貨后憑裝柜憑證付60%,剩余貨款在發(fā)貨后50天內憑增值稅發(fā)票結清。合同簽訂后,廈門*公司向*市*公司支付了定金*元,*市*公司也積極備貨。該合同原約定由*市*公司送貨至天津*港在2010年10月*日前交貨,*市*公司憑裝柜憑證(即裝箱單)獲得60%的貨款,因廈門*公司租船訂艙,其就應向*市*公司提供提箱單,*市*公司才可派車到天津*港去提裝鴨梨的保鮮柜來*市*公司工廠裝貨,再運到港口。廈門*公司自己找車隊負責運輸自提,沒有給*市*公司提箱單,*市*公司無法自己送貨。至此*市*公司要求廈門*公司在工廠裝貨后憑裝箱單支付貨款,但廈門*公司不同意付款,后廈門*公司委托的貨代沒有來工廠提貨,*市*公司再聯(lián)系廈門*公司交貨事宜終未果,雙方糾紛產生。廈門*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市*公司違約并承擔雙倍返還其定金等責任。
代理過程:
本律師接手本案代理*市*公司積極應訴,發(fā)表了本案購銷合同的未完全履行是廈門*公司造成的,廈門*公司的行為直接導致本合同履行的終止,其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市*公司的各項損失的意見。本案一審支持了廈門*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判決*市*公司雙倍返還定金。本律師繼續(xù)代理向廈門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最終作出了撤銷一審判決,由*市*公司返還廈門*公司定金*元的終審判決,糾正了一審的錯誤判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保障。
律師感想:
本案的代理過程是律師專業(yè)水平、法律法規(guī)的掌握程度、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及全面把握案件事實的能力的較量,正是這一系列能力的計高一籌決定了本案代理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