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民間借貸案后的3點思考
衡水籍G先生出借給劉先生、張女士夫婦數(shù)十萬元,長期未能如約實現(xiàn)債權,便委托我所周振毅律師訴至法院。本是一件普通的借款糾紛,卻也一波三折,令人唏噓,在此僅作三點思考。
一是案中出現(xiàn)了極低概率的庭前尋不到重要證據(jù)原件的情況。立案后,委托人不慎將《借款合同》原件丟失,至今尚未能找到。律師以不收原件為執(zhí)業(yè)原則,需要由委托人當庭提交、展示,委托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經(jīng)代理律師同意,也可以開庭前一兩天交由代理律師臨時保管并向法庭舉證。
應對方案是:該借貸進行了不動產(chǎn)抵押,不動產(chǎn)登記局在抵押登記當時提供有制式的借款合同,所以庭前調(diào)取的該制式合同,基本確定了債權債務的存在,克服了借款人未尊重事實、不認可債務的障礙。
即使如此,庭審中仍會不斷有新情況的出現(xiàn),在出借人提出原件未找到、舉證原借款合同復印件后,借款人當庭認可該合同及其簽字的真實性之后,法官竟當庭數(shù)次強調(diào)并詢問借款人,這是復印件不是原件,有什么意見,直接刺激借款人又開始要求看原件,令人不免啼笑皆非。我們認為法官屬于過度謹慎、過度釋明,已經(jīng)脫離了司法獨立原則,對債權人不公平,法官的釋明,無論缺位還是過度,都必然導致法院中立、獨立的失衡。
二是該筆借貸期限未滿,訴狀依立案時尚未丟失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利息的,出借人可主張全部本息欠款”內(nèi)容,向法院提起的訴訟,但制式借款合同沒有該約定,最后一審法院也因此駁回了委托人的訴求。委托人事后再次訴訟,終獲支持。
當時的應對方案是:制式借款合同中,有“未如期還息、可解除合同”的類似約定,起訴本身即是解除合同的一種方式和體現(xiàn),該認知與大量司法實踐結果一致。但主審法官堅持認為應明確提出“解除”訴求,對債權人的表述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是簡易程序?qū)徖恚珜嶋H辦案期限近8個月,委托人原以為法庭是在以時間換保護債權人利益、避免再次訟累的善意之舉,驚不驚喜?但在臨近借款期限屆滿前3天的時候,收到了駁回訴請的判決。意不意外?
經(jīng)驗總是成功和教訓相加后的反復累積,多手準備之后,前景未必想當然地樂觀,唯有細心、再細心,投入、再投入,扎扎實實的抓方向、控細節(jié),法律事務的承辦過程才會相對地周全,承辦結果也才會相對可視,正所謂:學無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