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方如何請求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王**(系王*之父),男,漢族,19**年4月20日出生,住山東省商河縣************號。
刑事附帶民事原告:李**(系王*之母),女,漢族,19**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趙*,男,漢族,1992年11月15日出生,住天橋區(qū)清河北路*********。
刑事附帶民事被告:盛*,男,漢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濟陽縣**********號。
訴訟請求
1、 依法追究以上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 依法裁決以上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330661.91元、護理費32310元、誤工費21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交通費、死亡賠償金455840、喪葬費19057元、 鑒定費5400 、殯葬費52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20000等共計 1000480元,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2年2月29日凌晨,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之子王*與同事在八一立交橋附近給同事慶祝生日,在王*出去買東西時,無故被以上趙*等刑事附帶民事被告人打傷,后經(jīng)醫(yī)治無效死亡。事情發(fā)生后,原告方多次聯(lián)系被告方要求支付王*的醫(yī)療費進行救治,被告盛*、趙*方在支付極少款項后,就一直推脫,并聲稱只有原告同意出具諒解書,才能給予治療費。迫于無奈,原告與刑事附帶民事被告趙*方約定,被告趙*方再給原告10萬元治療費,原告就給趙*出具諒解書。在被告僅支付原告3、8萬元后,就欺騙原告王**給被告趙*出具了諒解書,但被告趙*方確沒有按照約定支付其他治療費。原告因巨額的醫(yī)療費迫不得已,從齊魯醫(yī)院轉(zhuǎn)到商河醫(yī)院救治,最終因傷情過重醫(yī)治無效死亡。王*是原告家唯一的孩子,是家庭延續(xù)的精神支柱,其死亡殘酷的事實致使原告家庭處于極度的悲痛狀態(tài),現(xiàn)原告李**因王*的離開精神遭受巨大打擊,精神狀況出現(xiàn)嚴重的問題;至現(xiàn)在,家人都不敢告知其爺爺奶奶,其唯一的孫子離開的事實,造成原告方的精神傷痛是近似毀滅的。為了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quán)益,討還公道,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特訴至貴院!
此致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 王**
李**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