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兩賣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guī)定,受被告呂**的委托,我擔任被告呂**的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也走訪了有關證人,現(xiàn)在又參加了法庭調(diào)查,對本案已有清晰的認識,下面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2005年5月4日“買賣合同解除”的協(xié)議不真實
1、原告提交的2005年5月4日收條中,“買賣合同解除” 和“公證書、合同書在我手”被告呂**不認可,張**在2007年3月21日二審法庭調(diào)查時承認“買賣合同解除”是張**個人所寫(調(diào)查筆錄第3頁),根據(jù)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張**主張寫這幾個字時經(jīng)過了呂**同意,應當由張**舉證申請鑒定與呂**簽字是同一時間。
2、因為在2005年5月4日收條中,呂**在該證據(jù)的自己認可的每一句話上均按了手印,按照習慣,如果 “買賣合同解除”經(jīng)呂**同意由別人代寫的,“公證書、合同書在我手”是呂**自己寫的,呂**也應當按手印,呂沒有按手印,足以證明不是呂**同意寫的。
3、張**個人品德存在瑕疵,(1)張**在庭審過程中,關于“買賣合同解除”的書寫過程,有三種說法:最初在初審和二審的前一段說是呂**所寫,二審的后期調(diào)查中被迫承認是自己所寫,再審時又說是自己的人所寫,一個事實其個人陳述三種說法,足以證明其不誠實,其陳述已經(jīng)沒有可信之處。(2)張**一房兩賣,在收了王如意和呂**兩份錢后,與王如意解除合同,仍不退還王如意的房錢。(3)在沒有與呂**解除合同至少房屋和房屋手續(xù)仍在呂**手中時,又在法院對其強制執(zhí)行時拿該房屋頂帳。(4)法庭調(diào)查中我方提交的關于張**的另一份判決書,也證明張**一貫采取這種手段占有他人錢財,品德存在瑕疵。法庭對其陳述的真實性,應綜合分析作出判斷,其陳述與呂**陳述相矛盾處,應以呂**陳述為準。
二、2005年3月6日呂**向張**支付了16萬元而非9萬元
1、張**2005年3月6日寫的“今收到賣段北東路23號大院1號樓4單元603室房款90000元大寫(玖萬元)整全部付清”,和2005年3月1日(后改為3月6日)寫的“今收到房款柒萬元整”的收條相互印證,這是原始的直接證據(jù),足以證明被告向原告付款16萬元。
2、其中“今收到房款柒萬元整”,可以理解為“今收到購房款柒萬元整”,也可以理解為“收到炒房款柒萬元整”,因是原告張**書寫,應當作出不利于原告張**的解釋即“今收到炒房款柒萬元整”。
3、張**在二審2007年3月23日調(diào)查時和2007年8月7日再審調(diào)查時解釋上午收到7萬元,下午收到2萬元,7萬元收條因被告未找到未收回的說法不符合邏輯,因為如果7萬元收條未收回,那么按常理應當是下午收到2萬元打2萬元收條,收到2萬元打9萬元的收條不符合邏輯。
4、關于16萬元付款的具體情況,被告提交的《關于向張**付款情況的說明》做了詳細說明,該說明與在執(zhí)行局的記錄和兩張收據(jù)相互印證。2007年再審法庭調(diào)查時,被告呂**陳述有錯誤,是由于距離實際付款時間已經(jīng)長達兩年,被告又年過半百的家務纏身,其記憶誤差所至,已在《關于向張**付款情況的說明》中做了糾正。
三、被告收到的6萬元與購房款9萬元無關,張**合法收回9萬元的收條的證據(jù)不足。
1、張**給了呂**6萬元,呂**給張**打了6萬元的收條,從邏輯上呂**沒有任何理由再還給張**一張9萬元的收條;反之,呂**收了6萬元還給張**一張9萬元的收條,則呂**不應給張**再打一個6萬元的收條,而應當是張**收到9萬元收條后再給張**寫張3萬元的收條,雙方才能對起帳來。
2、原告關于被告收到6萬元向原告退回9萬元收條的陳述不符合邏輯。按原告所說被告收到6萬元的同時退還了原告寫的9萬元購房款的收條,那么被告再向原告出具一張收到6萬元購房款的收條已不符合邏輯:因為按此邏輯被告是收到了總計15萬元而不是6萬元。但原被告均認可退回的是6萬元而不是15萬元,故被告收到的6萬元與購房款9萬元無關,原告所述不符合邏輯。
四、退一步,即使如原告所述被告收到了購房款6萬元,在收條上寫了“公證書、合同書在我手中”(被告并不承認是自己所寫),也不能就得出雙方解除合同的必然結論,不能證明雙方就是解除了購房合同。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于雙方有買賣房屋的書面合同,按照交易習慣,要解除合同也應當以書面形式,雙方?jīng)]有明確“買賣合同解除”的書面證據(jù),沒有返還房屋的明確約定,張**主張房屋買賣合同解除,證據(jù)不足。
綜上所述,原被告沒有解除合同、退還房屋的約定,原告要求解返還房屋或者拆遷補償款,證據(j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