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離奇的借款案
40萬元縮水成5萬元 是借款還是委托資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證據(jù)顯示“借股票”也是借錢
如果給人打了借條,沒有直接拿取現(xiàn)金而是用他人的股票賬戶炒股,股票賬戶里的資金算借款還是委托資金?退休的龔女士和在證劵公司做業(yè)務(wù)員的付女士本是老熟人,她們因為40萬元錢鬧上了法庭,近日,法院根據(jù)一系列的借條和證人證詞認定這40萬元為借款。
2009年初,龔女士開設(shè)了股票賬戶,賬戶資金約為40萬元。2009年5月到2010年10月,付女士先后向龔女士出具了一系列借條,借條上寫明借款金額為40萬元,有的借條上還約定了借款期、借款利息和還款時間等,龔女士也將股票 的帳號以及密碼告訴了付女士,此后一直的付女士在操作、買賣這個股票,在此后的一年多時間里,付女士分多次將2萬余元從股票賬戶里的資金轉(zhuǎn)到龔女士的股票關(guān)聯(lián)銀行賬戶。
2011年底,在借條約定的還款期限內(nèi),付女士沒有按時還錢,股票賬戶里的資金也縮水至5萬元。
2012年3月,龔女士以不還借款為由將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付女士還錢。
龔女士說,付女士知道她有點錢,曾多次開口向她借錢炒股,她推脫不下,只好同意了。2009年5月,付女士給她出具了借條,她同意把股票賬戶里的錢借給付女士,付女士借到錢后,繼續(xù)用原來賬戶炒股。
付女士不認同龔女士的說法。付女士說,她是接受龔女士委托代為炒股,她只知道股票賬戶密碼,40萬元不是借款,她之所以多次給龔女士出具借條,是為了幫龔女士應付龔女士的丈夫。
雙方各執(zhí)一詞,法院詢問了相關(guān)證人。一位關(guān)鍵證人證實,從2009年年初開始,付女士多次向龔女士開口借錢,找她做中間人幫助寫借條,第一次龔女士不同意,錢沒有借成,后來還是借了,借了錢后又找過她當中間人寫借條,付女士當時在借條上簽了字。
最終法院根據(jù)一系列的借條和證人證詞結(jié)合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認定40萬元是借款,已經(jīng)給付的兩萬余元為利息,付女士應返還龔女士本金40萬元。
施周律師點評:盡管本案借錢的“錢”有點特殊,是股票,但股票是有價證券,也是錢,借了別人股票帳戶里的錢去買進、賣出,當然也是借款,既然是借款就應該歸還本金和約定的利息,不管股票帳戶還有多少錢,都應該全額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