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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安青律師

          郭安青

          律師
          服務地區(qū):青海-西寧

          擅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公司企業(yè),刑事案件

          健康權損害賠償二審代理勝訴案

          來源:郭安青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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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對機動車道路以外通行中
          發(fā)生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二審應訴代理勝訴案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一審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耿xx,33歲,受害人
              一審被告:展xx,27歲,本案X H9Cxxx/X HNM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輛車主
              代理人:青海豪劍律師事務所郭安青律師
              一審被告:XX省xx運輸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3日,在某企業(yè)卸貨場地,被上訴人受雇于他人,在被告展xx的X H9Cxxx/X HNMxx掛重車輛上卸貨。卸貨過程中,為給其他車輛騰讓通道,該掛重車輛移動時導致卸下后倚靠在掛車后擋板的擋板傾倒,致被上訴人左小腿受傷骨折。被告展xx的X H9Cxxx/X HNMxx車輛掛靠于被告XX省xx運輸有限公司,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該車輛“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單位。
              青海省xx縣人民法院(2015)x民一初字第0063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審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額的范圍內,對原告履行賠償給付義務。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西寧市x級人民法院。本律師受一審被告展xx之委托,參加二審訴訟。
          【上訴審爭議焦點】
              上訴人認為:本案中的車輛致被上訴人耿xx身體致傷事故
              1.不屬于其承保的“道路交通事故”,
              2.被上訴人耿xx不屬于“車上的人員”、不構成“第三者”,
              3.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因此不構成保險責任,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賠償責任。
          【本代理人意見】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事故定性和責任承擔認定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
              2.被上訴人不屬被告“車上人員”系第三者認定正確;
              3.本案雖然不屬道路交通事故,但它也屬事故,屬于本案上訴人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范圍;
              4.判決上訴人承擔對被上訴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確適用依據(jù)。 
              5.一審判決上訴人在被告展xx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賠付額順序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正確;
              6.請求二審法庭依法予以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終審判決結果】
              二審法庭對本代理人的代理觀點予以認可,并根據(jù)進一步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作出如下認定
              1.確認和維持一審判決對本案事實的認定;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認定上訴人“本案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根據(jù)本案保險單載明,車上人員僅限于核定載客數(shù),故車上人員應當是事故發(fā)生時在貨車駕駛室核定的人員,而不是在貨廂的裝卸工,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是車上人員,不屬于賠付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3.第三者的范圍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所以被上訴人耿xx屬于“第三者”,認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構成第三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4.認定被告展xx對其所有的重刑半掛牽引車在上訴人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等保險,上訴人對展xx和被告XX省xx運輸有限公司應賠償份額,首先在保險限額內向被上訴人耿xx賠償,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展xx和被告XX省xx運輸有限公司依過錯責任向被上訴人耿xx賠償。本案中的賠償總額,沒有超出上訴人承保約定的賠償限額。所以,上訴人主張不應有其全額承擔賠償比例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在青海省西寧市x級人民法院(2015)x民終字第318號民事判決中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結案。


          【法律依據(j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
              第三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
          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fā)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本解釋的規(guī)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作者:郭安青律師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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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姓名:郭安青
          • 執(zhí)業(yè)律所:青海豪劍律師事務所
          • 職  務:
          • 執(zhí)業(yè)證號:163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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