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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案件,起訴書排位第三的被告人,量刑及罰金全案最低
作者:鄒廣杰律師 發布時間:2023-05-10 瀏覽量:0
掃黑除惡案件,指控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經營罪,起訴書排位第三的被告人,量刑及罰金全案最低
本案辯護律師:鄒廣杰律師
【案情簡述】
2019年X月,S市D區檢察院指控,2015年X月以來,被告人乙某(起訴書排列在第一位)為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糾集被告人丙某(起訴書排列在第二位)、甲某(本案當事人,起訴書排列在第三位)、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等人在S市非法開展XXXX經營業務,在此期間,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乙某為首要分子,丙某等七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X月至2018年X月期間,乙某指使甲某(本案當事人)、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等人非法收取XX費共計人民幣113萬余元。被告人乙某、丙某、甲某(本案當事人)、丁某、戊某、己某、庚某、辛某未經許可,非法從事XXXX營運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惡勢力犯罪集團 非法經營罪 情節特別嚴重 從輕處罰
【辯護過程】
本案系S市掃黑除惡案件,指控甲某涉嫌非法經營罪,起訴書共指控起訴八個被告人,甲某在起訴書中排列在第三位,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二被告人還另有一指控罪名。承辦律師在接受委托后依規向有關部門報備,投入到本案的辯護工作。承辦律師在閱卷認真分析案情后,準備從程序、案件定性與量刑情節相結合的三個角度進行辯護。本案非法經營涉及的數額為100余萬元,起訴書指控本案量刑檔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庭審中公訴機關當庭,針對非法經營罪發表的量刑建議為全案被告人,均應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判處。
庭審中承辦律師,首先,從程序上就偵查程序的啟動,違反法定程序問題進行了分析。其次,關于本案定罪部分的意見。承辦律師認為,指控甲某犯有非法經營罪不能成立,甲某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甲某即不具有專業從業資格,也不具有從事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不能僅憑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言詞證據,來確定甲某對公司XX工作承擔責任。甲某按照公司領導乙某的安排,從事一些簡單收款等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客觀行為表現。
再次,關于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指控的意見。承辦律師先在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整體定性認定上提出,乙某等被告人之間的組織性尚未達到犯罪集團的程度,本案不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認定標準。不應將甲某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成員。從甲某的過往經歷以及社會閱歷來看,甲某缺乏相應的行業工作經驗,甲某通過正常的方式求職,僅為尋求一份正常的工作,僅實施的“非法經營”業務中的小部分行為。依據《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6.規定,僅因臨時雇傭或被雇傭、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參與少量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應認定為惡勢力成員。
最后,關于本案量刑部分的意見。1.起訴書將本案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不能成立,本案非法經營數額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以下幅度內量刑。2.本案中甲某系從犯。甲某僅從事起訴書指控的非法經營犯罪環節中的一小部分,在整個鏈條中影響力較小。依據《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5.“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小、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相對不大,且能夠真誠認罪悔罪的其他成員,量刑時要體現總體從寬”。3.甲某協助公安機關對固定本案證據意義重大,應屬于立功。依據《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14.“惡勢力犯罪集團的其他成員如果能夠配合司法機關查辦案件,有提供線索、幫助收集證據或者其他協助行為,并在偵破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查處“保護傘”等方面起到較大作用的,即使依法不能認定立功,一般也應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甲某有坦白情節,應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2019年X月,S市D區法院對本案宣判,判決認定本案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甲某被認定為參加者。全案被告人涉嫌的非法經營罪,均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進行的判處,顯然判決沒有支持起訴書指控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公訴機關當庭發表的五年以上的量刑建議。甲某在判決書中仍排在第三位,但判決有期徒刑兩年,與本案排名在第七位,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的第七被告人,判處的刑期一致,低于排名在第八位的被告人刑期。本案甲某量刑及罰金全案最低。
【辯護心得】
本案公訴機關將本案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不能成立,本案非法經營數額,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在五年以下幅度內量刑。該辯護觀點,全案僅承辦律師一人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辯護意見時明確向法庭當庭提出,庭后承辦律師又提交了指導案例,助力辯護觀點,增強說服力,這也為審判階段最終判決適用“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最低檔法定刑來量刑打下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