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友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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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代理二審,無期變有期
作者:谷友軍律師 發布時間:2019-08-22 瀏覽量:0
[案情介紹] 被告人韓某以“以販養吸”,被抓時共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30.8克,一審法院以韓某販賣時間長,所販賣毒品大部分已流入社會,已給社會造成重大危害為由,對其從重處罰,判處韓某無期徒刑。
[案情分析]一審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僅以一張登記在被告人妹妹名下的一張銀行卡交易流水認定,被告人販賣時間長,販賣數額大,證據不足。該銀行卡是后來從被告人妹妹那查獲,并不是在被告人處查獲。不能僅因韓某用過就認定為是販賣毒品的贓款。不能僅用交易往來的次數、金額就認定韓某用這張卡進行毒品交易及販賣時間長短。以銀行卡的記錄確認販賣毒品及存款為毒贓,顯然是證據不足。這是二審的重大突破口,進行最輕辯護。
[裁判結果]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觀點,最終將韓某的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結束語:毒品犯罪屬于重罪,而且也應當嚴懲,但也要寬嚴相濟,罰當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