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案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浙江興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家屬俞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俞某某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師擔任被告人俞某某的辯護人,出庭參與庭審。接受委托后,辯護人認真閱讀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會見了被告人,并分析了相關(guān)的證據(jù)材料,結(jié)合今天的庭審和法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發(fā)表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運輸毒品罪這一罪名沒有意見,但是,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起即20091016日這一起不構(gòu)成犯罪,并且認為被告人俞某某不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同時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從輕、減輕的情節(jié):

一、公訴機關(guān)認定被告人俞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罪這一罪名定性不正確。被告人俞某某只有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和實施了運輸毒品的客觀行為,而不具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也未實施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

在本案中,被告人俞某某并沒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而且在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為。被告人俞某某本身并不販賣毒品,也不運輸毒品,只是因為跟被告人張某之間存在著長期的男女朋友關(guān)系。他參與運輸毒品,也是出于感情的原因和對法律意識的欠缺,認為陪同劉某某一起去,只要沒有開車就不構(gòu)成犯罪,在這樣的情況下參與了運輸毒品的行為,構(gòu)成了運輸毒品罪。但是,被告人俞某某從來也沒有想過要販賣毒品,而且沒有實施過任何販賣的行為,他既沒有參與過張某的毒品販賣交易,甚至對于張某販賣毒品他也總是盡量避開。而且,在本案中,公訴機關(guān)也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俞某某有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或者客觀上實施了販賣毒品的行為。被告人俞某某不符合販賣毒品罪的犯罪構(gòu)成,依法不能認定被告人俞某某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二、公訴機關(guān)認定被告人俞某某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有誤。

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一起即20091016日這一起被告人俞某某不構(gòu)成犯罪,被告人俞某某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應為冰毒150克,麻古49粒(4.85克)。

公訴人認定被告人俞某某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為冰毒470克,麻古49粒(4.85克)。辯護人認為,根據(jù)被告人俞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以及剛才法庭調(diào)查時的供述,對于20091016日這一天,張某要去蘇州運輸毒品這一情況,俞某某事前是不知道的,他沒有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被告人俞某某知曉被告人張某是運輸毒品是回到嘉興市禾興南路時代廣場101704房間后,張某讓其幫助打開鋼管時才知曉,而且在此之前被告人俞某某并不知曉張某有販賣毒品的行為。

被告人張某在剛才法庭調(diào)查時也供述,她在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俞某某去蘇州是運輸毒品,在蘇州也未告知情況,一直到毒品運到出租房內(nèi),她要求被告人俞某某幫助打開鋼管時才告知其里面是毒品的事實。兩被告人的說法完全一致,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說明事實。而且,被告人俞某某作為被告人張某的男朋友,在被告人張某要求其陪同去蘇州的情況下,出于感情陪同前往完全屬于正常。被告人俞某某雖然在客觀上陪同被告人張某實施了運輸毒品的行為,但是他對于是去運輸毒品這一情況在事前并不知曉,事中也無法得知,在運輸毒品后才知道,所以他并不具有運輸毒品的主觀故意,故對于這一節(jié)事實被告人俞某某依法不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

三、對于20091116日,被告人俞某某陪同被告人劉某某運輸毒品這一節(jié)事實辯護人沒有意見。但認為在該節(jié)實施中,被告人俞某某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在犯罪的過程中,被告人俞某某處于從屬地位,他對于運輸毒品的整個過程、地點都不知曉,也并沒有主動要參與的意思。他之所以會參與這次犯罪活動,只是由于劉某某剛熬完通宵,開車時會打瞌睡發(fā)生危險,才陪同劉某某前往。而且被告人俞某某法律意識欠缺,認為只要自己沒有開車,就不構(gòu)成犯罪,在這樣的情況下才參與了這次的犯罪。在這次運輸毒品的犯罪中,被告人俞某某完全處于從屬地位,甚至可以說,他是一個無關(guān)緊要的人,可有可無的,無論他是否陪同都不影響運輸毒品,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極小。被告人俞某某屬于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而且在從犯中,他所起的作用也是極其小的,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四、被告人俞某某在被抓獲后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審中也能主動供述,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俞某某在公安階段被拘留后,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罪行。在今天的庭審中,也能如實供述案情,如實回答公訴機關(guān)和審判人員的問題。而且在今天的庭審中,被告人俞某某對于20091116日運輸毒品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也自愿認罪。根據(jù)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愿認罪的,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被告人俞某某走上運輸毒品犯罪的道路,是源于其對法律的無知,相對其他犯罪分子社會危害性較小。

被告人俞某某運輸毒品的數(shù)量雖然較大,但是他主觀上并不想?yún)⑴c毒品犯罪,他在平時就有意避開張某的犯罪。他參與了運輸毒品這一犯罪行為,也是由于其對于法律的無知,他認為陪同劉某某去運輸毒品,只要他沒有開車,就不構(gòu)成犯罪。而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jīng)參與了犯罪活動。而且他參與這一行為,并不是為了獲得利益或者獲取其他的好處,而僅僅是因為張某是他的女朋友,又考慮到劉某某一宿未睡,開車有危險,才陪同前往,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這與以運輸毒品為生的犯罪分子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其社會危害性也要小得多。

 

綜上所述,被告人俞某某不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但是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涉及的數(shù)量為冰毒150克,麻古49粒(4.85克),而且考慮被告人俞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懇請法庭充分考慮辯護人的意見,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給被告人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

                                            

 

該案件辯護人接受委托時,已經(jīng)是在該案移送到法院后。接受委托后,辯護人立即進行了閱卷和會見被告人。在庭審中,辯護人根據(jù)證據(jù)提出了以上辯護意見,后該案被告人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遠低于法定刑,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家屬對辯護人的辯護均表示非常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