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桐鄉(xiāng)市某某有限公司與湖州某某紡織有限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由湖州公司為桐鄉(xiāng)公司加工毛紗。2009年5月,湖州公司起訴桐鄉(xiāng)公司要求支付加工款134647.91元,在訴訟中,桐鄉(xiāng)公司提出湖州公司使用了桐鄉(xiāng)公司的回毛和其他原料總價價值為197148.50,要求抵銷并由湖州公司支付余款。一審法院認為屬于不同法律關系,不能抵銷,該請求屬于買賣關系,應另案起訴。桐鄉(xiāng)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2010年4月,桐鄉(xiāng)公司以買賣合同關系另案起訴,要求湖州公司支付貨款,一審法院以沒有買賣合同、買賣關系為由駁回了桐鄉(xiāng)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后,桐鄉(xiāng)公司不服,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經過仔細研究后,我認為該案一審的判決存在很大的問題,有上訴空間。2010年11月,我代理桐鄉(xiāng)公司再次上訴,經過多次的開庭。在庭審中,對方律師提出訴訟中的原料部分已經退回,部分用于桐鄉(xiāng)公司其他加工產品中。經過與桐鄉(xiāng)公司的核實,我確認了部分確已退還的原料。同時,針對對方提出的加入其他加工產品中的意見,要求其提供什么原料加入了那一個加工產品中,并針對對方提出的加入加工產品中的意見,提供了大量的工藝單,證明不同顏色、不同成分的原料是無法添加在其他加工產品中的,并以此駁倒了對方的意見。最終,湖州中院于2011年4月做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買賣關系成立,扣除了已退還給桐鄉(xiāng)公司的原料,在價款上由于價格鑒定系桐鄉(xiāng)公司單方委托所作,打了一定折扣,最終支持了桐鄉(xiāng)公司的訴訟請求。該案經歷了四次訴訟,桐鄉(xiāng)公司的合法請求最終得到了支持。

以下是該案的上訴狀:


    

 

上訴人:桐鄉(xiāng)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鄉(xiāng)市**鎮(zhèn)**村,法定代表人:朱**,執(zhí)行董事

被上訴人:湖州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潯區(qū)**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法定代表人:吳**,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湖州市南潯區(qū)人民法院(2010)湖潯練商初字第55號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10)湖潯練商初字第55號判決,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貨款197148.50元、評估費800元,兩項合計197948.50元);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雙方是買賣合同關系、合同已成立、生效并依買賣合同進行了履行等事實”,并據此駁回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的認定違背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具體闡述如下:

一、原審判決的認定違背事實,事實上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的貨物被上訴人已經收到并且使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已經成了買賣關系。

1、為了證明買賣關系成立的事實,上訴人提交了四張由被上訴人單位工作人員簽字的送貨單,證明向被上訴人交付回毛和原料的時間、重量,被上訴人對上述四張送貨單的真實性并無異議,也承認收到了上述的貨物。

2、早在(2009)年湖潯商初字第722號案件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就提出了曾交付被上訴人回毛和原料的事實,并提交了相關證據:其中,2008年6月26日、6月28日交付被上訴人回毛9件,重量為261.30公斤;2008年7月31日、8月4日交付原料3343.84公斤。在該案的庭審過程中,被上訴人承認收到過上述的回毛以及原料,但認為已經使用加工成品交付給了上訴人,但是被上訴人提供的送貨單據上卻并沒有這幾筆款號的加工成品。雖然,在該案的審理中,由于加工費與貨款屬于不同性質的債務無法抵銷,但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已經確認了收到回毛以及原料并且已經實際使用的事實。

3、在本案的一審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也承認收到過上述回毛和原料的事實,只是認為屬于加工承攬關系,并且上述貨物為上訴人交付的加工原料的一部分并已經加工成成品交付給上訴人,但是被上訴人提供的交付給上訴人加工成品的送貨單上卻并不存在著相對應的型號。也就是說,被上訴人關于屬于加工承攬關系并且加工成品已經交付的說法沒有證據支持不能成立,而相反上訴人將上述回毛以及原料交給上訴人的事實則既有送貨單予以證實,同時被上訴人也在多次庭審中予以承認收到貨物并使用,買賣關系已經成立并且已經實際履行,只是被上訴人尚未支付貨款而已。

4、為了證明四張送貨單上回毛和原料的貨物價值,上訴人還委托了嘉興新求是資產評估事務所對上述四張送貨單上的貨物根據產品的規(guī)格按照當時交易時的市場價格對貨物進行了估價。該份評估報告書真實有效,被上訴人也未提出該份評估報告書存在違法的情況,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綜上,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買賣關系成立生效并履行的事實,原審法院的認定違背事實與證據。

二、原審判決的認定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買賣合同不是要式合同,不一定要以書面合同的形式訂立,送貨單也是合同的表現形式之一。在實踐中,尤其是紡織原料的買賣中,送貨單(出庫單)是最常見的一種簡單式的買賣合同,賣方寫清楚品名、規(guī)格和數量、價格(甚至連價格有時候也是由買賣雙方口頭約定)將貨物送至買方處,這就形成了合同中的要約,買方在收到貨物后簽字確認就構成了承諾,雙方的買賣關系就成立并實際履行。如果僅以是否有訂立買賣合同這一形式性的合同來作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的標準,就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不符合實際的交易慣例。而本案中上訴人提供的四份送貨單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而且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原審法院完全有能力審查判斷這一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并生效、履行,但是卻以合同為成立、生效、履行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

而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著承攬合同關系,這并不影響上訴人將貨物賣給被上訴人,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合同關系本身就是民事主體之間的一種平等的關系,雙方都可以選擇對方,雙方之間成立一種合同關系并不影響雙方之間成立第二種甚至第三種合同關系。上訴人既可以要求被上訴人幫助上訴人加工產品,也可以根據被上訴人的要求將回毛和原料賣給被上訴人,兩者之間并不矛盾。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違背事實,并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F上訴人為維護自身自身的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貴院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從事實出發(fā),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裁定撤銷原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