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江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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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才發(fā)現前夫曾在婚內贈與第三者財物,能起訴要求返還,法院 贈與無效,判決返還該筆財產的70%
作者:趙江濤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3-12-17 瀏覽量:0
基本案情
梁女士與范先生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81年登記結婚,2019年9月登記離婚。
離婚后梁女士才發(fā)現,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范先生與女子熊某相識并發(fā)展為情人關系,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等方式多次向熊某轉賬,前后共計20.9萬元。
2023年10月,梁女士在拿到范先生與熊某情人關系、錢財往來的證據后,向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該贈與行為無效,要求熊某返還20.9萬元。
法院判決
張家界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范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熊某建立情人關系,并向其贈予20.9萬元,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且該20.9萬元應為梁女士與范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先生沒有取得梁女士的同意就將錢財贈與熊某,事后也未取得梁女士的追認,該贈與行為無效,法院判決熊某應返還該筆財產。
鑒于雙方已于2019年離婚,范先生的行為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變相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原則,梁女士可多分配財產。綜上法院酌情確定梁女士享有該20.9萬元的70%部分,熊某應返還梁女士14.6萬元。雙方當事人均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律師說法
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第三者,既違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另一方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該夫妻共同財產。以此案中梁女士為例,即使離婚后才找到證據起訴,但是亦能要求熊某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據此,財產權利受損的夫妻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財產權益受到損害以及知道婚外第三者之日起三年內,且應當在財產權益受到損失之日起二十年內主張其權利,否則可能因為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