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超犯重婚罪一案
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0) 湘1124 刑初 122 號
自訴人黃某桂,女,漢族,1973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許家解,道縣東方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某超,男,瑤族,1975年5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輝,湖南瑤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蔣佳送,湖南瑤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黃某桂以被告人李某超犯重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訴。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黃某全桂與被告人李某超雙方已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自訴人黃某桂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自訴。
本院認為,自訴人黃某桂的撒訴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自訴人黃某桂撤回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五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奕 紅
二0二0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書記員 吳 明 君
附相關(guān)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diào)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撒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案件不適用調(diào)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nèi)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