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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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
作者:岳靜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6-07-21 瀏覽量:0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 (2014)來民一初字第00744號
原告:陳某甲,水電工。
委托代理人:張紅海。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岳靜,安徽曙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蘇春琴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紅海、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甲訴稱:××××年××月,其與王某舉行結婚儀式?!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雙方在來安縣民政局領取結婚證?!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眨幸蛔雨惸骋?。2013年起王某長期外出不歸,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雙方共同債務100000元,由雙方共同承擔;婚生子陳某乙隨其生活,王某按月支付撫養(yǎng)費用;本案訴訟費由王某負擔。
陳某甲為證明其主張舉證,王某質證:
1、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及結婚證,證明雙方的主體資格及夫妻關系,婚生子陳某乙身份信息。王某質證:無異議。
2、(2013)來民一初字第01394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其曾于2013年向來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后撤訴。王某質證:無異議。
3、租房合同、協(xié)議書、借條、游戲機照片,證明其與吳忠義、朱超合伙經營游戲室,為此向王青奎借款100000元,現(xiàn)游戲室已停業(yè)。王某質證:對于真實性有異議,且對該筆債務不知情,不予認可。
4、來安縣七里村村委會證明,證明陳某乙長期隨陳某甲及其祖父母居住,其祖父母愿意照顧陳某乙。王某質證:對于真實性有異議,陳某乙一直隨其生活,直到2013年下半年才被陳某甲接走。
5、陳某乙照片、王某工作照片,證明陳某乙在王某處生活時,王某沒有盡到合理的監(jiān)護義務,且王某從事服務業(yè),不利于陳某乙成長。王某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其從事的是正當職業(yè);自己盡到了監(jiān)護陳某乙的義務。
6、王某在來安論壇上發(fā)表的文章及照片,證明王某在網絡上攻擊陳某甲,并保留訴訟的權利。王某質證:對于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文章不是其所寫。
7、來安縣七里村村委會證明,證明其在該村付莊組的房屋為陳某甲父母所建。王某質證:對于真實性無異議,但房屋為其夫妻出資所建。
王某在庭審中辯稱:其同意離婚。要求陳某乙由其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平均承擔;其個人征地補償款歸本人所有;雙方共同財產依法處理;其被陳某甲毆打,要求賠償。
王某為證明其主張舉證,陳某甲質證:
1、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證明雙方的主體資格及夫妻關系,婚生子陳某乙身份信息。陳某甲質證:無異議。
2、來安縣七里村付莊組征地款分配表、資金分配及結余情況說明、陳某甲存折,證明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領到征地補償款254500元,其中陳某甲分得補償款125500元,王某、陳某乙各分得補償款64500元。陳某甲質證:無異議,但補償款于2011年3月22日到賬,已用于家庭生活,所剩無幾。
3、保單、收費憑證、投保單、現(xiàn)金價值表,證明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花費200000元購買了分紅型保險。陳某甲質證:無異議,保費來自征地補償款。
4、病歷一份、診斷書一份、出院記錄一份、醫(yī)療費發(fā)票一份、費用清單一份、法醫(yī)學鑒定書一份、行政處罰書一份,證明陳某甲曾對其實施毆打致其受傷,傷情經鑒定達到輕微傷。陳某甲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王某受傷為自己跌倒,不是被其打傷。
5、(2013)來民一初字第01394號案件庭審筆錄一份,證明當時雙方對共同財產達成一致。陳某甲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情況已發(fā)生變化。
6、來安縣野馬村侯郢村民組證明一份,證明陳某乙自2013年9月起在王某處生活后被陳某甲帶走。陳某甲質證: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其帶走是因為陳某乙沒有得到合理的照顧。
根據庭審中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及舉證、質證意見,本院對證據認證如下:陳某甲提供的證據1、2、5、6、7,雙方當事人無異議,對證據效力予以確認。陳某甲提供的證據3,陳某甲未能提供游戲廳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證明經營情況真實存在并將收入用于家庭生活,且王某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故對該證據的效力不予以確認。陳某甲提供的證據4,來安縣七里村村委會證明陳某乙長期隨陳某甲及其祖父母居住,與來安縣野馬村侯郢村民組證明陳某乙2013年9月起在王某處生活后被陳某甲帶走,能夠相互印證,故對該證據的效力予以確認。王某提供的證據1、2、3、4、5、6,雙方當事人無異議,對證據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原、被告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如下法律事實:陳某甲與王某經自由戀愛于××××年××月舉行結婚儀式?!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眨p方在來安縣民政局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有一子陳某乙。2011年3月22日,陳某甲與王某獲得征地補償款254500元(其中陳某甲名下125500元、王某名下64500元、陳某乙名下64500元)。當日,陳某甲用補償款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200000元分紅型保險。
2013年9月29日,陳某甲訴至本院要求與王某離婚,后撤訴。2013年12月2日,王某訴至本院要求與陳某甲離婚,后撤訴。
另查明:婚生子陳某乙2013年9月前一直隨陳某甲居住,2013年9月起在王某娘家居住一段時間后,被陳某甲接走。
庭審中,陳某甲陳述自己曾經做水電工,現(xiàn)在暫無工作;王某陳述自己在其父油坊工作,月收入不穩(wěn)定。
本院認為,陳某甲要求離婚,王某也同意,故對陳某甲的該項訴求予以支持。根據原、被告的訴辯主張以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和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辯論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一、婚生子陳某乙由誰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如何承擔;二、陳某甲與王某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如何分割;三、陳某甲欠王青奎100000元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擔;四、王某被陳某甲毆打所致?lián)p失,陳某甲如何賠償。
針對爭議焦點一,婚生子陳某乙撫養(yǎng)問題。陳某乙長期隨陳某甲及其祖父母居住,且其祖父母愿意照顧陳某乙。本院綜合考慮陳某乙年齡、以往的生活學習環(huán)境,加之陳某甲經濟收入較王某高,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環(huán)境角度出發(fā),本院認為陳某乙由陳某甲撫養(yǎng)較為適宜。陳某甲主張王某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00元,符合陳某甲、王某的平均月收入及本地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爭議焦點二,陳某甲與王某夫妻共同財產及如何分割。王某主張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領到征地補償款254500元,其應分得64500元;此外,雙方另支出200000元購買分紅型保險。陳某甲對王某應分得64500元不持異議,但認為200000元投保費用源于征地補償款,并非另一筆夫妻共同財產。經查,在領取征地補償款的當日,陳某甲以個人名義支出200000元購買保險,從時間上來看,該筆保費顯然源于征地補償款。王某主張系兩筆款項,但其無法說明200000元的保費來源,故本院依法認定保費并非獨立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據雙方的意見,應由陳某甲補償給王某64500元。對位于來安縣七里村的房屋,陳某甲提供了村委會證明,主張房屋為陳某甲父母所建,而王某無相關證明予以否定,故本院對該房產不予認定。陳某甲與王某在來安縣七里村的房屋院內搭建的附屬物彩鋼瓦棚及兔棚,雙方認可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2013)來民一初字第01394號案件的庭審筆錄及本次訴訟中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有:2011年5月購買的格力牌空調掛機2臺、2012年1月購買的五菱面包車1輛(車牌號為:蘇A×××××)、組裝電腦1臺;王某陪嫁物有:29寸TCL電視1臺、音響1臺、紅色木椅1組、嬰兒床1張、棉被4床、縫紉機1臺。王某的陪嫁及個人生活用品歸王某個人所有。
針對爭議焦點三,陳某甲向王青奎借款100000元,但王某不予認可,因陳某甲主張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證據不足,本院對陳某甲該項訴請不予確認。
針對爭議焦點四,王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陳某甲推倒致傷,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書為證,王某因此向陳某甲主張家庭暴力賠償16930元。本院認為,當日陳某甲的行為是“拽”和“推倒”,且為事出有因的偶然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故王某向陳某甲主張家庭暴力賠償,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第7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8條、第1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
二、婚生子陳某乙隨原告陳某甲生活至18周歲時止,被告王某每月支付子女撫養(yǎng)費400元,自2014年5月起給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當年的撫養(yǎng)費。
三、原告陳某甲與被告王某夫妻共同財產:格力牌空調掛機2臺、五菱面包車1輛、組裝電腦1臺、彩鋼瓦棚及兔棚,其中格力牌空調掛機2臺、彩鋼瓦棚及兔棚歸原告陳某甲所有;組裝電腦1臺、五菱面包車1輛(車牌號為:蘇A2805C)歸被告王某所有(辦理車輛過戶等相關費用由被告王某自行支付);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陳某甲五菱面包車補償款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原告陳某甲支付被告王某征地補償款64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五、被告王某個人生活用品及陪嫁物:29寸TCL電視1臺、音響1臺、紅色木椅1組、嬰兒床1張、棉被4床、縫紉機1臺,歸被告王某所有。
六、駁回原告陳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0元,減半收取費用85元,由原告陳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蘇春琴
代理書記員 童緒瓊
附判決適用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yǎng)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第一款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第8條撫養(yǎng)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11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