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義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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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委托蘇義飛、李琦律師辯護
作者:蘇義飛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05-16 瀏覽量:0
案情簡介:
偵查機關指控:2019年至今,C某伙同他人在先后在安徽省肥東縣成立合肥**物流公司等空殼運輸公司在獲取進項發(fā)票之后大肆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非法牟利。上述運輸公司自成立至今,在沒有真實業(yè)務的情況下,涉案三起的事實:
1、接受某某等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3163份、稅額共計31982260.22元,其中199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作廢,稅額共計1959028.23元;
2、向受票某某等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5549份、稅額共計43003587.33元,其中481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作廢,稅額共計3718392.86元;
3、通過他人介紹先后以某某等公司名義向另一犯罪嫌疑人W某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共計513份,稅額共計5764027.12元,其中16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被作廢,稅額共計167335.05元。
綜上,C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涉案稅額為74905118.53元。
簡要辦案經(jīng)過:
2021年2月1日,蘇義飛、李琦律師接受C某家屬委托。鑒于犯罪嫌疑人認罪的情況下,在審查起訴期間,辯護人閱卷完卷宗材料后,主要對C某的涉案稅額提出異議。在涉案稅額扣減問題上,律師多次與公訴機關溝通,并主要提出如下兩點辯護意見:
1、應當以為他人虛開銷項的稅額認定虛開稅額,C某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fā)票的目的是為了抵扣為他人虛開實際上并不存在真是納稅義務,也就不會造成國家稅款的損失。在沒有真實購銷活動的情況下,行為人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就是為了彌補自己為他人虛開產生的損失,累加計算為他人虛開稅額和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稅額不合理;
2、起訴意見書中指控的部分公司前期實際所有人并非為C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稅額應當相應扣除。
辦案結果:
案件在檢察院移送公訴前,檢察官采納了律師意見,認定C某涉案稅額為39821989.8元,辯護人成功減掉原先偵查機關起訴意見書中指控的近一半稅額。后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期間積極認罪認罰,最后在法院階段也獲得較輕的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