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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X麗與林X增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作者:李丹律師 發(fā)布時間:2018-12-09 瀏覽量:0
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梅民初字第704號
原告陳X麗,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漢族,山西省人,住山西省屯留縣。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丹,福建福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林X增,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漢族,閩清縣人,住福建省閩清縣。
原告陳X麗與被告林X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林逸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X增經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麗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2011年,被告林X增因投資項目需要流動資金,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70000元,分別于2011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1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共歸還原告借款81000元。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剩余借款,但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拒不歸還剩余的借款?,F(xiàn)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林X增歸還原告陳X麗剩余借款本金89000元人民幣及從起訴之日起至歸還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林X增在答辯期限內未作答辯。
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就自已的主張向法庭提供下列證據(jù):1.中國農業(yè)銀行明細對賬單一張,證明2014年5月5日被告歸還原告借款1000元;2.借條三張,證明2011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11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合計170000元的事實。
因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又未書面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據(jù),視為自愿放棄訴訟權利。經審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jù),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被告林X增因投資項目需要流動資金,分別于2011年1月20日向原告陳X麗借現(xiàn)金40000元,2011年1月30日向原告借現(xiàn)金100000元,2011年11月9日向原告借現(xiàn)金30000元,以上借款均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截至2014年5月14日,被告共歸還原告借款81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剩余借款89000元,被告拒不歸還剩余借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林X增三次向原告陳X麗借款,合計人民幣170000元,并立下借條三張,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之間借貸關系明確,合法有效。借款后被告共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81000元,剩余借款89000元至今未還,現(xiàn)原告請求被告歸還剩余借款8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由于雙方當事人無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關于“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息利,或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之規(guī)定,現(xiàn)原告請求被告林X增支付本金89000元,并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X增經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林X增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給原告陳X麗借款人民幣89000元及利息(利息從2014年5月1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025.25元,收取1012.65元,由被告林X增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林逸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何志濤
附注:
一、法律條文提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申請執(zhí)行提示:
若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原告必須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倆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逾期本院將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