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保險人行使海事賠償責任基金中代位受償權的條件
案情簡介:
“YUANTONG”輪在舟山某海域沉沒,導致船載油類外泄,造成船舶油污損害,海事局組織了清污公司進行了油污清理,產生了相應的清污費用?!癥UANTONG”輪在某互保協(xié)會投保,承保范圍包括“與污染有關的責任”,包括由于入會船舶泄漏或排放燃料油、或由于該等泄漏或排放威脅而造成或引起的責任、費用和支出。
船舶所有人、保險人行使海事賠償責任基金中代位受償權的條件?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在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以前,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已先行賠付油污損害的,可以書面申請從基金中代位受償?!?
該規(guī)定中對“代位受償權”的行使限定了三個適用條件:一、在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分配以前(此處“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是對油輪裝載持久性油類造成的油污損害所設的基金;);二、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保險人或者財務保證人;三、已先行賠付油污損害的。
如果是普通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不能適用該條規(guī)定行使代位受償權。但對于其先行支付的款項應當在基金分配中一并解決。
律師點評:
針對不同的油類,適用不同的規(guī)定,設立不同的責任限制,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队臀酃s》規(guī)定的油輪裝載的持久性油類(包括持久性貨油和持久性燃油);《燃油公約》規(guī)定的油輪裝載的非持久性燃油及非油輪裝載的燃油(包括持久性燃油和非持久性燃油);而針對不同的油類,所享受的責任限額和所設的基金名稱也是不同的。
第1種油類造成油污損害的,應依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huán)境管理條例》、《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限額;第2種油類造成油污損害的,應依照海商法關于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限額。
針對第1種油類應當設立“油污損害賠償基金”。而第2種油類則應當依照我國《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guī)定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