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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信息

          石某終于從痛苦的婚姻關系中解脫

          作者:梁廣宙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1-01-21 瀏覽量:0

            案情:石某與陳某于2001年自由戀愛直到結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結婚后,雙方聚少離多,石某在外打工,陳某只顧吃喝玩樂,不去工作,不顧家,常賭博,輸錢喝醉后常對家人拳腳雙加。石某對如此夫妻生活簡直忍無可忍,于2009年曾經(jīng)向番禺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陳某不同意離婚,并不到庭。番禺法院以石某證據(jù)不足,且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離婚。

            律師分析:石某所稱陳某有賭博、家庭暴力等行為說法沒有證據(jù)予以支持,但梁律師從與石某交談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石某一直在外面打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實際上可認為夫妻因感情不好分居,但這需要證據(jù)支持,于是梁律師要求石某在工作單位開具居住證明,證明石某一直在單位宿舍居住,并且梁律師親自走訪了陳某所在的村委會,把情況向村委會領導說明,并要求出具分居證明,村委會了解情況后便出具石某與陳某于2008年開始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至今的證明。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diào)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石某與陳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如調(diào)解不成應判決離婚。

            番禺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結果:梁律師代理石某向番禺法院起訴要求判決石某和陳某離婚,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石某。廣州番禺人民法院開庭后組織調(diào)解,在法官的調(diào)處下,陳某同意離婚。后石某與陳某經(jīng)法院出具調(diào)解書離婚,石某開始新的生活。


          梁廣宙律師

          梁廣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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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機構: 廣東鵬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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