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檢察院不起訴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2-12-06
人瀏覽
2010年2月杜某懷著萬分急迫心情找到我,稱其丈夫黃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已被被刑事拘留,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經調查核實,2009年4月以來,黃某在XX街某經營部,通過送貨的方式向辜某、吳某販賣假冒的GMT、多瑪品牌的地彈簧等物,銷售貨物共計人民幣46100元,后被抓獲,并從該人在某地的店內起獲大量可以地彈簧及門夾等物,經鑒定貨物價值人民幣25940元。
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guī)定。根據該規(guī)定,黃某的違法行為尚未到達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立案標準。
該規(guī)定發(fā)布的當日,我與主辦該案的檢察官取得聯系,明確闡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關于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立案追溯標準,以及本案中黃某尚未構成犯罪的事實,要求解除限制黃某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最終,檢察院采納了我的觀點,對黃某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并無罪釋放。
以上內容由陳曉偉律師提供,若您案情緊急,法律快車建議您致電陳曉偉律師咨詢。
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幫助過 21019 萬人好評:1337
北京市朝陽區(qū)金和東路20號院正大中心2號樓2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