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公款,經(jīng)過辯護,減輕處罰
來源:陳曉偉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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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周某某利用擔任公安隊長的職務便利,采取不入賬、虛開發(fā)票套現(xiàn)的方式非法占有其他單位給予公安機關(guān)的慰問金,共計人民幣1141929.08元,主要用于支付套現(xiàn)稅費、個人借貸、購買理財產(chǎn)品及日常消費等開支。
二、辯護策略
律師接受委托后,去看守所會見周某某,通過看守所會見周某某,詳細了解事情經(jīng)過,主要包括周某之前在公安機關(guān)什么職位、是否非法占有公款,數(shù)額有多少,是否退還,怎么到案的?
通過以上幾個問題,律師對周某某的行為有了初步的了解,通過閱卷,又向周某某核實了一些問題,然后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周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屬于自首;
2、周某某認罪悔罪,認罪認罰;
3、周某某積極退贓;
4、周某某系初犯、偶犯;
綜合以上情節(jié),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三、案件結(jié)果
法院認為,辯護律師關(guān)于周某某認罪認罰、積極退贓、自首的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周某某認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酌予采納。綜合全案情節(jié),對周某某減輕處罰。周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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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偉律師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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